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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记者采访了解到,丰台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医院没有过错,但支持了北京丰台医院自愿给予赵先生一次性经济补偿10万元。据了解,这是本市首例因输血医院无过错而自愿赔偿的案件。
赵先生是北京铁路分局丰台车务段退休干部,据他称,1992年铁路中心医院在给他做完手术后,输入200cc血浆,不久出现不良症状,经多次检查被确诊为输血后肝炎。后双方协商,医院承诺100%报销所有医疗费用。据赵先生说,自患肝炎起至2002年,自己治疗肝炎的医疗费一直由中心医院支付。2004年医院以体制改革为由,拒绝继续支付医疗费。于是赵先生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报销2004年9月至11月的医疗费1650.1元,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以及今后治疗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从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购进血浆,供血部门为正规血制品供应单位。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对血液检查增加丙型肝炎抗体检测,而医院为赵先生输血染上丙型肝炎,发生于上述文件实施之前,属于当时认知水平不能,故中心医院并无过错。对于医院自愿给予赵先生一次性经济补偿10万元,法院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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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近年来由输血引起的医疗纠纷案件在全市法院都有所上升,海淀法院近两年来就达到10余起。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医院的血液都从血站来,但因为技术上的要求仍然避免不了血液里含有病毒。
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马军曾审理过多起医疗纠纷案件。他认为,如果在医疗行为当中引入保险机制,可以在发生纠纷后由保险机构理赔,这样由社会来分担患者或医疗机构的风险则更为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