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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关于354种降价药品重新报价的通知
各投标人: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文件精神,本次鞍山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将对文件中涉及的354种药品执行新的最高零售价格,各投标人可在竞价及议价阶段修改其报价。
遵照省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对文件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由生产经营企业及时上报辽宁省物价局审定。并由省物价局汇总后,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我省的最高零售价格。未经批准,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得自行确定价格或按原价格销售。
望各投标人在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办理。
鞍山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合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