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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法规
3.1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FCTC)于2003年5月21日在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上正式通过,是全球首个公共卫生公约,旨在减少烟草危害。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制定是对烟草流行全球化作出的反应。烟草的流行通过各种具有跨境影响的复杂因素得以迅速扩散,这些因素包括贸易自由化和外国直接投资。诸如全球推销、跨国界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以及假冒伪劣香烟的国际流动等其它因素也是造成烟草使用爆炸式增长的原因。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减少需求的主要规定列于第6-14 条:
∙ 减少烟草需求的价格和税收措施,以及
∙ 减少烟草需求的非价格措施,即:
∙ 防止接触烟草烟雾;
∙ 烟草制品成分管制;
∙ 烟草制品披露的规定;
∙ 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
∙ 教育、交流、培训和公众意识;
∙ 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以及
∙ 与烟草依赖和戒烟有关的降低烟草需求的措施。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减少供应的主要规定列于第15-17 条:
∙ 烟草制品非法贸易;
∙ 向未成年人销售和由未成年人销售;以及
∙ 对经济上切实可行的替代活动提供支持。
详细资料请下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3.2《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1995年12月2l 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并于1996年5月15日起施行。
《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八类公共场所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为禁止吸烟的场所。
详细资料请下载《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3.3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4号令《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十类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还要求诸如餐饮、公园、游乐场、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等设立吸烟室或者吸烟区,并首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室内办公场所为禁止吸烟的场所。
详细资料请下载《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
3.4 其他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