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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雯雯(化名)出生后两个多月,雯雯的妈妈在医院救治无效离开了人世。雯雯等四原告认为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在雯雯生产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了患者的死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民医院赔偿雯雯及外祖父母的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130余万元。
今天,<法院将开庭审理国内首例试管婴儿起诉医院案。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2003年雯雯的妈妈在人民医院接受了试管婴儿移植手术。2004年6月22日,产前检查产妇患有妊娠合并血小板减少、羊水过少等异常分娩情况,医院处理意见为“尽快阴道分娩”。6月24日到28日,医院为产妇5次注射催产素。6月27日9时,医院为产妇实施人工破膜加催产素引产,在长达15个小时后产妇才生下雯雯。产妇被转到病房不久突然出现不舒服,在医院为深度昏迷的患者实施了子宫全切手术后,雯雯的妈妈于9月18日死亡。开庭前,雯雯的爸爸桑先生告诉记者,由于妻子的离去,他和他的家人陷入了无止境的悲痛之中。现在女儿雯雯已经7个多月,他现在最担心的就是孩子懂事后跟他要妈妈。
记者在被告人民医院提供的答辩状上看到,被告多次提到医院采取的关键的医疗措施,都是经过患者和患者家属同意签字的。如“家属同意进行催产素引产”,“医院建议应尽可能阴道分娩,家属同意并签字”。“医院交代了患者情况,建议施行剖宫产,家属拒绝”等。被告认为医院在整个治疗过程中,严格按照诊疗常规、规范实施医疗行为,并及时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误导”,医院对于患者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患者和家属同意并签字,是否就可以成为医院的免责依据,还要看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