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erature
首页医源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华现代护理学杂志2009年第6卷第8期

临床护理与侵权

来源:《中华现代护理学杂志》
摘要:【摘要】探讨在临床护理工作中怎样保护患者及家属的合法权益。以人为本,转变传统的以疾病为中心的护理观念,护理服务的对象是包括生物、心理和社会整体的人。在护理的过程中,尊重患者的各项权利,给予患者更多的人文关怀,以促进患者身心健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关键词】临床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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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探讨在临床护理工作中怎样保护患者及家属的合法权益。以人为本,转变传统的以疾病为中心的护理观念,护理服务的对象是包括生物、心理和社会整体的人;疾病和健康受生物因素、心理因素、社会因素的影响;在护理的过程中,尊重患者的各项权利,给予患者更多的人文关怀,以促进患者身心健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关键词】  临床护理;侵权

 Clinical nursing and tort

    HUANG Zhi fang.Pujiang Hospital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Pujiang 611630,China

    [Abstract]  To discuss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ng of the patient and family members in the job in clinical nursing.People-oriented;people are foremost,changes centering on disease of tradition nursing concept,nursing the people includes living things,mentality and society entirety;The disease and health accept the biological factor,psychological factor,the social factor effect;In the process of nursing,respect patient’s various right,give more humanities of patient showing solicitude,to promote patient body and mind health,to construct harmonious patient-doctor relation.

    [Key words]  clinical nursing;tort

    护理是一门专业技术,与人类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息息相关,人们对健康的需求越来越高,由此对护理工作者提出更高的要求,护理工作的范围增大,护理服务的质量标准也发生变化[1]。而且,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消费者运动正在蓬勃兴起,患者相对于医院而言,患者是消费者,而医院被称为医疗市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求医期间享有各项权利;因此护理人员在护理过程中必须规范自己的行为,尊重病员,保护其合法权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1  权利的具体内容

    1.1  人身安全  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病员及家属作为消费者,在医院求医过程中,首先其人身安全应得到充分保障[2]。在护理过程中通过各种护理措施的实施,防止病员及家属出现各种意外,切实保障其人身安全;如果因为护理措施不当,导致患者及家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如:坠床、烫伤、跌倒等,则构成侵权,将会引起医疗纠纷。

    1.1.1  尽告知义务以保障患者及家属的人身安全  在医院醒目处告知病员“小心地滑!”在配电房门口标示:“小心有电!”在放射科、CT室大门上贴出警告:“小心辐射!”在天桥栏杆上张贴:“禁止小孩攀越!”病员入院后,让其认真阅读住院须知和离院责任书并履行签字手续。

    1.1.2  根据护理程序为病员提供个体化护理,保障特殊病员的人身安全  对因病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住院病员,或者因年龄和健康原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住院病员,如:活动受限患者,婴幼儿、老年患者、意识障碍患者、使用镇静剂或者全麻术后患者,必须认真收集资料,对其作出正确评估和护理诊断,根据其病情特点制定出详细的护理计划,安全应放在第一位,必要时实行特别护理,确保病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各种意外。

    1.2  财产安全

    1.2.1  这里指的财产是一种有形之物,且是一种动产物权  患者作为民事主体对自己所拥有的物享有如下权利:直接支配权、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3]。而患者作为消费者在医院的消费过程中,以上权利就应该得到医院的保护;在护理工作中怎样才能保护患者的财产呢?

    1.2.2  对住院病员的贵重物品、现金、银行卡、社保卡等妥善保管  尤其是现金,及时交收费处或者存入银行,不能让过多的现金放在病房,提醒病员及家属不要轻易暴露自己的现金。在夜间值班时,加强巡视病房,密切注意出入病房的陌生人。加强门诊导医台的管理,及时分流病员,防止收费窗口的拥挤,对疑似医托者,及时向保卫部门汇报,防止病员受骗,保障财产安全。

    1.2.3  对病理性废物的管理  产科病员的胎盘、死胎、人流术后的胚胎组织和从病员身上切除的病理组织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属于病理性废物[4],应由医院按医疗废物处理[5]。但病员作为该物的所有权者,享有知情权;因此,在对病理性废物进行处理时必须告知患者及其家属,虽然按物权法规定,财产所有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的此类财产[3],但此类废物属于医疗废物,按规定必须由医院处理。

    1.3  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知悉权[2]  在医疗机构中对病员使用的各种药品、医疗器械属于特殊的商品,病员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产地、功能、作用、不良反应、副作用等多种权利,其中价格病员最为关心,是否属于医保范围必须明确告知病员,征得患者或者监护人的同意后方能使用,否则即为侵权行为。为患者提供的各种治疗、护理措施必须首先告知其必要性,并经患者或者监护人的同意后才能实施。

    1.4  人格尊严受尊重权[3]

    1.4.1  人格尊严受尊重权包括病员的隐私权  在临床护理工作中经常无意中侵犯患者隐私;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1.4.2  病员的个人信息控制权  病员在求医期间,向护理人员对自己疾病的陈述,很多都属于病员隐身范围,护理人员有保密的义务,不得随意泄露。各种护理文书的书写首先是客观、真实,书写内容也属于患者的隐私,必须注意保密。所以,护理人员必须加强病历的管理,不得随意让无关人员查看病历,更不能将病历丢失。

    1.4.3  私有领域的保密性  在为病员做治疗、检查、基础护理时,经常需要暴露病员的隐私部位,因此,护理人员应该尊重患者,为病员提供私密的空间,保护患者的隐私。

    2  讨论

  近年来,随着人们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对护理工作者,甚至于整个医务工作者都是一种严峻的考验;行医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如果非法行医,即涉嫌侵权,甚至于会是犯罪行为,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必须加强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减少各种医疗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郑修霞.护理学基础.北京: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1998,11.

2 巩献田.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05.

3 郭民瑞.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66,167,173.

4 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文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

5 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06-27.

(本文编辑:陆 华)


作者单位:611630 四川,蒲江县中医医院

作者: 2009-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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