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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身为药品企业的高管,陈某和顾某通过向国家药监局领导行贿的手段,使自己企业的药品"加塞儿"通过审评。记者昨日获悉,上述两家公司均被西城法院认定构成单位行贿罪,各处罚金10万元,陈、顾二人也因同样罪名,均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收受陈某和顾某贿赂的是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四部审评三组组长和审评八室主任陈海峰。该人已因犯受贿罪被市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据查,2004年上半年,陈海峰通过关系向其情人、北京某医药公司女老总王某(在逃)提供了"注射用甘草酸二胺"药品的技术资料。之后,王某把该技术转让给了浙江和云南的两家医药有限公司开发。两家企业开发出的药品恰好都是由陈海峰负责审评。
2004年8月份左右,王某打电话给陈海峰要银行账号,称浙江和云南的两家医药公司想加快药品品种的审批速度,要给40万元好处费。为了避免事后被查,陈海峰把其父亲的建行账号告诉了王某。这个银行账号很快被打进了40万元。
经调查,这笔钱是浙江和云南的两家医药企业为使两家公司合作开发的药品品种在药监局药审中心快速通过审评,给予陈海峰的好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