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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11宗案件陆续开庭总索赔超2000万元

来源:新华社
摘要:广受关注的11起“齐二药假药事件”受害人及家属起诉假药的使用单位、制造企业和经营企业的案件,8月2日起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陆续开庭,11宗案件的总索赔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在8月2日上午开庭审理的第一宗案件中,原告方认为,受害人陈某在2006年4月19日因肝病入住被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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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受关注的11起“齐二药假药事件”受害人及家属起诉假药的使用单位、制造企业和经营企业的案件,8月2日起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陆续开庭,11宗案件的总索赔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 

    在8月2日上午开庭审理的第一宗案件中,原告方认为,受害人陈某在2006年4月19日因肝病入住被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治疗,在12天内被注射了24支由本案另一被告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含有剧毒成分二甘醇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中山三院“蓄意隐瞒假药事实,无视其大量使用假药之特别罕见和特别严重的情势及后果,未采取有效的救治方案,导致受害人于2006年7月18日出现并发症后病故”。 

    原告方请求法庭判决中山三院、齐二药,以及假药的两家经营企业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和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58万余元。 

    中山三院在答辩中指出,根据“齐二药假药事件”发生后广东省卫生厅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的鉴定结果,以及受害人陈某的入院、出院纪录和病历,陈某在送院治疗时“已患有重度病毒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炎,并发肝肾综合征,其死亡原因系其原发病恶化所致,与假药‘亮菌甲素注射液’的使用并无直接联系”。中山三院还指出,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保证药品内在质量的义务在药品的生产、经营者和药监部门,而不在医疗机构,因此,“齐二药、金蘅源和广东医保三被告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中山三院不是本案的共同侵权人,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方则对中山三院所引据的“专家鉴定小组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出了质疑。 

    本案另外两方被告金蘅源和广东医保均表示,作为药品经营企业,金蘅源和广东医保资质合格,在经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中始终遵守国家法律和行业规范,不存在过失,其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应留待法院裁决。本案另一被告齐二药缺席了8月2日的庭审。 

    同系列的另外10起案件将在三周内陆续开庭。   

作者: 200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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