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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首例基因药物陷入专利纠纷

来源:科技日报
摘要:而如今,这项技术却“身份不明”,一方是技术研发者,一方是产业化投资者,双方因专利权的归属对簿公堂。“专利的权属人是我,如果不出意外的话肯定是我胜诉,万一出现意外的话,我还可以上诉。”彭朝晖说,“我现在就希望通过法律手段将赛百诺拉到正常轨道上来。”这个人身上曾经有太多光环——世界首个基因治疗药物“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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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前,世界上第一个获准上市的基因治疗药物“今又生”问世;而如今,这项技术却“身份不明”,一方是技术研发者,一方是产业化投资者,双方因专利权的归属对簿公堂。



“专利的权属人是我,如果不出意外的话肯定是我胜诉,万一出现意外的话,我还可以上诉。”彭朝晖说,“我现在就希望通过法律手段将赛百诺拉到正常轨道上来。”



这个人身上曾经有太多光环——世界首个基因治疗药物“今又生”的研发者、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的创立者。而如今,打开赛百诺的网站,“总裁寄语”栏目里是一个叫徐卫的人的照片和话语。在这个网站上,已经找不到任何和彭朝晖相关的印记,“我已被迫辞去赛百诺所有职务”。



他近来所有的精力都放在和赛百诺公司,“更准确地说,是放在与该公司的大股东奔达公司的专利官司上”。



2008年7月,赛百诺公司一纸诉状将彭朝晖及赛百诺公司原技术人员及股东张晓志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其名下的“病毒载体和人肿瘤抑制基因的重组体及其应用”的专利权利人及该技术在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的国际专利申请人。



“以前我都穿梭在实验室、会议室、公司,最近这两年,我的主要阵地却是法院、律师事务所。”彭朝晖说,“我与赛百诺的大股东奔达公司万宜青和徐卫夫妇的关键矛盾是,他们完全没有诚信,没有想到还有这么能否认事实、随时编造谎言的人”。



而徐卫的说法则是:“专利只存在更名的问题,因为赛百诺已经把产品相关的技术都买断,之前彭朝晖是法人所以写了他的名字,这在董事会上面都有决议的。彭朝晖希望公司能给他支付费用,我们是在费用上存在分歧。”



这个被彭朝晖描述成“赛百诺公司涉及侵犯彭朝晖知识产权案”正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焦点1    是否买断技术



赛百诺公司的诉讼书中写道:“1999年6月18日,原告原股东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第一被告签订《合作投资协议书》,约定:第一被告以其所拥有的‘重组腺病毒-P53抗癌注射液’的技术及相关成果投入原告,由原告拥有;而第一被告相应拥有原告40%的股权。”“此行为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的第三条规定……第一被告已无权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处分系列技术,亦无权以权利人身份申请或享有系列技术的发明专利。”



[原告]“彭朝晖因转让P-53‘技术’给赛百诺公司而获得赛百诺公司股东支付的技术转让费高达人民币1760万元。”原告代理律师张荣富表示说,“当时的股东源政对彭朝晖十分信任,没想到他会将专利登记在自己名下,而现任股东奔达在投资的时候就发现了这个问题,因为如果没有专利的话这个公司就没有一点价值,所以和彭朝晖协商将专利权变更登记更改到赛百诺公司名下。”



他说,彭朝晖要求对方支付补偿费800万美元,“没有谈成只能诉诸法律”。



[被告]彭朝晖指:前述《合作协议书》签订后,投资人的出资没有到位,即《合作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他于2000年4月18日与该投资人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也没有实际履行。投资人仅支付了前期研发投入的补偿费,而非技术或专利转让费。因此,赛百诺主张其已出资买断涉案发明技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奔达是2006年11月进入到赛百诺的。2006年6—10月份,在奔达和我接触时,我就已经说清楚,当时有6个专利,其中一个涉及生产工艺的专利的评估价是4300万元人民币,实际作价1994万元,2003年已经变更到赛百诺公司。而另外中国的5个发明专利和3个国际发明专利,申请人和权属人是我。奔达在当时也进行了尽职调查,他们是清楚的。现在是恶意诉讼。”彭朝晖说。



他表示,2007年,赛百诺公司的大股东奔达公司徐卫等人要求其将专利无条件、无偿地放到公司,“我说董事会有决议,要通过协商,专利肯定是要放到公司的,但是得经过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我们再协商一个数额”。



焦点2    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双方争论的另一焦点则是,“重组腺病毒-P53抗癌注射液”的生产技术是否是职务发明。《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原告]“彭朝晖转让给赛百诺公司的技术雏形,根本不具备生产产品及申请专利权的条件,只有在赛百诺公司技术团队的努力下,由公司另行投入巨额资金、人力、物力,经过不断地实验、测试、完善,以及临床,才使该技术雏形逐步具备生产的可能,具备申请专利权的可能性。”张荣富说。



他说,为研发、完善、完成“今又生”注射液的生产技术,赛百诺公司自行筹资、投入资金数千万元,各级政府先后投入各类科技资金4000余万元,其中3000余万元为政府无偿投入。赛百诺以该等投资购买了技术研发所需设备、仪器、辅助用品,用该等资金完成了“今又生”注射液的临床前和临床实验以及生产申报、审批等,支付了技术团队的工资。该情形显然符合《专利法》“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为职务发明”规定。



赛百诺公司认为彭朝晖所有的“病毒载体和人肿瘤抑制基因的重组体及应用”,是其利用赛百诺的技术、资金、设备等发明,并利用其职务便利于2002年5月就该技术申请专利并获授权,并于2004年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



赛百诺还称,公司与两被告于2005年1月签订《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明确约定发明专利——病毒载体与人肿瘤抑制基因的重组与应用(专利号:ZL02115228.4)是职务发明,该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赛百诺公司。“两被告以自己名义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彭朝晖也在不同场合,包括宣传公司或给领导汇报的时候说公司拥有多项专利。”张荣富补充道。



[被告]而彭朝晖则辩称,在赛百诺成立前即已掌握涉案发明的完整技术方案,并根据该技术方案制备出相应产品。赛百诺提交的证据,仅与涉案发明技术方案的验证、测试、工艺优化、产业化有关,而与涉案发明技术方案的形成无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不属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之列,显然不能据此主张该发明为职务发明。



彭朝晖表示,赛百诺公司提交的《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有充分证据证明是赛百诺公司为了从深圳科技部门申请科研经费,由赛百诺公司向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材料,并要求专利权属人签名,这是赛百诺公司向第三方的保证书,而非彭朝晖向赛百诺公司的保证书,其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得资助。在效力上,它既不是对涉案发明权属的一项约定,也不是彭朝晖对赛百诺公司作出的认可、放弃、转让涉案发明专利权属的承诺或保证。



■最新进展



彭朝晖说:“我们在赛百诺还有超过1/3的股权,我与赛百诺的专利归属权官司,本质上是和奔达这个股东的官司,是一场知识产权的保卫战与掠夺战。”



“我一直把赛百诺当自己的事,把基因治疗及‘今又生’产品当作自己毕生的事业,所以对专利在公司无偿地被使用也没有计较,现在这个公司被完全没有诚信的商人掠夺了,甚至我连股东的基本权利都没有了。奔达公司把持公司经营,近3年以来,不给我提供公司任何材料。”彭朝晖说。



他表示,这一案件最快可能一个月以内就会有结果,“我相信深圳的司法环境,相信法律。法律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底线,我也从来没有失去过信心,不会让他们把世界上唯一的基因治疗药物在市场上糟蹋了。奔达也已经被美国的多个股东告上了纽约高等法院。”



负责此案的深圳市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祝建军则对记者表示,在结案前,他不方便透露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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