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erature
Home医源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国民康医学2006年第18卷第7期

对院内康复期精神病人开展法律教育的尝试

来源:中国民康医学
摘要: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教育是一种公共教育产品。教育的功能是传输知识,传输人类积累的经验,法制宣传教育就是传输法律知识的一种普及性的教育方式。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1]。对于院内康复期的精神病人,他们的自知力恢复了,有了正常人的情感、需......

点击显示 收起

  【关键词 】 康复期;精神病;法制宣传教育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种公共教育产品。教育的功能是传输知识,传输人类积累的经验,法制宣传教育就是传输法律知识的一种普及性的教育方式。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1]。预防的责任重于泰山。对于院内康复期的精神病人,他们的自知力恢复了,有了正常人的情感、需求,渴望回归社会、家庭,走上工作岗位,组成家庭等,成为社会人。社会上的歧视观念还在滋长,精神病人的法律地位没有保障,就会产生许多矛盾、不和谐;另外,还有一部分患者由于多方原因,不能出院。这类病人长期生活在院内,与工作人员及其他病友之间就会发生矛盾,存在潜在的危险,就可能影响到其他病人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故而对康复期的精神病人尝试开展法律知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自律性,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2]及和谐医院[3]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在五个病区里,随机抽取病情处于康复期的精神病人50例,诊断都符合CCMD-3标准,男30例,女20例,年龄:25~51岁,入住本院时间:3~17年,文化程度:小学~高中。

  1.2方法

  1.2.1先采用一个案例,之后组织病人分析。案件如下:2004年8月初,发生在北京一所医院幼儿园的惨剧震惊了全国。据媒体报道,该园一位原患有精神病的职工因情绪受到刺激忽然发病,挥舞菜刀见人就砍,一连砍死、砍伤17人,其中15个是幼小的孩子。

  1.2.2采用自制问卷,调查50例病人对如上案例分析的情况,以便给我们提示病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个体以10分钟填表,统计得到:在50例中,回答此案不算是犯罪、不承担责任有45例,占90%;回答算是犯罪、需承担责任有2例,占4%;回答不知道的有3例,占6%;回答需承担什么责任不知道的有50例,占100%,见表1。

  表1病人对个案调查的认知(略)

  2结果分析

  2.1精神病人文化素质低,大部分接受过7年左右的教育,接受法律教育的机会少,日常法律知识的积累更少。

  2.2精神病人的特点是孤僻、少言少语、不喜与人交往,不关注信息,更不会主动学习法律知识。

  2.3人们对精神病人的歧视,瞧不起或者对精神病人的恐惧,避而远之,他们与正常人交流的机会少,法律信息来源缺乏。

  2.450例康复期的病人中,曾经有3例有过暴力杀人的行为,没有受到法律的治裁,所以就得出“精神病人杀人不偿命”的错误想法。

  2.5社会上传闻不正确的信息,如影视片中正常人装疯买傻作案没有受到制裁等,不正确的舆论导向使错误的结论流传多年。

  3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知识的需求调查

  50例病人都纷纷举手表示迫切要求知晓精神病人犯罪的信息。

  4法律教育内容

  4.1首先要明确,精神病人杀人行为就是犯罪。不能说由于没追究刑事责任,没判刑,就不属于犯罪。要使50例病人都清楚地知道。

  4.2要改变“精神病人杀人不偿命”错误的观念,就要向病人介绍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4.2.1我国刑法典第18条第1款载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4]。

  4.2.1.1要向病人解释在什么情况下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即精神病人在作案当时,由于意识障碍,病人丧失了对周围环境和自身状态的认识能力及对空间、时间、人物事件的定向能力;错觉、幻觉明显存在不能辨别现实和虚幻的界限,行为或情绪受错觉或幻觉的影响及驱使,以致失去控制能力等。

  4.2.1.2这条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

  4.2.2我国刑法典第18条第2款载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 间歇性的精神病是指过去患有精神病,通过治疗现己痊愈或缓解,处于间歇期。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辨认或控制能力良好的以及未达到精神病性程度的轻性精神疾病。

  4.2.3我国刑法典第18条第3款载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例如激惹性增高的病人,在遇到稍有不称心的事情,就难以克制自己的情绪,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

  5讨论

  5.1康复期的病人,在院内长期的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如下的种种原因,存在对医务人员及病人的潜在伤害。所以极有必要在他们中间宣传法律知识,防止恶性事件发生,同时也使他们克制自身的不良行为,用法律约束自己,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5.1.1由于病人曾在社会上肇事、肇祸,对社会及家人造成很大的伤害,即便处于康复期,家属及单位也都极不情愿将其接回,他们就要求医务人员劝说病人,找各种理由达到阻止出院的目的。甚至家属、单位对病人说是医生不让其出院,长此以往,病人就认为是某某医生跟他过不去,将怨恨发泄到医务人员身上,就有可能报复某某医生,那么,工作人员就成为被伤害的对象。

  5.1.2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的不良反应造成的痛苦,难于忍受。恢复期的精神病人服用治疗量,效果好,也没出现不良反应。可当处于病情复发先兆时,即便增加药量小,有可能就出现不良反应,病人就不理解,就会与医务人员产生隔阂。

  5.1.3在病房里,个别病人一贯称王称霸,欺负弱小,侵占他人财务,稍有不从,对其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这类事件时有发生。

  5.1.4男性病人处于性生理需要的倾向,对女性医务工作者造成威胁。

  5.1.5护理人员对其管理严格,病人就会认为是对他不好,就有可能伤害护理人员。

  5.2对于社会上暴力性犯罪的精神病人的问题日趋严重,也给我们启示,对于院内精神病人要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通过教育,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能清楚地认识到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不合法的,要使他们在思想上认识到“精神病人杀人不犯法”是错误的观念,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不做违法的事。

  5.3如果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病人获得司法知识是非常有限的,甚至于得到正确的法律信息的机率是零。

  5.4法制观念的树立和法治能力的培养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这就决定了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参考文献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M].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63.

  [2]刘建荣,胡银华.构建和谐社会与加快实现农村医疗保障[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5(18):76.

  [3]和新颖,姚曼君.现代公共关系视角下和谐医院的构建[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4(18):6.

  [4]高铭暄,马克昌. 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度教育出版社,2000,10:95-96

  (新疆乌鲁木齐市精神病福利医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6)

 

作者: 田玉莲,窦忠运,徐秉华
医学百科App—中西医基础知识学习工具
  • 相关内容
  • 近期更新
  • 热文榜
  • 医学百科App—健康测试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