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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部门领导轻微违纪将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来源:新华网
摘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领导干部如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纪检监察机关将对其以个别方式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办法规定应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还包括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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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领导干部如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纪检监察机关将对其以个别方式进行诫勉谈话。

  这是日前发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

  诫勉谈话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

  办法规定应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还包括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部署开展工作不力的;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搞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的;不能正确处理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

  据介绍,诫勉谈话、了解情况谈话、任职前提醒谈话和函询等都是廉政谈话的形式。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应有明确的表态;接受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应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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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翔) [我来说两句]
作者: 20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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