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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集中议价目录》品种投标报价上限的通知

来源:www.baiduyy.com
摘要:各有关单位:根据《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确认《集中议价目录》品种投标报价上限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投标报价上限制定原则投标报价上限为管理小组和专家小组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参考2010年6月前北京、总后、全军统筹、北京战区、广东、上海、河南、天津、浙江、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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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确认《集中议价目录》品种投标报价上限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投标报价上限制定原则

  投标报价上限为管理小组和专家小组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参考2010年6月前北京、总后、全军统筹、北京战区、广东、上海、河南、天津、浙江、四川、内蒙、甘肃、广西、江西、丽水等15个省市相关药品集中采购项目(包括基本药物)的中标价及价格主管部门的最高零售价格,采取统计学计算方法,制定出《集中议价目录》产品的投标报价上限参考值。将参考值与总后、北京中标价格比较,原则上取最低价为投标报价上限。

  二、查询投标报价上限

  相关企业凭用户名、密码登录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网站(www.bjmbc.org.cn)右上角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图片显示为“医药集采系统”)中的“资质申报系统”,查询投标报价上限。

  点击进入“投标报价上限公示”中“投标报价上限公示及质疑”菜单,可查询、下载或打印企业申报的资审合格的《集中议价目录》中每个品种的投标报价上限。

  三、投标报价上限确认和质疑

  (一)投标报价上限确认

  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在网上填报涉及品种的质疑,则视同企业接受制定的投标报价上限。

  (二)投标报价上限质疑

  1、若企业对投标报价上限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点击“详情及质疑”,对某一品种投标报价上限进行网上质疑,网上及现场质疑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2日16:00。

  2、质疑内容应明确“建议的投标报价上限”数值,质疑的原因及依据。质疑的原因及依据分为“最高政府限价上调”、“最高限价审核有误”、“投标报价上限不符合合理比价关系”、“低于全国各省市的最低价格”、“特殊原材料价格上涨”、“进口汇率变化”、“低于进口口岸价格”等。

  质疑“最高政府限价上调”的,企业应在网上明确原政府定价文件号、价格和现在执行的政府定价文件号、价格。如质疑的价格为总后项目中标价,需提供总后项目调价证明。

  质疑“最高限价审核有误”的,企业应在网上明确政府定价文件号,或现场提供正确的市场调节价格文件。

  质疑“低于全国各省市的最低价格”的,企业应提供上述15个省市近期项目(包括基本药物)中标价证明文件或查询方式(包括网址、用户名、密码)等重要依据。

  企业须对依据的真实性予以保证,复核时发现企业有造假行为的,采购人有权拒绝其中标,并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3、现场递交文件应按照质疑品种单独装订,并将“最高政府限价上调”和“最高限价审核有误”的2类质疑产品单独成册。现场递交文件前须先行进行网上质疑,否则现场递交文件无效。

  现场递交地址:北京会议中心(北京市来广营西路88号)东会议厅

  现场递交时间:2010年9月1日-9月2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4、采购中心受理企业提出的质疑,组织管理小组和专家小组对质疑进行复议,报领导机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复议结果向企业公布,最终产品投标报价上限以系统中信息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投标报价上限制定原则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作者: 20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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