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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武汉电 从6月1日起,消费者在武汉市零售药店买到假劣药品,一周内可以前往当地药监部门索要退款。
湖北省武汉市药监局日前作出规定,从6月1日起,凡消费者个人在武汉市任何一家零售药店购买了国家公布的假劣药品、已注销批准文号的药品、假冒其他厂家生产的药品、伪造生产厂家或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无生产批号或有效期的药品、过期的药品,一周内均可携带药店开具的所购药品票据及其复印件、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前往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投诉。
药监部门一经查实,7个工作日内将通知消费者领取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