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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规定:药品加价率控制在15%以内

来源:sohu
摘要:从9月20日起,安徽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所有药品销售,均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准,顺加不超过15%加价率作价销售。实际购进价高于500元的药品,最高价加额不得超过75元。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等8个部门近日联合发文,出台了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政策。8部门联合下发的规定要求,中药饮片加价率控制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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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9月20日起,安徽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所有药品销售,均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准,顺加不超过15%加价率作价销售;实际购进价高于500元的药品,最高价加额不得超过75元。

 

    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等8个部门近日联合发文,出台了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政策。8部门联合下发的规定要求,中药饮片加价率控制在25%以内,具体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已购进但尚未销售的药品,一律按现行加价率作价销售。此外,还将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的服务价格,降低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在全省二级和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有选择地实行单病种限价收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和卫生主管部门按低于上年平均水平10%左右的幅度确定,单病种限价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布。

 

    同时,对医用耗材实行差率控制。患者需使用另外计费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应当将价格、预计使用的数量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确认,未经确认的,不得收费。规定要求,取消医疗机构科室收入与个人收入挂钩,对同一诊断目的有多种检测手段,或同一检验项目有几个不同检测方法的,不能同时按两种检测手段或方法收费。

 

作者: 2006-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