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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19名学生而因携带乙肝病毒,而被新疆乌鲁木齐第十五中学退回原籍,这可能是中国第一例乙肝歧视造成的未成年人权利受侵害的案例。(见10月10日《南方都市报》)
公民因携带乙肝病毒而在招工、公务员招考等受到歧视,已不是第一宗了,甚至在新疆也发生过同类事件,乙肝病毒携带者、新疆农业大学学生李艺因不满学校对他作出强令休学的决定而诉之法律,结果庭外和解,学校收回成命。而这次,整整是19位学生、家庭的命运,因此连南方媒体也被“惊动”。
是什么让新疆第十五中学作出如此重大的决定,公然侵害一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是愚味与偏见。中国是一个乙肝大国,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有过亿的乙肝公务员招考拒之门外,结果行凶杀人,便是一个鲜活的例子。
其次,要用科学来消除对乙肝认识的误区与偏见,让公众正确认识乙肝,并养成保护自己的意识,同时应适当采取一些预防措施,切断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减少传染的机会。如实行分餐制、使用消毒设备等等。
再者,就是从法律的层面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各种权利,清除对乙肝患者的各种歧视政策。我国宪法的第二章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教育文化权利等等。宪法规定的权利本应至高无上的,可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权利经常受到下位法的的侵蚀,因此有必要通过宪法司法化,从根本上消除歧视,保障公民权益。作者:练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