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erature
首页医药经济传媒

改进舆论监督不可矫枉过正

来源:www.yyjjb.com.cn
摘要:据2005年8月4日《南方周末》报道:南京市委宣传部近日下发《新闻单位舆论监督稿件审核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对没有请被舆论监督方阅看的稿件,值班主任和编辑擅自签发,一律作为社、台内部重大差错处理,扣罚当事记者、编辑、主任的当月奖金。对审核不严,造成虚假不实报道稿件播发的记者、编辑等相关责任人......

点击显示 收起

据2005年8月4日《南方周末》报道:南京市委宣传部近日下发《新闻单位舆论监督稿件审核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对没有请被舆论监督方阅看的稿件,值班主任和编辑擅自签发,一律作为社、台内部重大差错处理,扣罚当事记者、编辑、主任的当月奖金;对审核不严,造成虚假不实报道稿件播发的记者、编辑等相关责任人,给予调离岗位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最令人惊诧的是一个小标题——“没有被监督方签字的阅稿单,稿件不能见报”。 
     
    估计每个新闻编辑、记者看到这样的规定都会“莫名惊诧”,甚至觉得荒唐至极。道理很简单,舆论监督稿件多数是批评性报道,被批评方怎能让对自己不利的稿件见报?就像警察抓小偷一样,如事先通知小偷一声,小偷难道会束手就擒吗?他会想方设法溜掉。被监督方也是一样,如果事先知道了报纸要刊登批评自己的负面报道,除了找各种借口拒签字外,可能还会拉关系,找有关部门领导,直至将媒体“摆平”。如果真的是硬性规定,媒体的独立尊严何在?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如何体现?就算这不是条硬性规定,即被监督方拒签字报社总编仍有发稿的决定权,那么,该规定又失去了实际意义,没有可操作性。 
     
    舆论监督是新闻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媒体有义务、有权利监督社会的丑恶现象、剔清时弊,如果按照南京这个办法施行,在发表舆论监督之前先让被批评者先“监督”一番,那么报道即使出来,监督力度也将大打折扣,不仅弱化了媒体的监督职能,社会公众的权利保障也无从谈起。就拿对医药行业的舆论监督来说吧,一些不良医院发布违法广告,对药物进行虚假宣传坑骗消费者,对此的批评报道如果事先给那些医院审阅,还能顺利见报吗?这些违法者惟一试图做的就是干扰媒体的正常发稿。如果这种丑恶现象不予曝光,广大患者就会仍然被继续欺骗下去。 
     
    据说,南京有关部门制定这条规定的原因是为了“杜绝虚假新闻”“避免报道失实”,以及“给对方话语权,说话的机会”,但报道是否失实和给被批评方审稿又有什么因果关系呢?即使给被批评方审阅、按其意见修改了,就能保证报道真实、客观吗? 
     
    可以肯定地说,细致、客观、公正地采访,多方调查取证,是保证一条新闻是否虚假、失实的主要因素甚至惟一因素。可以给被批评方说话的机会,但通过正常的采访程序即可,为什么非要采用审稿这种方式呢? 
     
    近几年,舆论监督在许多问题的解决上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党和政府对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都进行了充分的肯定。早在1999年,珠海市就曾颁布《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办法(试行)》,其中明确规定,批评报道刊播前,各新闻传媒要确保事实确凿,但任何被批评对象不得要求审稿。时至今日,竟然有地方部门反其道行之,规定“批评报道须经被批评方审稿”,笔者认为这是逆社会进步潮流而行的举措,需三思而后行之。 
     
    为了杜绝虚假新闻,保证报道真实客观,有关部门可以想一些更可行、更具操作性的办法,比如怎样提高记者的采访能力,记者对于批评报道应掌握哪些基本的采访原则等等,绝不能矫枉过正、因噎废食,阻碍了新闻舆论监督工作。 
     
传媒关注版     
     
     
     
    医药经济报2005年 第94期  
     
     
     
   
 
作者: 张永超 2005-8-20
医学百科App—中西医基础知识学习工具
  • 相关内容
  • 近期更新
  • 热文榜
  • 医学百科App—健康测试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