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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塌糊涂”的地沟油管理得有个明白说法

来源:食品科技网
摘要:近日的《新民周刊》刊发长篇报道,对于前不久公安部破获的地沟油大案详记始末,这大概是国内报章中,对这起跨浙鲁豫等地的“超级”地沟油制售食用油案记述最为全面的一家了。地处山东省平阴县的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是这起地沟油案件深加工环节的主谋,两年不到的时间里,这家打着高新技术幌子的公司,已将上万吨地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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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的《新民周刊》刊发长篇报道,对于前不久公安部破获的地沟油大案详记始末,这大概是国内报章中,对这起跨浙鲁豫等地的“超级”地沟油制售食用油案记述最为全面的一家了。地处山东省平阴县的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是这起地沟油案件深加工环节的主谋,两年不到的时间里,这家打着高新技术幌子的公司,已将上万吨地沟油简单处理后卖向粮油市场。

  格林公司及其老板柳立国,不是栽在山东警方手里,而是被浙江宁海警方跨省抓捕归案,当然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山东警方在行动中亦有贡献,只是“直到格林公司所有要犯归案,平阴当地才明白浙江警方原来是为了查办地沟油而来”。报道称,早在去年,平阴县就有人举报格林公司散发出死老鼠的味道,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在当地也早已不是一个秘密,但举报到当地相关部门,却都不了了之。宁海警方前期侦查在格林公司外围闻到的特殊香味,应该正是群众举报后,该公司为掩盖臭味而布撒的特殊香精。

  据格林公司负责人柳立国交代,2005年的时候,平阴县已经有四五家实际制售地沟油的所谓油脂厂,即便到案发时,柳的生产规模在当地也只能算是中等。宁海民警冯伟峰透露,当地有比柳立国生产规模大百倍的大户。有“砖家”曾断言因为技术制约地沟油“不可能流向餐桌”,在铁的事实面前,自是尴尬不已了。平阴县地沟油厂的“功劳”有无“惠及”你我,还真不好说。

  报道中有个不该被忽略的细节:参与办案的宁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中队长冯伟峰称回顾侦破过程,他对平阴当地的管理不掩失望,甚至连称“一塌糊涂”。冯伟峰坦言,他们在前期侦查时已从网络上看到了平阴市民的举报,也正因此坚定了对格林公司的怀疑。由此可见,“油老板”柳立国之流,狡猾归狡猾,但动静搞得太大,想不露出一点蛛丝马迹都难。宁海应该比平阴经济发达,但仅就格林公司坐大成势而言,平阴的投资环境未尝不“优”于宁海。

  我记得在九月份,公安部协调指挥的这起大案告破后,平阴县有关部门对此有过及时的表态。在公开的报道中,平阴县工商分局负责人称,格林公司借生产生物柴油之名转而生产食用油,是一种造假行为,工商局只负责管理辖区内流通领域和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而济南市质监局平阴分局负责人则解释,质检部门只负责对发证产品实行抽样监督检验,生物柴油不属于强制性管理产品,因此不在检验之列。这相当于两个最为关键的监管部门的免责声明。如果记者采访平阴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估计也会不约而同地给出同样的理由:地沟油主要不归我管。

  目睹这并不陌生的闹剧,我们再度恍然大悟,平日里声威浩壮的食品安全监管,不过是一个争功诿过、趋利避害、明哲保身的游戏。如果地沟油监管容易且有利可图,想必各部门会端出一副赢者通吃的架势,争先恐后惟恐被人拉下,其治水的热情会高涨得很;监管有难度,哪怕地沟油事关重大,相关部门也会装作看不见,即便迎面撞上了,也要以各种各样的借口推和躲,与前者判若两人。无怪乎,格林公司屡遭当地百姓举报,到案发前却毫发未损,依然故我。

  事实上,再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也无法穷尽现实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各样情况。即便法律无懈可击,即便制度尽善尽美,如果有人为达到其不法目的而利用法律,那么再完备的法律也可能显出可利用的漏洞。从来不存在尽善尽美的法律制度,事无巨细的条文永远无法关照到现实的每个角落。一些法律和制度出台之时,地沟油问题还没露头,不可能未卜先知将来会有地沟油横行,当然不可能明确该由哪个部门去管理。但是,没明确谁去管理并不意味着地沟油就可游荡在监管的真空地带。《食品安全法》确立的我国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确有必要完善,但该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现在问题暴露了,咋就没见监管部门念叨这一条呢?

  如果承认再完备的法律也不可能规范社会生活的每一个环节,那么,在有限的法律与复杂的社会生活之间,必然存在大量的空白地带。按照积极行政、服务行政的要求,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行政指导措施,实施必要的微观监管手段。就平阴地沟油而言,当地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遵循法律基本原则,有责任和义务采取示范、建议、劝告、警告或鼓励等非强制性方式,以促使管理对象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如今回过头看,平阴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于肆虐的地沟油,实施的乃是看客式的管理。

  国家规定相关部门在地沟油整治中“应该做什么”并没有扯皮的空间。《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都有对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的禁止性条例和处罚规定。但实践中,对生产企业的管理,主要还是依赖于行政机关的主动监管行为,毕竟,法为追求一般正义和普遍效益,往往会产生滞后性、不合目的性、模糊性等问题。而在执法过程中,界定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超范围经营行为与合法经营行为,更能考验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平阴县地沟油问题或许原本就不是一个制度性问题,而事涉起码的施政诚意。

  跨省地沟油大案告破,撕开了毒油在一些地方的黑幕,击中了该领域的监管软肋。现在看来,众多部门管不了一个地沟油,并不能完全归因于法律制度和监管体制,还在于公共部门的施政良知和行政效率。平阴县“一塌糊涂”的地沟油管理,无论如何不该随着案件的告破而淡出公众视野,我们有理由要求平阴县官方明白地回答:对于地沟油问题,既有的法律法规法规和政令究竟可不可以解决?

  (文/肖亚洲)


作者: 20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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