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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和赠送过期农药将予以处罚

来源:农药工业网
摘要:农业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农办政函(2014)46号文件称对于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和赠送过期农药的行为将予以处罚。文件首先对擅自修改农药生产日期进行了定性。农药标签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分装农药的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标注“分装日期”不得擅自以粘贴、涂改等方式对标签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以任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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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农办政函(2014)46号文件称对于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和赠送过期农药的行为将予以处罚。

文件首先对擅自修改农药生产日期进行了定性。农药标签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分装农药的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标注“分装日期”不得擅自以粘贴、涂改等方式对标签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不干胶修改“生产日期、分装日期”的都应当认定为擅自修改标签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予以处罚。经有资质机构检测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假农药或劣质农药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

其次文件对赠送“过期农药”行为进行了界定。农药经营者以赠送、奖励、捆绑销售等名义向消费者提供农药产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农药的行为。赠送过期农药产品且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农药产品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予以处罚。赠送、奖励、捆绑销售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予以处罚。

作者: 201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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