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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维C生产商首次遭美反垄断诉讼

来源:医药网
摘要:日前,美国的动物学产品公司和拉尼斯公司通过纽约东区联邦法院对中国6家维生素C制造厂提出控告,称6家药厂联合操控国际市场的维生素C价格与数量,其修正价格及限制供给的行为触犯了美国《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等反垄断的相关法规。这是中国医药企业首次在海外遭遇反垄断诉讼。日前陆续收到诉讼传票的维生素C厂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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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美国的动物学产品公司和拉尼斯公司通过纽约东区联邦法院对中国6家维生素C制造厂提出控告,称6家药厂联合操控国际市场的维生素C价格与数量,其修正价格及限制供给的行为触犯了美国《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等反垄断的相关法规。

 

    这是中国医药企业首次在海外遭遇反垄断诉讼。日前陆续收到诉讼传票的维生素C厂家包括河北维尔康制药、江苏江山制药、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维生药业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被诉厂商已着手研究对策,准备应诉。

 

    一、美国原告不愿谈论案件

 

    动物学产品公司位于得克萨斯州,是饲料添加剂的制造者和经销商。该公司创办于1987年2月,由家族拥有和管理。拉尼斯公司则位于新泽西州伊丽莎白市。两家原告公司称,6家中国药厂联合控制产量,造成全球维生素C市场供不应求,从而抬高价格,谋求高额利润,使原告购买维生素C时,必须支付高于正常市场竞争条件下的价格。该案的初始会议已于5月26日在纽约东区联邦法院619室举行,据悉7月份将展开聆讯。业内人士说,美国反垄断诉讼程序非常复杂,可能会持续几年才能判决,所以暂时不会对中国整个维C行业发展产生大的影响。

 

    目前原告透过“博伊西、席勒及弗莱克斯纳律师事务所”处理此案。原告律师团的首席律师阿兰娜·拉瑟福德面对记者对于包括原告提出诉讼的目的、案情进程、索赔金额等相关问题的询问时,皆以“不便提出意见”作为回答。

 

    此外,作为原告之一,动物学产品公司的负责人士皆以正在开会为由,拒绝接受采访,显示案情本身相当敏感。

 

    二、美国公司为何提出控诉

 

    美国华文媒体《多维时报》的记者通过纽约东区联邦法院官员的帮助,取得了原告提出的控告书。控告书称:2001年12月间,被告的维生素C制造厂在“中国医药保健品出口商会西药部”组织的会议中,达成了维C出口数量和价格方面的协议,控制产量、抬高价格。基于公共的利益,必须禁止被告继续从事此种运作;而对于原告因被告触犯反托拉斯法所蒙受的损害,原告则要求3倍的损害赔偿及其它辅助赔偿,包含所有的诉讼费用。

 

    根据控告书内容,原告指称中国6家药业已形成不合法的企业联合,此联盟持续至今,并以美国消费者为目标,严重地增加其负担。控告书称,维生素C在美国的市场每年超过1亿美元,被告的6家药业已影响到所有美国家庭中皆可见到的产品,金额高达上亿。

 

    控诉书提出数据,进一步分析维生素C的全球市场超过5亿美元,其中约55%的全球维生素C消费是用于制药相关用途,35%用于食品及饮料制造,最后的10%则由饲料工业所使用。

 

    2004年维C全球产能在12万吨上下,中国维C“四大家族”产能合计8.2万吨,约占全球产能的68%。如果按照美国起诉方的要求执行,中国企业将损失惨重。此外,被告作为维生素的制造商,产品涉及到广大的销售对象,包含许多美国的食品业、药业零售与制造商,影响甚巨。被告所制造的维生素C,在美极普遍地被应用于食品或饮料的成分中以及知名品牌的维生素产品内,也销售给动物饲料和动物营养产品的制造或使用者,作为其产品的成分。

 

    提出诉讼的两家美国企业认为,至少自2001年12月始,维生素C的国际市场即受到被告所支配。由于被告厂家的产量目前占全球市场60%以上,被告以低于每千克2.30元的制造成本,生产出价格介于每千克4.50至5元的维生素C。在如此的竞争优势下,每家被告的药厂每年生产维生素C超过1.5万吨,影响了美国的州际与对外交易。

 

    原告还指称,由于被告的中国厂家的运作,维生素C的价格并未遵守竞争市场中的供给需求定律,而被告的价格调整与市场配置行为,亦让维生素在成本降低的情况下,价格反而上涨;而被告违反了反托拉斯法,更使原告的维生素C买价因为人工与非竞争等因素而增加,这都是市场不能容许的影响,基于公众的利益与原告的损失,因而提出诉讼。

 

    业内人士分析,去年下半年维C涨价很可能是此次诉讼的直接导火线。2004年12月,维C国际市场价格曾升至每千克9.5美元左右,处于比较高的水平。美国方面包括食品、化妆品和药品在内许多行业都对维C原料存在大量需求,却又嫌价格高,加上美国企业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强,所以提出这个诉讼。

 

    三、美国反垄断的法源

 

    美国两家公司提出控告是依据美国的反垄断法(反托拉斯法)。19世纪80年代,美国爆发了一场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人们普遍认为,如果再不控制私人垄断势力,美国宪法关于对自由的保证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这种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思潮最后导致了美国于1890年颁布《谢尔曼法》。

 

    随着《谢尔曼法》的颁布,在美国反垄断法领域,普通法就为成文法所取代。1914年,美国另外两部重要的反托拉斯法问世,即《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三部法律构成美国反托拉斯法体系的主体。

 

    此桩反垄断诉讼案中,原告即指称中国6家药厂违反上述法规,其中《谢尔曼法》的核心内容规定,任何妨碍州际或者对外贸易的商业合同、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者,或任何人若从事垄断或者企图垄断,都得被视为违法。而妨碍州际或者对外贸易的行为,包括以合同或企业联合的方式组建托拉斯或者类似的垄断组织、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垄断行为和谋求垄断的行为。

 

    原告声称被告所触犯的另一项法律《克莱顿法》,重要内容则规定对交易对手实行价格歧视行为或以其他方式表现的歧视行为,如果其后果是严重减少了竞争或其形成垄断,此行为乃是违法。另一个重要的条款是第3条,该条禁止排他性的交易和搭售行为。根据《谢尔曼法》,违法行为须得被证明是损害了竞争,而根据《克莱顿法》,违法行为可能实际上尚未产生损害,但是可以合理预见它在将来能够产生损害。

 

   
(新华社)

作者: 自动采集 2005-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