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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病现状分析(下)

来源:医药网
摘要:当前我国严峻的职业病发病形势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相适应,在推进工业化和工业发展过程中,各级政府应当从六大方面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把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指标应把职业病作为继血吸虫病、病毒性肝炎、艾滋病和结核病之后,国务院直接管理的第五种疾病。就政府的防病责任而言,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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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严峻的职业病发病形势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相适应,在推进工业化和工业发展过程中,各级政府应当从六大方面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把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指标

    应把职业病作为继血吸虫病、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结核病之后,国务院直接管理的第五种疾病。就政府的防病责任而言,职业病属人为疾病,是政府监管不到位造成的疾病;而传染病属天灾人祸的疾病,相对而言政府的防病责任没有这么大。因此,地方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在推进产业发展中应该把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不能以牺牲工人的生命、损失工人的健康作为发展的前提,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严把乡镇企业和个体生产者的准入关,禁止以技术转让的形式,将落后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设备、工艺引入,对于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做到职业病防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产。建立责任追究制,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考核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

    凡是职业病危害严重,职业病发病率高或发生特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方,要追查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那些忽视职业病防治,漠视劳动者健康,造成职业病暴发的领导干部,应予以问责,直到引咎辞职或撤职。

    --建立部门协作监管的长效机制 规定行政许可的职业卫生前置制度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政府及多个部门。为从源头上有效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国家应该统一制定职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把职业卫生许可和年检作为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年检的前置条件。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立项;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年检。

    --加快建立职业卫生执法监督体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和职业病救治体系

    省、市、县卫生监督所都要设置职业卫生监督科;在建设从中央到地方省、市(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同时,应当统筹考虑并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努力建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职业病预防控制体系,国务院应当统一规定全国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名称和性质,统一规定职防人员编制比例和享受人员工资全额拨款,成立从中央到地方省、市(地)、县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没有独立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地方,要落实负责单位和有专人抓。明确职业病防治为公共卫生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费投入上与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同等对待。每个用人单位都要依法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设立国债项目,加强对现有的职业病专科医院建设,提高其诊治水平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救援能力。

    --建立省际职业病防治工作协作互动机制

    我国农村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成千上万的农民工离家跨省外出打工已成为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打工期间患职业病、索赔无门的事件在各地已频繁发生。为及时、有效救治外出打工患上职业病的农民工,解决拖欠职业病诊治和赔偿等费用问题,建议国家建立省际职业病防治工作协作互动机制,避免推诿及企业拒付医疗费等现象的发生。

    --建立专项救济基金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

    各级政府应建立职业病防治救济专项基金,解决因职业病致贫、支付不起医疗费的农民工和特困、破产企业患职业病职工的体检和治疗问题,解决当前不少职业病患者医疗待遇不落实、病情进展快、病死率高的实际问题。

    --推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按照国际贸易部长级会议认可的国际劳工组织ILO/OSH200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导则)要求,我国应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引导企业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将其纳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之中,避免西方发达国家以职业卫生安全为非关税壁垒对我国出口产品及贸易设置障碍。

(新华社)

作者: 自动采集 200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