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价核定出新规 济南药品
招标戴"紧箍咒"
文章来源:生活日报 发布时间:2005年8月22日
山东省城集中招标
采购药品有了“紧箍咒”。今天,山东济南市物价局转发了《集中招标采购
药品价格及收费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公布了价格核定办法、适用范围以及价格调整等内容。
通知中规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投标人所投的药品剂型、规格,凡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应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剂型、规格。凡价格主管部门未公布价格的剂型、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及时向山东省物价局备案,否则济南市物价局将不予公示。
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对中标药品价格进行公示。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县及县以上的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均需按本规定执行。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期间如遇政府调整价格,中标临时零售价格低于政府调整后零售价格的,仍按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政府调整后的价格的,按政府调整后的价格执行。各招标人在按规定办法核定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时,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不得高于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和省物价局公示的零售价格。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国家发改委、山东省物价局药品价格文件或山东省物价局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案表。投标人提供药品价格依据超过有效期或文件依据不实的,济南市物价局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招、投标人在签订中标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和保证金以及预付金等。招标代理机构发生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代理服务费中,因此不得以任何名义再收取其他交易费用。招标人采购中标药品时,不得向中标人收取任何有关的赞助费、进院费以及以药抵费。(完)(记者 任鹏)
作者:
2006-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