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暧昧的广告—唯一的效果就是让普通人谈肝变色

来源:乙肝日记
摘要:在长期的耳濡目染中,普通人只会记得乙肝是一种可怕的疾病,谈肝变色。在我们的周围,不难发现各种各样治疗乙肝的广告。这些广告在媒体上铺天盖地的涌来,让人防不胜防。综观这些广告(不论是肝病药品广告还是肝病医院广告),无非先以专家的口吻,向大众介绍肝病如何容易传播,得了以后如何可怕(乙肝—肝硬化——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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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长期的耳濡目染中,普通人只会记得乙肝是一种可怕的疾病,谈肝变色。试想一下,如果我们周围的媒体天天宣传一部影片如何精彩,就算我们没有亲自去看,心里是不是也认为它很不错呢?

      在我们的周围,不难发现各种各样治疗乙肝的广告。这些广告在媒体上铺天盖地的涌来,让人防不胜防。

    

      综观这些广告(不论是肝病药品广告还是肝病医院广告),无非先以专家的口吻,向大众介绍肝病如何容易传播,得了以后如何可怕(乙肝—肝硬化——肝癌三部曲是他们常挂在嘴边的),对我们的正常生活产生如何大的影响。然后,再把自己宣传的如同神仙一样,灵丹妙药一般,动辄以民间祖传秘方,偏方自诩,或是彻底杀灭乙肝病毒,是肝病患者的福音等等自夸。

      其实自2001年12月1日起,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的六大类处方药在大众媒体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其中就包括用于治疗肝炎的处方药。但是很多医院和媒体打起擦边球,既然不让做肝病药物的广告,那我们就打治疗乙肝医院的广告。

      这些广告恶劣之处在于误导患者,让他们本来就不幸的生活雪上加霜。有的人本来不需要治疗,结果跑去看病,白花了冤枉钱不说,还可能造成病情恶化;有的人需要去正规医院治疗的,被偏方,秘方所蒙蔽,耽误了病情;其实乙肝表面抗原转阴的可能性很小,但广告上经常宣称三个月全部转阴,转阴率99%等等,患者本身由于在上学,就业等多方面受到限制,急切的盼望疾病痊愈,所以就更容易轻信了。就算治不好,他们也可以把你归到那1%里面,更何况,两对半中表面抗体阳性代表不会被感染,是好事,如何要让它转阴?

      更恶劣的,是由于这些广告片面强调肝病的危害和严重性,很多时候,故意夸大了肝病对患者自身健康的影响和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这就给普通人造成错觉,使他们不自觉的对乙肝敬而远之。在长期的耳熏目染,普通人只会记得乙肝是一种可怕的疾病,谈肝变色。试想一下,如果我们周围的媒体天天宣传一部影片如何精彩,就算我们没有亲自去看,心里是不是也认为它很不错呢?

      这就是宣传的力量!我想:这也是社会上乙肝歧视根深蒂固的真正原由。

       对那些遍布街头巷尾,与性病广告争地盘的非法肝病小广告,看的人不多,相信的人也不多。但对于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之类上发布的合法广告,患者就难分真假了。

      就目前治疗肝病广告泛滥这一现象,客观上说,是由于媒体本身缺乏专业知识,难以判断治疗方法,治疗效果的优劣,也无法得出合理或者不合理的结论。主观上说,是监管部门的失职,一部分媒体片面追求经济效应,只要给钱就做广告,忽视大众健康和公共利益,完全没有一点社会责任感。造成明显存在虚假现象的广告,也摇身一变走入大庭广众之中了! 更有一些公众人士,凭借自己小小的一点知名度,或者打着传播科普知识的名头,或者装成治愈后的患者,为商家摇旗呐喊,这种行为,我们不仅要从道德上鄙视他,还应该从法律上严惩他。

      有段日子,北京某路公交车的车内两侧贴满由北京天安中医院做的肝病广告,广告上半部却写着我国是肝炎大国,每10个人就有1.7个肝病患者。如果不进行早期治疗,就会发展为肝硬化、肝癌,到时追悔莫及。而且得了肝炎就会大学不能上,上大学毕业找不到工作,谈恋爱就不能结婚,结婚不能生孩子。这些词语不仅让一些乙肝病毒携带者痛苦的内心雪上加霜,更增加了社会一些群众对乙肝的恐惧。试想一下:公交所过之处,它的广告影响范围,影响程度有多大?更何况这还发生在我们的首都?

      这件事情引来了媒体的关注,更激起大量战友的愤怒,所幸这条广告没过多久就被撤下了,但它已经带来了很不好的影响,类似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过去有,现在有,将来呢?

      当然,我们不能一概否认大众媒体上的肝病广告的真实性。我们也不能否认大众媒体对于乙肝患者维权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国内比较有名的传染病医院,一些知名的肝病专家,也从来没有见他们做过什么肝病广告。而且,他们还尽自己最大的力量,揭露虚假广告的危害,告诫患者不要上当。相对于媒体造成的冲击,虽只是杯水车薪,但我仍然真诚地向他们表示深深的敬意。

      乙肝歧视是长期积累的结果,大众媒体的不当宣传,从中起着严重的误导作用。普通人的意识中,一旦建立了乙肝可怕的概念,将很难在短时间内消除,更可怕的是,它的影响还可能一代接着一代。而我们社会的一些决策者,如果长期处在这样的环境中,潜意识里对肝病充满敌意,最终制定的政策,也必然对广大患者不利!

  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消除乙肝歧视,肝病广告首当其冲!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中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乙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主,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企业与发布药品广告,首先必须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并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方可在媒体上发布药品的广告。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格式为:药广审(视、声、文)第**********号。其中是视、声、文分别代表电视、广播、其他媒体;编号的前4位代表公元年号,5、6位代表月份,后4位代表编排序号。药品广告批准的有5期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除了停止发布该广告外,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停止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发布含有禁止内容的药品广告和宣传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更改或停止发布该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停止其广告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处罚,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得受理该品种的广告申请,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审察职责,批准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药品广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依法行政处罚等。

      这些法律法规,是我们维权的武器。

作者: 李乐 200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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