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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华现代护理学杂志2005年第2卷第16期

如何培养护生的护理安全意识

来源:中华现代护理学杂志
摘要:【摘要】为了适应新的医疗环境的要求,在护理教育中有意识地培养护生的护理安全意识,进行医学法律教育,使护生在将来的工作中能更好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避免各种护理纠纷的发生。【关键词】护理安全。对策和方法护理安全是指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患者不发生法律和法定的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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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为了适应新的医疗环境的要求,在护理教育中有意识地培养护生的护理安全意识,进行医学法律教育,使护生在将来的工作中能更好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避免各种护理纠纷的发生。

  【关键词】  护理安全; 存在问题; 对策和方法
   
    护理安全是指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患者不发生法律和法定的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1]。随着患者保护自己就医权的意识增强,对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护理安全更加重视。护理人员必须增强护理安全意识,杜绝纠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的要求,结合几年的教学经验我们发现目前护理教育中存在一些不完善、不适应《条例》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对教学内容和学时进行了调整。

  1  存在的问题

  1.1  相关法律知识缺乏  德国、美国等国家在护理基础教育中设有《与职业有关的法律》、《公民法》[2] ,课程设置中有伦理学,传授患者的权利等[3]。而我国的法律课程课时较少甚或没有,护生对与护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比较缺乏。

  1.2  护理记录基本功差  在护理教学中有关护理记录的课时较少,书写护理记录的机会少,护生护理记录的基本功不扎实,教材对于一些护理记录单的书写要求不够明确,有的不能适应《条例》的要求,这些都影响了护生对各项护理记录单的准确书写。一旦出现护理纠纷,作为重要物证的护理记录单就不能完全地反映患者就医期间的真实情况。

  1.3  缺乏证据保全意识  在护理纠纷中有很多的证据是因为保存不当,而失去了证据能力。这主要是因为护士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在校期间忽视了对护生证据保全意识的教育,这就影响了在处理纠纷时各种证据的获取。

  1.4  职责范围不明确  在传统的护理观念影响下,教师往往是教育护生“团结协作,积极肯干”。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有些护士往往会因医生要求,就干一些本该由医生完成的工作,也会出现一些本该由自己完成的工作,让护工去做的情况。并没有给护生灌输各司其职的观念,导致护生在以后的临床工作中职责不明确。

  2  对策和方法

  2.1  增加法律知识的学习  结合本系的实际情况,增设了《护理与法》的学习,学习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如:《医疗卫生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还对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分析,开展模拟法庭,让护生能够在将来的护理工作中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2  提高护理记录的书写能力  首先必须让护生认识到护理记录的重要性。护理记录作为病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可反映患者病情变化和治疗情况,又可为日后医疗纠纷提供直接证据[4]。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不断增加以及举证责任倒置,我们必须使护生认识到:有时即使在护理患者中没有失误,但由于护理记录缺陷,一旦发生纠纷我们也将承担本不该承担的责任。

    要求护生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要求全面、真实、客观、及时、准确地做好护理记录。教师积极与省卫生厅、护理学会及各大医院护理部及时联系,了解目前护理记录书写的变化,以掌握最新的书写要求,在讲课中摒弃一些已经过时的内容,增加一些新的内容,以保证教学与临床不脱节。我系还在《护理学基础》的见习中增加了病历书写的内容,完成后分组交流,教师适时地给予指导,打好病历书写的基本功。

  2.3  增强证据保全意识  让护生认识到保管病历也是护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让学生掌握各种文件、实物的保存方法及保存时间。在《护理学基础》教学中增加了一些证据保全的知识,如各种化验单必须在24h内归入病历,以及出现输液反应时,各种实物的封存和保存等。

  2.4  尊重患者的权利  现代医学要求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并享有生命健康权、知情权、安全权、求偿权、受尊重权、选择权、监督权、有权复印病历[5],以及保护隐私权、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诉讼权等权利[6]。护士有义务维护患者以上权利。在校学习期间强化护生的优质服务意识,树立“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思想[7],让学生学会尊重患者的权利。如,在操作练习课上尽量要求真人真做,只有在必要时才使用模型人,而且要求护生把模型人当作真的患者看待,对患者进行必要的解释、沟通,以及在操作过程中注意保护患者隐私部位、保暖、关心患者等。

  2.5  各司其职  使每个护生准确地了解了护士的职责,明确哪些工作必须由自己完成,哪些必须有医嘱及在医生指导下进行。让护生掌握一个原则:护士只能干护理工作,护理工作必须由护士干。另外,还要让护生知道在实习期间不能独立工作,必须在专门的带教老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护生的护理安全意识提高了,有利于提高护生的职业道德素养,缩短了护理教育与临床的距离,对新形势下合格护理人才的培养,促进整体护理教学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潘绍山,孙方敏,黄始振.现代护理管理学.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1,349 .

  2  周荣慧.对护理管理人员法律知识教育的探讨.中华护理杂志,2001,36(10):761-763.

  3  万丽红,李津,施齐芳,等.将《卫生法规与护理法》纳入护理教学体系的构想.护理研究,2001,15(6):353-355.

  4  卫医发[2002]10号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2002,2-4.

  5  卢金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护理纠纷.中华护理杂志,2000,35(10):611.

  6  张秀云,王庆珍.参照法律法规实施护理管理.护理学杂志,2000,15(9):552.

  7  席淑华,周立.15起急诊护理纠纷原因分析.中华护理杂志,2002,37(1):43.

  作者单位: 101300 北京,首都医科大学燕京医学院护理系

  (编辑:新  竹)

作者: 许燕 20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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