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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加强药包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4月29日以第21号局令颁布了《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为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现将执行中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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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确 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4月29日以第21号局令颁 布了《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为贯彻落实《办法》 的各项规定,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局职能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代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药包材的注册审批(包括药包材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验收)、标准制定和监督管理 工作。   二、为充分做好《办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2月1日起,我 局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受理药包材的注册申请。   (一)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Ⅰ类药包材的注册申请,并按   规定完成初审工作,合格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审,复审合格后由我局核发《药品 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以下简称“药包材注册证”)。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Ⅱ、Ⅲ 类药包材注册申请,并按规定审查合格后核发《药包材注册证》,并在15日内将完整资料(一 份)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从2000年12月1日起,我局药品注册司开始受理进口药包材的注册申请(国内合 资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国外原厂家的药包材亦属此列)。申请须由国外药包材生产企业驻国内 的办事机构或在中国的注册代理机构(必须是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合法机构)提 出,按规定要求将申报资料报我局药品注册司,取得《进口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以 下简称《进口药包材注册证》)后方可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港、澳、台地区生产的药包材申请向内地销售、使用的,参照本条规定,经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批准后,核发《药包材注册证》。   三、自2000年12月1日起,凡新开办药包材生产企业及已取得《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生产企业许可证》(简称《药包材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Ⅰ、Ⅱ、Ⅲ类药包材产 品的,须按《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申报。获得《药包材注册证》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一)凡在2000年10月1日前取得《药包材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其《许可证》生 产范围内所规定的药包材产品,我局将更换成《药包材注册证》。具体实施时间为:Ⅰ类药 包材产品,生产企业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提出换证申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合 格后报我局。Ⅱ、Ⅲ类药包材产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2002年12月31日底前完成 换证工作,具体实施时间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安排。   (二)Ⅰ类药包材中的药用丁基橡胶瓶塞、塑料输液瓶(袋)、药用聚氯乙烯(PVC)硬片、 药品包装用铝箔(PTP)产品,生产企业须于2001年3月31日前提出换证申请,省级药品 监督管理局初审合格后报我局。   四、药包材注册按产品核、换发《药包材注册证》,一个产品为一张证书,同一品种不 同规格的产品符合注册条件的为同一证。《药包材注册证》统一编号格式,Ⅰ类产品编号为: 国药包字XXXXXXXX,Ⅱ、Ⅲ产品编号为:X(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简称)药包字XXXXXXXX; 《进口药包材注册证》编号为JXXXXXXXX(J为进口的代号,前四位数字为公元年号,后四 位数字年内顺序号)。   五、国家鼓励采用优质新型、方便实用的药包材,淘汰落后、影响药品质量的药包材品 种。对已经公布淘汰的非易折安瓿、铅锡软膏管、软木塞产品以及粉针剂(包括冷冻干燥粉 针剂)的安瓿包装,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依照《办法》规定进行查处。   药用天然胶塞,由于天然橡胶材料成分不纯、化学稳定性差、际上易老化;屏蔽性能、 密封性能差;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杂质等以及胶塞生产工艺的问题,影响药品质量并对人体健 康存在隐患。因此,我局将有计划的逐步淘汰天然胶塞。   普通铝盖,由于使用时不易开启,尤其是粉针剂及输液铝盖,因医疗机构使用量大,开 启时容易致伤医护人员而感染病菌,宜采用铝塑组合盖等易开启盖替代,逐步淘汰普通铝盖。 为减少药包材生产企业的重复建设,凡开办在《办法》附件一《实施注册管理的药包材产品 分类》中所列产品的生产企业或车间,申请者应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按《办法》规定的产品分类申报程序和批准权限进行审批,批准后方可建设。   (一)停止受理新开办天然胶塞生产企业和车间,原有天然胶塞生产企业不得再扩大生产 能力;停止受理新建普通铝盖生产企业和车间。   (二)对已经公布禁止使用普通天然胶塞的注射用柱晶白霉素、头孢拉啶、哌拉西啉钠、 乳糖酸红霉素、苯唑青霉素钠、核糖霉素、头孢哌酮钠、头孢三嗪钠、羧苄青霉素钠、硫酸 丁胺卡那霉素、硫酸卡那霉素、阿霉素、头孢唑啉钠等13种抗生素粉针剂要加强监督检查, 对仍采用普通天然胶塞包装以上药品的,2001年7月1日起停止销售和使用。   (三)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冷冻干燥注射用抗生素粉针剂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使 用普通天然胶塞作为包装。各药品生产企业在此之前要做好所选丁基胶塞与药品配伍稳定性 试验。   (四)注射用青霉素钠盐、青霉素钾盐、氨苄青霉素、硫酸链霉素等抗生素粉针剂,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逐步规定淘汰使用天然胶塞的期限。所有药用胶塞(包括输液、口服液等 各剂型用胶塞)于2004年底前一律停止使用普通天然胶塞。   六、因《药包材注册证》包含了药包材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内容。凡取得《药包材 注册证》的品种,即属合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其生产企业不再核发《药包材生产企业许可 证》。   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包材科研检测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药包材质量检 测站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药包材检测中心为我局直属药包材检测单位,负责全国药包 材质量检测工作,并承担对药包材检测工作的仲裁;国内药包材注册,其产品的质量复核(检 测)由省级以上药包材检测机构承担;进口药包材注册,其产品质量复核(检测)工作,统 一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包材科研检测中心承担。各药包材检测机构要加强管理,增添必 要的仪器设备,以适应《办法》的有关要求。   八、各药品生产企业研制和生产药品时,要选用已取得《药包材注册证》的企业生产的 药包材。从2001年7月1日起,未取得《药包材注册证》和《进口药包材注册证》(或《药 包材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生产、销售药包材;药品生产企业不 得使用未取得《药包材注册证》的药包材。违者,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查 处。 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十月八日'
作者: 国药管注[2000]462号 2006-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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