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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药材等级规格问题的浅见

来源:《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
摘要:万德昌(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浙江杭州310006)中药材习惯上归属于农副产品,按照农副产品的商品特点实行分等级论价。中药材的商品等级规格在历史上是逐步形成的,有些可供消费者自选的药材如人参、三七等,其等级分得较细,上、下档规格间价格相差悬殊。1949年以前,国内市场上的药材等级分得相当细,浙江的白术、白芍、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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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德昌
(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浙江杭州310006)
  中药材习惯上归属于农副产品,按照农副产品的商品特点实行分等级论价。中药材的商品等级规格在历史上是逐步形成的,有些可供消费者自选的药材如人参、三七等,其等级分得较细,上、下档规格间价格相差悬殊。
    1949年以前,国内市场上的药材等级分得相当细,浙江的白术、白芍、贝母、麦冬等分了六七个等级,杭菊花分了3等9级,过于繁琐。1958年后,国内的药材公司系统进行了简化药材等级规格的改革,其中浙江几个主要药材改革后等级规格比改革前减少了一半。杭菊花由3等9级改为甲、乙、丙3个等级,对节省人力物力起了很好的作用。
  中药材在生产收购和经营环节上适度分等论级是合理的,但在零售环节上,由于消费方式和其它农副产品不同,大部分治疗性药材难以再分等级了。其原因是:①中药材是用于治病
的特殊商品,病者须经医生诊断处方配药。医生处方时注重药性如该炒、该炙、先煎、后煎等,均在处方上注明.在等级规格方面却不提要求,如甘草、生地黄只写药名而不注明等级。
②中药材是原药材,中医处方用的是饮片,要把药材加工成饮片才能供配方用药。这样就出现药材收购分等论价。到饮片零售环节,由于中医师处方时不分等级,饮片就变成一个统货价。在质量标准和订价上就有矛盾。1949年以前,大中城市的各老药店选用上档规格加工饮片,其饮片价格比一般药店要贵。一般药店往往用中低档药材加工饮片,价格要低,由病者视条件自行择店选购。1956年在对私营改造后,零售药店的饮片改为集中统一加工,饮片价格也由当地药材公司统一管理。自1984年起,市场又逐步走向多种经济成分参与经营,中药材价格随行就市,政府不再管理。目前,经过整顿后全国尚有17个药材市场,起着引领全国药材价格和一大部分商品的集散作用。
    中药材经营较早引入了市场机制。现在的问题是,原来的药材公司系统建立起来的一套中药材等级规格标准,正在逐渐淡化。从一些药材专业信息刊物的行情表就可以看出,大部分品种的“价格”一栏是个“统”字,这对提高药材质量是不利的。为此,笔者提出如下浅见。
    首先,应建立一个管理全国中医药质量等级标准的职能机构。在计划经济时期,药材公司系统承担了这一职能,一些主要药材的等级规格标准曾以有关部门的名义向全国行文发布,作为部颁标准在全国试行。1984年中药材市场开放以来,药材公司系统解体,变成一个个参与市场经营的企业,他们不再做这方面的事.而这方面的工作应由中药材质量管理部门担当起来,由他们组织力量,参照《中国药典》上列出的质量标准,对中药材商品等级规格进行修订,作为国家正式标准在全国施行。工作上可以分批分期进行。
其次,应分等级论价。中药材既是农副产品,又是药品,在零售环节上是由药材加工成饮片供配方使用。由于中医处方不分等级,导致饮片也不分等级。因此,药材收购等级不宜过细;而由消费者自选的药材可按市场要求进行细分.另外,需要组织一些专业人士来共同研讨中药材饮片质量标准,以确定合理的饮片价格。

作者: 对中药材等级规格问题的浅见 2006-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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