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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膜脱落遭非法走穴医生 术后失明谁责任?

来源:health.sohu.com
摘要:本文转自:《医师报》编者按:在医疗资源相对紧张的各大医院,遭遇住院难、排队手术的现象可能并不少见。而由于医生向外院(往往是民营医院)介绍患者,或医生到外院执业产生的不良后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颇受关注。那么,由此造成的损害,当事医生需要承担哪些责任。该医生的所属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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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自:《医师报》  

  编者按:在医疗资源相对紧张的各大医院,遭遇住院难、排队手术的现象可能并不少见。而由于医生向外院(往往是民营医院)介绍患者,或医生到外院执业产生的不良后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颇受关注。那么,由此造成的损害,当事医生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该医生的所属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所合作的医院又该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

  媒体报道

  2011年10月,患者郭某视网膜脱离慕名至北京同仁医院就诊,门诊马医生称床位紧张,将其介绍至北京市海淀区一所民营医院。声称其将亲自手术,并承诺可以尽快住院,享受医保报销等。

  一周后,郭某来到该医院,马医生收下了二千元红包后,立即为他实施了手术。但让郭某困惑的是,马医生既没有在术前向他介绍手术方案,也没有在术后住院期间来查房观察其恢复情况。

  出院10天后,郭某的视网膜再次脱落,马医生为其并做了第二次手术。但效果仍不佳,被告知成了青光眼,且随时会失明。

  李京亻幸 外出会诊 须严格手续

  毋庸置疑,在医院资源紧缺,而患者病情紧急的情况下,医生将其介绍至有资质的医院(医生)或当事医生到另一家医院进行进行诊疗,完全符合常理及常规。如此,患者得到了救治、医院的资源得到了有效利用,可谓一举两得。但前提是必须办理严格的外出会诊手续。

  按常规,医生到他院会诊须有对方医院的书面邀请函,然后到医务处备案,再由所属医院院长签名盖章才可执行。上述三个条件缺一条都是无效的,而类似此次媒体报道中的医生与民营医院私自合作是不允许的。因为目前公立医院的医生还是“单位人”,不允许带头私自“接活”。在医院与民营医院无合作的情况下, 医生私下行医属于个人行为。那么,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出现的损害将由医生本人和民营医院承担。

  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应以患者的健康为己任,也应维护本医院的名誉和利益。而如果医生将来本医院就诊的患者“转移”到其他医院,既是对患者的不负责,也给本单位带来了直接的损失。对这种行为,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处罚。

  顾加栋 多点执业与“非法走穴”的分水岭

  所谓“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生可在多个医疗机构行医。这是卫生部早在2009年专门发文提出的,意在打破 “一个医生只能在一个注册医疗机构行医”的规定。同时也规定,医生申请多点执业须 “由所在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出具同意证明”。即需要“经过所属医院院长和医务处签字”,若无相关手续,便视为“非法走穴” 。

  现实中,往往存在医生因个人私利,以各种名义如“医学顾问”到民营医院“非法走穴”或将来本院看病的患者介绍至转到民营医院诊疗的案例,这是受道德谴责、更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在未获得本医院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到第三方医院去行医(做手术),并获得一定的报酬的行为,医院可从行政层面给予当事处罚。如果对患者造成了损害,该责任应该完全由第三方医院承担,因为收费清单上的署名是该医院,和患者建立医疗合同关系的也是第三方医院。如果该医院和实施手术的医生之间有一份内部的约定,那么,民营医院可向该医生追偿部分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医生则不须担责。

  王爱民 私自走穴 可能连累所属医院

  一般情况下,如果医院床位紧张而患者又急需住院手术,医生将患者介绍到其他医院无可厚非。但如果当事医生的初衷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将患者介绍至与当事医生所属医院尚未经过正规会诊流程的医院,甚至私自在该院行医,这从《合同法》的角度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都是不当的,也违背了医生的职业道德。

  患者来医疗机构就诊,便与当前医院成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遵循医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由义务尽力救治患者和防止患者病情加重。而如果医务人员出现上述违规行为,除本人应受到法律上的行政处罚外,其所属的医院也将因管理疏忽、致使本机构中医务人员有机可乘而难逃。

作者: 201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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