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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医源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华医学实践杂志2005年第4卷第8期

安乐死在我国施行的可能性有多大

来源:中华医学实践杂志
摘要:【摘要】安乐死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是争议比较多,分歧比较大的领域,本文就这个话题,从它的概念、分类、发展历史及其两种立法争议,分析安乐死在我国实行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关键词】安乐死。必然性随着陕西人王明成的去世,使得安乐死的争议再次进入公众视野,也再次引起全国对“安乐死”的广泛关注。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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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安乐死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是争议比较多,分歧比较大的领域,本文就这个话题,从它的概念、分类、发展历史及其两种立法争议,分析安乐死在我国实行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关键词】  安乐死;立法;可能性;必然性
             
  随着陕西人王明成的去世,使得安乐死的争议再次进入公众视野,也再次引起全国对“安乐死”的广泛关注。由于其涉及到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宗教文化、哲学、心理学等学科领域,牵动医生、病人、家庭、社会等关系,安乐死成为当今理论界的热门话题之一,也是存在争议较多、认识分歧较大的领域。欧洲一些国家例如荷兰已经通过立法承认安乐死的合法化。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安乐死”立法。因此,有必要对安乐死进行探讨。

  1 安乐死的概念及分类
    
  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sia,是由美好和死亡两个字所组成。其原意是指舒适或无痛苦地死亡、安然去世。安乐死作为一种特殊的死亡形式,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至今尚无一个统一完整的定义。《Black法律词典》认为安乐死是:“从怜悯出发。把患有不治之症和极端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或作法。”《牛津法律指南》 [1] 将安乐死定义为:“在不可救药的病危患者自己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定义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安乐死根据其实施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主动安乐死(积极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消极安乐死)。前者是通过注射药物或其它积极主动措施使治愈无望、濒临死亡病人安乐死去的方式,即用积极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致死行为。后者是对那些确实无法挽救生命的病人,通过终止维持生命的救助措施,令病人自行死亡,即用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停止生命。根据被实施安乐死的病人是否明确表达其愿意,可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前者指根据病人的意愿或者得到病人同意而实施的致死行为,后者指没有得到病人同意而实施的致死行为,即由于本人无法表达意愿而基于他人意志的处置行为,如对神志昏迷不可逆转脑死亡病人实施的安乐死。

  2 安乐死的历史及发展现状
    
  安乐死早在史前时代就已有实践,一些游牧部落在迁移时,常常把病人、老人留下来,用原始的办法加速他们的死亡。古希腊罗马时期,允许病人自我结束生命,并可请旁人助死。到了17世纪,社会对安乐死的态度有了改变,人们开始将安乐死视为医学领域中让病人死亡或加速死亡的一项技术。弗兰西斯·培根在他的著作中多次提到“无痛苦致死术”。20世纪20~30年代,安乐死在欧美各国日渐流行。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1938年美国成立了“无痛苦致死学会”。二次大战时期,由于德国纳粹所谓“安乐死计划”(EuthanasiaProgram)杀害了数百万无辜的人,致使安乐死一词招人反感,英美等地的相关活动稍以平息。20世纪60~70年代开始,由于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传统的生命价值观念受到很大冲击,安乐死又重新成为人们的热门话题。希望安乐死合法化的人越来越多,“自愿安乐死协会”已遍及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荷兰等20多个国家。并且在1987年,荷兰议会终于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医生为患有绝症病人实施“安乐死”,这是当今世界上第一个允许安乐死的立法。1993年,荷兰议会又通过了一项关于《没有治愈希望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法案 [2] 。该法案提出了25项安乐死的条件,规定如果医生按照这项法案的准则实施安乐死就不是违法,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而在我国,长期以来,“安乐死”一直被列为禁区而无人研究。1986年陕西汉中发生的我国第一起安乐死诉讼案引发人们开始普遍关注安乐死问题,有学者提出在修改刑法时应对安乐死加以专门规定。1988年7月,第一次全国安乐死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学术讨论会在上海召开,会议出台了《关于我国脑死亡标准和承认死亡权利的倡议》。1988年和1994年,全国召开了两次安乐死学术讨论会,有各界学者专家参加,与会者多主张无论在医学上还是立法上都应谨慎对待。自90年代中期起,全国的两会上亦不断有代表联名提出有关安乐死的提案。2003年4月10日,在家属同意下,武汉同济医院专家按照世界医学权威机构对于脑死亡标准,宣布一脑干出血的毛姓患者为正式死亡。这说明“心脏死亡”不再成为人死亡的唯一标准,“脑死亡”已成为宣布人死亡的新依据。有关专家指出,这标志着中国社会开始逐步接受脑死亡这一全新概念,将有力促进中国临床脑死亡的立法工作。在目前,民众对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在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对313名不同人群的调查显示,93.6%的人人赞同实施安乐死,其中医务人员赞同者为98.4%,法学界人士赞同者为90%,一般人为90.1% [3] ,公众也逐渐认为安乐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亦是大势所趋。
    
  3 实施安乐死必要性与可能性
    
  长期以来,国内外对于安乐死合法化,一直争论不休,各执其说。赞同安乐死的人认为:(1)实行安乐死,能够减轻病人家属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和节约有限的医学资源。治疗身患绝症的病人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据统计,美国有一万个植物人,政府保障机构每年仅为维持植物人的生命就耗资15亿美元。如果对一个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进行毫无效果的抢救,就会造成这些宝贵资源的巨大浪费,这不但给病人的家属及社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实际上也损害了一般病人的利益。(2)实施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原则。生与死都是人生的必然现象,人不但有生的自由,也应当有死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生命存在的意义是如此之大,大到以至于无法有物质条件来衡量。但是,生命存在的意义的大小又是通过生命的质量表现出来。对于一个健全的人来说,他不但有为法律允许范围内一切事物 的自由,而且也能以自身的行动去努力实现它,这时他的生命的质量就高,生命存在的意义就大。但是对于一个身患绝症而又病痛难忍,并且丧失自由活动能力,他所能做的仅仅是忍受病痛的折磨和等待死亡的来临,并丧失尊严的时候,生命存在的意义就很小,甚至微乎其微。而反对者认为:(1)实行安乐死有悖生命的价值。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文化与伦理道德根深蒂固的国家,一向把“生”看得重于一切,“人命至重,贵于千金”。在任何时候对生命的舍弃都是不应该的。(2)实行安乐死违背医生的职责。医生的天职就是救死扶伤,如果实行安乐死合法,这是否会导致医生为摆脱应尽的责任而把安乐死作为借口?并且在当今世界,科技发展迅猛,医学技术不断提高创新,谁又能保证当前无法救治的顽症一两年后不被医学界攻克呢?(3)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导致人们认知上的误解和道德上的巨大冲击。一些病人之所以实施安乐死,是因为他们将死、生命已不再有意义,而且自认为是社会和家庭的累赘。如果带着这样的认知实施安乐死,对我们的社会伦理和道德将带来不可估量的冲击。并且,特别是在我国,由于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不孝子女为摆脱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而钻安乐死的空子,造成新的社会悲剧。

    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安乐死立法,但我觉得,在中国有实行安乐死的必要:(1)人有生存的权利,自然也有自由选择死亡的权利,特别是在一个人丧失尊严,生不如死的时候。所以,有价值的生命都有权利降临人间,而我们都应该以宽容和欢迎的心态等待她的到来,而后在安详地接受她、拥抱她,然而,当她毫无生存的意义的时候,有权选择离开人间的时候,我们也应该宽容地与她告别。(2)实行消极安乐死在我国已得到相当程度的肯定,并且实行安乐死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其例。就我国现在的社会保障制度而言,很大一部分绝症患者,特别是来自农村的,他们根本无法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很大一部分只能在家等待死亡的来临。现在我国每年有很多无法治愈的病人就是在极其痛苦中挣扎死去。法律对消极安乐死在相当程度上无能为力,导致对患者生命的事实上的放任,如不再加以规范,极易产生被动安乐死形式对人的生命的侵害,因此,如何规范安乐死成为社会发展的必要。

    泰戈尔曾经写道:“使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这是生的境界,也是死的境界,只有真正尊重生命的人,才能正确地把握。我们希望有一天,人们终于有权力把握自己的生死,我们更希望,这种权力带给人们的是生命的安乐,而非死亡的痛苦。不可否认,安乐死是人类社会文明史上的又一个进步。但安乐死并不仅仅是一个医学名词,它是哲学问题、是伦理问题、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具体到立法,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 牛津大学出版社.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2 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34.

  3 李宝珍.应为“安乐死”立法.中外法学,1998,1:56.
  
  作者单位:510120广东广州,广东省中医院

  (编辑:黄 杰)

作者: 方素娟黄祥凌 2006-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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