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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百姓用药安全当被告,值!”——山东省莒县查处两起冒用他人资质参与药品招标采购案件始末

来源:《中国医药报》
摘要:2007年5月17日,张某因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9月27日,71起案件的当事人将罚没款上交。至此,山东省莒县1·。16药品案历时1年零8个月,经过立案、检验、协查、合议、听证、诉讼后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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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5月17日,张某因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刘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立案侦查,被取保候审;9月27日,71起案件的当事人将罚没款上交。至此,山东省莒县“1·16药品案”历时1年零8个月,经过立案、检验、协查、合议、听证、诉讼后顺利结案。
  ▲中标药品有假
  2006年1月16日,离春节还有12天,莒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莒县局)的执法人员正忙着开展节日期间专项检查。某乡村卫生室里,一盒标示为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生产、产品批号为050714的罗红霉素分散片(严迪)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该药品外包装粗糙,字迹模糊,盒上的电话防伪查询涂层无法刮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药品进行了快速检测,发现该药品在水中长时间不能崩解。药品很可能有质量问题,执法人员决定立即将药品送市药检所进一步检验,同时对该药品来源展开进一步调查。
  经了解,该药品是从该卫生室所在乡镇医疗机构代购分发来的,乡镇医疗机构则是通过全县卫生系统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形式购买的。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执法人员发现可疑之处:该批药品的中标者是山东省某药材供应站的业务员靳某,药品招标机构留存的档案与药品销售资质也是靳某,但却一直是一刘姓男子前来参加药品招标送货,而且中标药品的价格比别人低许多。其同时中标的还有“吗丁啉”、“西比灵”、“地奥心血康”、“白加黑”等200余个批次的药品,其中标的药品遍及全县25个乡镇的众多医疗机构。与此同时,市药检所的药品检验报告表明:送检的药品是假药。其他品种药品经快速检测也存在质量问题,这进一步证实了执法人员的推测:这是一起特大销售假药案件。出现如此大范围的假药案件,一旦发生药害事故,后果不堪设想,莒县局领导感到事态的严重,立即向日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汇报,并立即将全局所有的执法人员分成三组,马不停蹄,紧急奔赴全县25个乡镇的医疗机构,对刘某所销售的药品全部当场查封并抽样送检。
  ▲绝不让一粒假药留在患者手中
  日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时将案情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日照市委、市政府进行了汇报。市委书记作出批示:“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必须认真查处。”案情就是命令,一场围剿假药的紧急行动在莒县迅速展开。
  莒县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1·16案件”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紧急会议,要求执法人员加班加点,在最短时间、全县范围内查封扣押刘某在莒县销售的所有药品。
  1月26日,农历腊月二十七,经过近10天的紧张工作,执法人员已经将辖区内所有现存的涉案药品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物品等也先行登记保存,按照一般案件办理常规,事态已经控制,只等过完年做进一步调查处理就可以了。当天下午7时,莒县局长李宏志听完执法人员的汇报后,连日来一直悬着的心暂时放下了,但当他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到家中,简单吃口饭刚躺下休息时,一个念头突然冒了出来:医疗机构中现存的药品查封了,流散到群众手中的假药怎么办?他越想越不放心,便紧急通知班子成员召开会议,决定无论如何也要赶在春节前将所有流散到患者手中的药品回收上来,决不留一丝隐患。第二天,莒县局会同莒县卫生局召开紧急会议,安排部署药品回收工作,要求全县范围内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回收已销售的涉案药品,根据销售清单一直追溯到每一名购药者,绝对不能留一粒假药在患者手中过年。莒县局全体执法人员又一次投入到繁重而又琐碎的药品回收工作中去。离除夕只有两天,时间太紧张了,流散的药品遍及全县1100多个村庄,执法人员决定实行分片包干,所有人关心的只有一件事:那就是手中的清单上还有哪几位患者的药没有收回。
  1月28日,农历除夕日,晚上8点,夜幕降临,华灯初上,街上渐渐响起了鞭炮声,人们正享受着温馨快乐的节日。莒县局办公室灯火通明,各组执法人员正陆续归来汇报药品回收情况。经仔细核对,辖区内所有流散到患者手中的涉案药品已经全部得到有效控制、回收。
  ▲纸里包火终露馅
  随着调查取证的深入进行,案情渐渐明朗: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期间,涉案药品所谓的中标单位——山东某药材供应站并没有销售任何药品到莒县。该企业原本想授权其公司业务员靳某参加药品招标活动,并提供了参与招标应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企业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但因被要求提供1万元押金而最终放弃。弃权后由于疏忽,未及时将已提交的药品经营资质和靳某的授权委托书收回,被与靳某相识的刘某钻了空子。靳某实际上没有参与这些药品的销售,违法嫌疑人刘某冒充靳某,假借该药材供应站的药品经营资质,以该企业的名义参与投标,并以极低的价格中标。中标后,刘某为降低成本,从无证个人手中购进药品,并仿造发票、发货单等相关票据向莒县各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莒县25家乡镇医疗机构在购进上述药品前没有认真审核药品供应商的药品经营资质并建立审验记录,也没有确认药品销售人员的真实身份,甚至对仿造发票出现重号这些明显错误都没有审核出来。在购进上述药品后,也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入库验收记录。
  ▲“回头看”牵出“孪生”案
  为进一步检查全县各涉案单位对回收工作的落实情况,“1·16药品案”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年前的药品回收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专项检查。“回头看”检查第二天,细心的执法人员在某乡镇医疗机构又发现了与已被确认为假药相同批号的吗丁啉,该药品也是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但销售人员不是刘某,而是济南某药品经营企业的张某。莒县局决定对同批号的吗丁啉再次抽样送检,对张某的调查工作同步进行。执法人员兵分两路,一路对刘某案做进一步调查处理;另一路投入到了此案的立案调查中。又一起偷梁换柱的顶替中标案件浮出水面:2005年11月27日,济南某药业有限公司曾委托业务员张某参加莒县药品招标采购活动,并向药品招标机构提供了合法药品经营资质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在2005年11月的药品招标采购活动中,该公司中标,并向莒县各医疗机构履行了中标药品,此后没有再参与莒县的药品招标采购活动。在随后的2005年12月和2006年1月,张某利用公司前期提供的上述材料,以该公司的名义,私自两次参加了药品招标采购活动并中标。其冒充手法跟刘某如出一辙,同样是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同样是从无证药品经营者手中私自购进药品,伪造济南公司发票专用章、发票及药品出库单,借用该公司的名义向莒县医疗机构销售了货值金额共计454348.50元的药品,货款自行支取挥霍。此时张某销售的吗丁啉检验结果也出来了,经检验证实该批药品是合格药品。
  “1·16药品案”领导小组决定将张某与刘某违法销售药品案件并案调查。
  ▲精益求精办铁案
  莒县“1·16药品案”共立案73起,涉案的200余个药品品种中,有10个品种13个批次经检验系假药,共计13504盒(瓶),其中有货值74170.98元的假药已被使用完毕。刘某、张某的行为涉嫌销售假药罪和非法经营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剩余的71起案件由莒县局立案调查。
  此案牵涉到辖区内几乎所有乡镇医疗机构,而且均是通过招标购进的,影响广泛。莒县局对案件的认定非常慎重,经过一次又一次的论证,反反复复地推敲,终于形成了一致意见:各乡镇医疗机构的行为已构成使用假药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决定依法对涉案单位进行行政处罚。2006年5月,莒县局对“1·16药品案”中的71起案件共25个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符合听证条件的22起案件送达了《听证告知书》。
  2006年6月,根据当事人的听证申请,莒县局对符合听证程序要求的9起案件依法组织了公开听证。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对听证情况进行了分析讨论,根据《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的内容并结合案件证据情况决定维持原处罚意见。当月,莒县局对“1·16药品案”涉及的25家乡镇医疗机构的71起案件全部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雨欲来风满楼
  2006年7月24日,被处罚的25家医疗机构拒绝执行处罚决定,聘请律师,将其中的70起案件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受理并向莒县局送达了传票和应诉通知书,要求15天之内提交这70起案件的答辩状和证据。
  “1·16药品案”案情曲折复杂、点多面广,工作量相当大,在15天内一次应诉70起行政诉讼案件,对一个没有任何应诉经验的基层单位来说是何等的挑战?如果一个环节出了问题,证据上相互牵连的70起案件可能同时败诉。每个执法人员心头都压上了一块沉重的石头。
  局领导适时召开了全体会,告诉大家:“为维护百姓用药安全当被告,值!相信自己的能力,用证据来说话。”
  莒县局办公楼又成了不夜城,饿了泡包方便面,困了趴桌上眯一会,10多天后,当执法人员将足有1米多高的3000多份证据和70份答辩状如期提交法庭的时候,法官惊得半天没说出话来。执法人员对自己所办的案件充满了必胜的信心,他们决定不聘请律师,所有案件都由执法人员出庭答辩。一次又一次激烈讨论,一本又一本相关法律法规资料,反反复复研究推敲,并开展模拟法庭庭审。在法庭上,应诉的执法人员沉着应对,严格的调查取证、立案处罚程序,平均每起案件40多份证据,组成了结构严密、无懈可击的证据链,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和证据证明了行政处罚决定的正确性。
  经过一个半月的开庭审理辩论,各医疗机构心服口服,均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历经风雨终见彩虹
  2006年10月24日,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准许医疗机构撤回全部起诉。
  2007年5月17日,张某因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刘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立案侦查,被取保候审。
  2007年9月27日,71起案件的当事人将罚没款上交。 (任向锋)
 

作者: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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