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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行医嘱是护理人员实施治疗、护理的主要职责,其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疗效、安全和康复,通过分析临床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不断提高护理人员履行职责,杜绝安全隐患,确保医嘱执行的有效、正确、规范。
【关键词】 医嘱 护士 安全
在即将实施的《护士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服务管理人员报告”。笔者在我院近两年的病历质控和护理质量检查中,发现在实际工作中,护理人员处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在执行医嘱过程中,因对医嘱认识模糊,缺乏自我防范意识,成为医疗纠纷的导火线,给整个护理工作和个人带来消极影响和一定伤害,有的甚至引发医护之间对簿公堂,现就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以期引起护理人员警示。
1 执行医嘱中存在的过激或不当行为
1.1 对医嘱概念模糊,随意执行 医嘱根据其有效时间、下达途径分为长期医嘱、临时医嘱、书面医嘱、口头医嘱,由于护理人员对其缺乏正确认识和理解,超时间执行临时医嘱、随意执行口头医嘱,尤其是对口头医嘱的监控薄弱,多表现在夜间或独立值班时,当患者出现不适,报告当班医师,而后者拒绝探视,从护士或陪护口中了解症状后,给护士下达口头医嘱,碍于情面,护士未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随意执行,事后未及时督促医师补开医嘱。
1.2 不良反应 当患者在使用某种药物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护士通知主管医师,而医师未及时停药,护士继续执行,引起患者病情变化。
1.3 因检查、转院、出院等特殊情况 医师未按照患者的实际情况开具医嘱,而是提前开出,却口头要求护理人员根据情况酌情推迟执行,护理记录、病程记录中无相关记录,一旦发生意外,造成患者、陪护对护士的误解,引发护患纠纷。
1.4 独立值班 对患者的病情不及时报告医师,擅自处理,事后要求医师补开医嘱,这种情况多发生于年长、从事临床护理工作时间长的护士身上。
1.5 医嘱监督 未严格按照卫生部要求对医嘱开具人的资质进行有效的把关,对于进修、实习等不具备医师资格的人开具的医嘱,在无上级医师签名的情况下,随意执行,缺失护士对医嘱监督执行的职责。
2 存在的安全隐患
2.1 提高了护患纠纷的发生率 因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随意执行口头医嘱,一旦患者发生不良反应,无相关证据佐证,给患者、医院、个人造成伤害。
2.2 降低了护理工作的可信度 因真实、不规范、不准确的行为,使医生、患者对护理工作产生不信任、怀疑态度,为护患纠纷的发生埋下伏笔。
2.3 破坏了医护之间严谨的协作关系,降低了患者的满意度 因将错误的认识和人际关系运用到工作当中,该坚持的原则未坚持,该抵制的行为未抵制,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医护之间相互推诿、相互扯皮,为今后的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和不良的影响,从而降低患者的满意度。
3 结论
正确认识理解医嘱,及时准确规范执行医嘱是每个护理人员的职责,敢于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将自我防护与日常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才能杜绝在执行医嘱的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本文编辑:宋 青)
作者单位:839200 新疆巴里坤,巴里坤县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