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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为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员队伍建设,统一审查员的聘任条件、程序和职责,做好《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及换证的现场审查、复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我局起草了《药品经营企业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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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为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员队伍建设,统一审查员的聘任条件、程序和职责,做好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及换证的现场审查、复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我局起草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员管 理办法》,并在征求了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现将其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管理,统一审查员 的聘任条件、程序和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查员的条件   (一)熟悉药品经营及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从事《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和药品经营质量监督、 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能秉公执法、坚持原则,并能承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及换证的现场审查 工作。   第三条 审查员的培训和聘任程序   (一)审查员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中产生,也可以从药品经营企业中产生。   (二)国家级审查员经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考 核聘任;省级和地(市)级审查员的培训、考核、聘任等工作,分别由省级和地(市)级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员证书分别由国家、省(区、 市)和地(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   (四)省级、地(市)级审查员名单分别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   (五)审查员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继续聘任的,应按原程序办理考核聘任手续。   第四条 审查员的职责   (一)承担各级换发证部门组织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及换证的现场审查、复查 工作;   (二)审查员应严格执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工作程序的规定和要求,在主管部 门统一组织下,开展审查工作。   (三)审查员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及换证的现场审查工作标准对企 业进行现场审查工作,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四)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任何有关审查工作和受审查企业的信息。   (五)审查员应服从审查组的决定,如有保留意见,可向组织审查部门或上级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反映。   (六)国家级、省级审查员负责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审查工作,地(市)级审查员负 责对零售企业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审查员对本人或亲属所在企业的审查应予以回避。   第六条 审查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作风严谨、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 便向企业索取物品,不准收受礼品和现金,不准借机游山玩水,不准接受超标准的吃住安排。   第七条 对违反有关审查工作要求及本办法规定的审查员,有关部门应取消其审查员资 格,并收回其审查员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国药管市[1999]402号 2006-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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