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三普药业曾于2004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公司与武汉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健科)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日前审结。
据公告,三普药业与武汉健科委托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结果为:1.终止原告武汉健科与三普药业2004年7月7日签订的《三普产品代理合同》的履行;2.被告三普药业向原告武汉健科退还合同履行保证金100,000元;3.被告三普药业向原告武汉健科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311,010元;4.被告三普药业向原告武汉健科赔付咨询策划费和资料印刷支出的经济损失140,000元;5.被告三普药业向原告武汉健科退还货款预付金16,440元;6.原告武汉健科现存的3,050盒“三普好血胶囊”药品退给被告三普药业,三普药业按实际退货数量据实返还货款于原告武汉健科;7.驳回原告武汉健科的其他诉讼请求。此外,以上2、3、4、5、6项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4,190元,由武汉健科负担2,880元,三普药业负担11,310元,诉讼保全费5,020元由被告三普药业负担。
据悉,因三普药业不服上述判决结果并提起上述,并已于日前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维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05)武区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五、六项;2.撤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05)武区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上述款项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结,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190元,由三普药业负担9,933元,武汉健科负担4,257元。(水)
作者:
自动采集 2005-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