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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方之制, 因其可因者也。 凡病有相同者, 皆可按证而用之, 是谓因方。 如痈毒之起, 肿可敷也; 蛇虫之患, 毒可解也; 汤火伤其肌肤, 热可散也; 跌打伤其筋骨, 断可续也, 凡此之类, 皆因证而可药者也。 然因中有不可因者, 又在乎证同而因不同耳。 盖人之虚实寒热, 各有不齐, 表里阴阳, 治当分类, 故有宜于此而不宜于彼者, 有同于表而不同于里者。 所以病虽相类, 而但涉内伤者, 便当于血气中酌其可否之因, 不可谓因方之类, 尽可因之而用也。 因之为用, 有因标者, 有因本者, 勿因此因字而误因方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