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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摘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软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促进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提出软科学研究课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软科学研究工作。各地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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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软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促进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制定了《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要认
真贯彻执行,并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提出软科学研究课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软科学
研究工作。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切实
推动软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试行)
                          (2000年5月25日局务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科学研究的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
度化,更好地指导和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开展软科学研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软科学是涉及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知识体系。软科学研究是制定政策、法
规和重大项目立项的基础,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有效途径。软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
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和切实可行的论证文本。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命题要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紧紧围绕每个时期的中心工
作,突出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范围包括:战略研究、政策研究、立法研究、理论研
究、应用研究等。
 
                               第二章  组织及指导机构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软科学研究指导小组。局办公室归口管理系统内软科
学研究工作,政策研究处是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编制研究计划,并会同局机关相关部门和单
位共同组织和实施研究课题。
 
  第五条  机关各司、室和各直属单位负责同志担任软科学研究联系人,负责本单位研究
项目的推荐、申报和协调。
  专职或兼职的软科学研究人员应具备:政治思想敏锐、作风公道正派、理论水平较高、
熟悉本职业务、善于思考钻研,有较强的文字组织能力。
 
  第六条  根据软科学研究课题的需要,可由局办公室牵头,联系有关专门研究机构或聘
请专家承担研究项目。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制。各部门、
各单位,应在年初向局办公室推荐研究课题,经指导小组评审后立项、分解。对必要的项目
可实行公开招标。对新情况、新问题,应适时立项,组织研究。
  
  第八条  各单位自行组织研究的课题,要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及时归档登记,逐步形
成较为完备的数据资料库。
  第九条  研究成果供决策参考,形成决策之前不得对外发表,决策后发表时统一归口局
办公室政策研究处管理。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水平列入公务员绩能考核的重要内容。局办公室会同人事教育司对
研究课题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对重大研究成果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和表
彰。
 
  第十一条  研究报告、研究论文每年度进行一次评奖。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系从局财政拨出的专项经费,用于资助一些重大课题的研
究。
 
  第十三条  由系统外承担的研究课题,实行合同制,根据课题内容经审核后拨出专项经
费。
  系统内申报的重大课题,经审核后也可提出预算,给予专项拨款。
 
  第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专项经费,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软科学研究管
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国药管办[2000]223号 2006-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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