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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9〕55号)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延政办发〔2010〕139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现将《延安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延安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机构工作职责
一、市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全市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负责制定全市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三、负责对县区药品“三统一”工作、市级相关部门执行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指导。
四、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药品“三统一”有关工作。
五、完成省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全市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药品“三统一”相关政策、规定。
三、负责制定全市药品“三统一”工作计划,公告工作事项。
四、负责对县级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级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及考核评定。
五、负责督促县级药品“三统一”工作机构落实全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工作。
六、负责全市药品配送企业的遴选工作。
七、负责向省、市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八、负责向社会发布全市药品“三统一”工作动态。
九、完成市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级各有关部门职责
宣传部门负责全市药品“三统一”的宣传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参与制定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政策、规定,协调有关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市药品“三统一”工作进行监督,受理实行药品“三统一”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申诉、举报,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负责对开展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经费保障和资金补偿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相关医保事宜。
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做好“三统一”目录药品使用和结算实施工作。定期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三统一”工作落到实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遴选药品配送企业,对配送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受理药品质量方面的投诉、举报和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对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以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法制部门负责有关药品“三统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对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物价部门负责对药品“三统一”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价格方面的投诉、申诉、举报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