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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罹患疾病,应在医生指导下合理选择用药,安全度过妊娠期,以保证胎儿及孕妇的健康与安全。
1 妊娠早期用药
1.1 用药与致畸的关系 妊娠12周内是致畸最敏感的时期。故此期用药应特别慎重。12周以前某些药物可致严重的形态异常-畸形主要发生在器官形成期。妊娠4个月以后,胎儿绝大多数器官已形成,药物致畸的敏感性降低,虽然不致于造成严重畸形,但对尚未分化完全的器官(如生殖系统)仍有可能受损;神经系统在整个妊娠期间持续分化、发育,故药物的影响一直存在。此外,有些药物对胎儿的致畸不良影响,不表现在新生儿期,而是在若干年后才显示出来。如孕妇服用己烯雌酚致生殖道畸形或阴道腺癌,至青春期才明显表现出来。
1.2 药物致畸性的评定 (1)致畸因素很多,致畸原因往往不明确,但因药物引起的先天畸形较少见,仅占先天畸形原因中的1%。另外,至今对药物致畸危险性的评定,动物实验资料的结果和临床实践经验并不完全符合;流行病学调查中也存在颇多不确定因素。因而当前仍只能对药物致畸的危险度作估计。(2)某些药物被列为早孕期禁忌应用之列,但列举的资料是不全面的。因未列入的并非无致畸性而已列入的也未必是致畸性最强的。再者,具有致畸性能药物应用后,是否出现畸形与孕妇暴露于该药时间长短、剂量大小、胎龄等均有关,与致畸的几率也有相关。如丙戊酸钠可致胎儿发生脊柱裂、小头畸形发生率增高,但暴露于丙戊酸钠的孕妇仍有约95%的机会获得正常婴儿,对这些孕妇可借助超声波检查、取羊水或血生化测定,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妊娠。
1.3 药物对胎儿危害的分类标准 美国药物和食品管理局于1979年,根据动物实验和临床实践经验及对胎儿的不良影响,将药物分为A、B、C、D、X五类。(1)A类:动物实验和临床观察未见对胎儿有损害,是最安全的一类,如青霉素钠。(2)B类:动物实验显示对胎仔有危害,但临床研究未能证实,或动物实验未发现有致畸作用,但无临床验证资料。多种临床常用药属此类,例如红霉素、磺胺类、地高辛、氯苯那敏等。(3)C类:仅在动物实验证实对胎仔有致畸或杀胚胎的作用,但在人类缺乏研究资料证实。如硫酸庆大霉素、氯霉素、盐酸异丙嗪等。(4)D类:临床有一定资料表明对胎儿有危害,但治疗孕妇疾病的疗效肯定,又无代替之药物,其效益明显超过其危害时,再考虑应用,如抗惊厥药苯妥英钠以及链霉素等。(5)X类:证实对胎儿有危害,为妊娠期禁用的药物。
2 中期和晚期妊娠用药问题
妊娠的中晚期,药物对胎儿的致畸可能性减少。但此时的牙、神经系统和女性生殖系统还在继续分化发育,药物的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上述各系统、各器官发育迟缓和功能异常,此时期用药也应慎重,根据用药适应证权衡利弊做出选择。
3 妊娠期用药原则
单药有效的应避免联合用药,有疗效肯定的老药避免用尚难确定对胎儿有无不良影响的新药,小剂量有效地避免用大剂量。早孕期间避免使用C类、D类药物。若病情急需,要应用肯定对胎儿有危害的药物,则应先终止妊娠,再选用药物。
作者单位:161005 黑龙江齐齐哈尔,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