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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强制婚检”的是非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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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强制-自愿-强制就像当年宣布取消“强制婚检”一样,日前,黑龙江省一对外宣布“恢复强制婚检”的消息,立即在全社会引起轩然大波。一时间,叫好的、反对的观点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传播开来,甚至还有人认为黑龙江省的做法已经为国家重新恢复“强制婚检”吹响了号角。在还是“强制婚检”的年代,婚检是每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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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自愿-强制 
 
     
    就像当年宣布取消“强制婚检”一样,日前,黑龙江省一对外宣布“恢复强制婚检”的消息,立即在全社会引起轩然大波。一时间,叫好的、反对的观点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传播开来,甚至还有人认为黑龙江省的做法已经为国家重新恢复“强制婚检”吹响了号角。 
     
    果真如此?在还是“强制婚检”的年代,婚检是每一对新人拿到那一张象征着婚姻的大红结婚证的必需条件,很多人因为婚检中的健康问题而遗憾地被挡在了婚姻的宫殿门口,甚至让坚实的爱情在不健康的身体面前枉自嗟叹,这是一个事实。结婚是公民应有的权利,婚检则是为了能够健康繁育后代所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结婚和婚检并没有直接的必然关系,因为一个是健康问题,一个则是社会行为。所以当强制婚检一经取消,确实让每一个关注婚姻权利的人们欢呼雀跃,并一致认为这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一件标志性事件。 
     
    从取消“强制婚检”到今天,时间还不足3年,期间关于是否能够“取消”的争论也一直没有停下来。但是最大的一个改变不能令人无动于衷,那就是婚检率由“强制”前的90%以上到“自愿”后的几乎为零。从公共卫生的角度来讲,开展婚前医学检查能够有效控制新生人口的出生缺陷,因此担心取消婚检将会导致新生人口缺陷率的增高,也就成了广大医卫人士呼吁恢复“强制婚检”的最大理由。 
     
    取消“强制”变为“自愿”其实并不矛盾。因为根本目的还是要还“公民权利”于百姓,从而体现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国家也只是说婚检“自愿”而并非“取消”,也就是说希望准备结婚的年轻人从下一代的健康角度考虑还是要做婚前健康检查为好,如果能够做到的话,那确实是社会文明的进步。但是事情往往又与想象的不一样,经过媒体的过于渲染,大家都认为现在结婚不用婚检了,不仅省去了许多麻烦,还省去了一笔体检费用,以至于最后大家都不去做婚检了,也就使原本并不矛盾的东西变成了两个绝然对立面。 
     
    但是我们又不能总是去指责“民众的素质”,还是要更多地去思考、尝试如何将控制新生人口出生缺陷率、保护公民应有的权利这些良好的愿望通过婚检和谐地统一起来,还原本不矛盾的政策一个清白,而并不是简单、武断地去规定“强制婚检”或者“取消婚检”。 
     
    我们也应该看到,近期来,在江苏、湖北等地就开始在尝试着由政府埋单,实行“强制免费婚检”,以吸引更多的准新人重新回到婚检室。“希望一种更人性化的制度来弥补婚检数量下降的缺憾。”也许还是一个不够成熟的办法,但是也有值得一试的理由。 
     
     
     
    强制婚检不应死灰复燃 
     
    南方都市报 
     
     
    常识告诉我们,婚检只是检查身体基本的健康状况,检查不出通常所说的可能导致新生儿缺陷的问题。要控制新生婴儿缺陷率,需要通过怀孕前后的身体检查。实际上,很多夫妇都会选择在怀孕前而非结婚前检查身体。因此,婚前检查到底能把住什么关,是一个没有经过严密论证的问题。 
     
    数日前在南京举行的全国民政工作分析会议上,民政部部长李学举澄清说:取消强制婚检后新生儿缺陷率升高只是一种“传闻”,而无实在依据——根据有关深入调查,取消强制婚检前后,新生儿的缺陷率在正常波动范围之内,婚检跟新生婴儿缺陷率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 
     
    在并没有严密的逻辑论证的前提下,一个已经被取消的权力为何又被轻而易举地恢复了?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近几年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要义,就是厘清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在计划经济年代,公权力几乎无往而不至,每个人的恋爱婚姻、生老病死都在它的严格掌控之中,而且它让人们习惯了它的广泛存在。相对于“国家权力”以及其所标榜的“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提高人口素质”等等宏大话语来说,“公民权利”、“个人自由”、“个人隐私”等都是新鲜词汇,并不被所有人接受、熟悉,如果加上“西方式的”这样的定语,甚至还有些招人反感。 
     
    所以,黑龙江省的官员能够振振有词地说,只要最终目的是“造福社会”,强制是必须的。甚至在某些地方,在这些宏大话语之下,恢复收容审查制度、进行严打斗争的理由也总是掷地有声。 
     
    任何国家权力都是以公民的自然权利让渡为前提的。公权力进一步,私权利就退一步。因此,其中每一步都须格外谨慎。是保护现有的公民应有权利,还是保障一个想当然的“新生儿缺陷率”,哪一个更能“造福社会”?恐怕是一个需要仔细考量的问题。 
     
    新生儿的出生和健康当然非常重要,但应该有逻辑关系更加清楚的法律规定,以及更加充足的社会福利保障,而不是简单粗暴地让一个被废止了的法规死灰复燃。 
     
     
     
    恢复强制婚检的法律悬疑与现实选择 
 
    北京青年报 
         
     
    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婚姻登记条例》中的规定被人们普遍理解为“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现在,黑龙江省以修订《母婴保健条例》的形式恢复强制婚检,于是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个问题:《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规定,是否与新《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相抵触? 
     
      200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作为一部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新《婚姻登记条例》,效力要高于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后者不能与前者相抵触。那么到底是不是相抵触,其最权威的解释只能是国务院。很显然,如果国务院认为没有发生抵触,那么一切OK;如果认为发生了抵触,按照《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认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改变或者撤销《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中的强制婚检条款。 
     
     
     
    “恢复强检”的“逆试错”理性  
     
    中国经济时报 
        
     
    抛开主观的臆断和法律工具主义的误解可以看到,其实,黑龙江“第一个吃螃蟹”之举能起到一种检验真理的“逆试错”作用,有利于提供一种实践经验,使社会在“婚检困局”问题上有实践性的突破。 
     
    可惜的是,在实施婚检自由这个问题上,我们没有经过试错的检验,直接就付诸于国法普遍实行了。正如有人评论的:强制的取消没有经过试点,所谓论证也只是在纸上进行,是典型的“书斋决策”,这就注定了自愿婚检的政策一经出台便面临着巨大挑战——各地频频喊出“自由婚检暴跌,新生缺陷儿率上升”的声音。 
     
    未进行充分的“试错”,以致留下了许多“一致”的难题——退而求其次,这时候就需要“逆试错”进行矫正了,即重新把“强制婚检”当作一种“待试之选择”,把“婚检自由”当作一种既存现实,通过试点的改革试验与现实进行对比,从而为“自由”还是“强制”提供一种可靠证据:到底“新生缺陷儿率上升”是不是婚检自由带来的,到底强制还是自由优越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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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经济报2005年 第85期  
     
     
     
   
 
作者: 本报记者 汪言安 200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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