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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沟通 密切协作 依法查处——查办系列邮购假药案的体会与思考

来源:《中国医药报》
摘要:2006年,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经过精心组织、严密部署,历时3个月成功查处系列邮购假药骨痛宁胶囊、蛤蚧止喘胶囊案。共立案查处6起,没收假药1531瓶,货值2。结合该案的查办过程,笔者就查办邮购假药案的体会和思考谈以下几点。▲案件查办过程2006年4月,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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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经过精心组织、严密部署,历时3个月成功查处系列邮购假药骨痛宁胶囊、蛤蚧止喘胶囊案。共立案查处6起,没收假药1531瓶,货值2.29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该案的查办过程,笔者就查办邮购假药案的体会和思考谈以下几点。
  ▲案件查办过程
  2006年4月,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单位销售标示有北京同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老专家牌骨痛宁胶囊、蛤蚧止喘胶囊两种药品,其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印制粗糙,且不规范,质量可疑,执法人员遂抽取样品送市药检所检验,经检验,药品符合标准规定。执法人员遂登录国家局网站基础数据库查询,发现该骨痛宁胶囊和蛤蚧止喘胶囊所标识的批准文号均涉嫌盗用吉林通化某药业公司某产品的批准文号。后经协查,确定这两种药品为假药。
  随后,执法人员前往该单位对其库存的假药骨痛宁胶囊、蛤蚧止喘胶囊异地扣押并展开调查。经调查,两种假药系该单位通过邮政渠道从自称为“北京同仁中医中药研究所”购进,收款人为李某,供货方未提供任何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购货票据,与供货商联系对方手机也已停机。同时,该单位负责人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这两种假药在白河县其他涉药单位也有销售,但具体单位拒不提供。
  在获知这一重要情况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案情讨论会,明确办案思路,研究制定调查方案。执法人员认为,邮购假药的隐蔽性较强,加之在前一阶段的拉网式市场检查中未发现其他单位销售有上述两种假药,如采用市场检查等一般的常规手段,面大量广,很难获得重要证据,还会打草惊蛇,使仅有的线索中断,只有通过外围取证,涉案单位才能得到查处。最后经研究决定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调查:一是与县邮政部门联系,调出自2006年元月以来所有通过邮政部门汇往北京李某处的汇款单等相关凭证,掌握通过邮政渠道购进上述假药的所有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及消费者;二是将此情况向各乡镇药品监管办通报,要求他们在本乡镇进行摸排,寻找购买上述假药的群众和销售假药的单位等相关线索;三是根据邮局提供的线索,由执法人员分组对涉案单位周围群众有针对性地走访,充分了解群众购买这两种假药的情况,做好外围调查取证工作;四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这两种假药的信息,告知其危害性,鼓励患者提供线索。通过上述途径,该局对全县邮购骨痛宁胶囊、蛤蚧止喘胶囊的涉药单位进行了全面清查。
  ▲案件查办的体会
  上述邮购假药系列案件的及时查处,极大地震慑了药品违法分子,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总结该案的成功查办,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首先,洞察敏锐、科学判断是基础。该假药之所以被发现,得力于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敏锐的洞察力、准确的判断力。执法人员根据其包装标识不规范,锁定该药品为问题药品,在抽验结果为合格的情况下,没有放弃对可疑药品的追查,仍坚信自己的判断,摒弃了检验合格即药品合格的思维定式,及时采取上网查询、协查等有效手段对药品真伪进行确认,最终使假药性质得以证实。在获悉县内其他单位仍有销售此药品的重大案情后,及时召开案情分析会,理清办案思路,制定科学合理的查办方案,一改常规检查方法,而采用外围取证法进行突破,从而使系列邮购假药案一一浮出水面。
  其次,加强沟通、密切协作是关键。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该局正是通过与邮政局的沟通协作,及时掌握了近年来邮购上述假药的单位(个人)、时间和邮购金额等详实信息,为下一步针对性的调查取证打下了坚实基础;各乡镇药品监管办积极行动,使清查假药的法网迅速在全县铺开。同时,与当地新闻媒体的密切合作,为查办此案营造了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展现了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第三,务实作风、依法行政是保证。成败在于细节。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始终坚持严谨务实、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从而使调查取证严密、扎实、有效。在邮局查阅汇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中,执法人员一丝不苟地进行核对,并分组进行复核,确保万无一失。在调查某村卫生室邮购、使用假药时,村卫生室负责人拒不承认自己邮购、使用过假药骨痛宁胶囊,辩称药品是代亲戚邮购、个人服用的。为查清该使用单位邮购假药的数量、流向,执法人员在当地药品协管员的陪同下,跋山涉水,一个庄落、一个院子走访,耐心细致地向群众做思想工作,取得大家的信任和支持,最后在大量铁的事实面前,该卫生室负责人不得不承认自己的故意违法行为,主动召回了已售出药品并上缴了库存假药。
  ▲案件查办的思考
  历经艰辛系列邮购假药案最终得以查处,执法人员在总结经验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思考。
  一是认定假药缺乏系统的技术保障。按照《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配制、经营、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可以抽取适量样品作为查处的物证,不需要对该批药品进行检验。但在实际工作中,执法人员对可疑药品从外观很难判定是否经过批准生产、配制和进口,是否经过检验。该局执法人员在发现上述可疑药品当初,就对其进行了抽验,但囿于药品检验机构不对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进行勘验,使本身为假药的药品按照标准检验判定为合格。若执法人员不坚信自己的判断力,不采取其他手段进行假药确认的话,这些假药就可能会成为漏网之鱼。
  笔者认为,药品检验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对送检样品首先进行协查,确认药品身份来源的合法性后,再查验其假劣。对身份不合法的药品直接认定为假药,对身份合法的药品进行检验,查验其假劣,这样既可以节约检验资源,也可以提高监管效能。
  二是邮购药品监管亟待加强。在该案查办过程中,县邮政局提供的邮购药品票据共20张,其中6张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所邮购的票据,其余14张均为患者个人邮购票据,大部分邮寄包裹上所注明物品一栏中都为衣服等非药品。对这些邮购的药品,邮政部门不易发现,药品监管部门也无法发现,更谈不上实施有效监管,从而给制假售假分子以可乘之机,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虽然国家局与国家邮政局多次联合发文要求加强邮购药品的监管,但不难看出,供货方在邮寄药品时,当地邮政部门并没有严格执行实物查验制度,使假药邮售畅通无阻。在查办此系列案当初,该局曾与当地农行联系,请求协助调查通过电子汇兑至李某处汇款情况,但农行以上级部门有规定为由,拒绝协助调查。
  笔者认为,国家局应与邮政、金融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邮购药品监管的长效机制,联合打击非法邮购假药行为。同时,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用药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自觉抵制邮购药品。
   陕西省安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雷绍强 张恩省 李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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