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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南方日报
医生一手开高价药、一手拿高回扣,这种行为将被定性为受贿罪!这消息在广东法律、医疗界引起强烈震荡。
前日(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裴显鼎在“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上作专题发言时表示,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药商回扣的行为,属于“从事公务”,以受贿罪论处“没有任何疑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官昨日就此对本报回应称,要真正用于司法实践,还需要用更正规详尽的司法解释等形式加以确定。而医疗行业则认为,医生不是公务员,不应算受贿罪,以量刑较轻的公司企业人员接受商业贿赂罪论处,比较合适。
「法律界定」
处方回扣:公权还是私权?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在开具处方时,收取相关药品供应商的回扣到底是否符合此条的规定,在法学界一直有激烈争论。
以中国人民大学黄京平教授为代表的“正方”观点认为,即使是工作在医疗一线的医生也有公共管理的职能,不能仅仅认为医生从事的是技术工作,同时由于国有医院是医疗保险体系中的主体单位,处方购药的花费有相当一部分是国有资金,因此医生的“处方回扣”以多支出国有资金为代价来换取个人利益,实质是对药品的管理工作,是“国家公权力的表现”,可以认定为受贿。
以医疗体制改革,废除“以药养医”体制,政府加大投入,特别是合理提高手术费、护理费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价值的项目收费,让医生可以靠自己真正的看病本事赚钱养家,而不必开“大处方、大检查”以牟取回扣。“这才是正本清源之道,发达国家的经验也是这样的。”(完)(李静睿 陈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