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erature
首页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5年第3卷第4期

人工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和法律规范探析

来源: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
摘要:【摘要】本文从人工生殖技术引发的伦理争议入手,探讨在中国特定的人文环境和社会经济背景下,应该为人工生殖技术确立一个怎样的伦理原则,才能使这项技术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服务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进而探讨了如何从法律上规范这项技术,包括民法调整、刑法控制、行政法规范和国际法约束等,以期有效避免这柄“双刃剑......

点击显示 收起

  【摘要】  本文从人工生殖技术引发的伦理争议入手,探讨在中国特定的人文环境和社会经济背景下,应该为人工生殖技术确立一个怎样的伦理原则,才能使这项技术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服务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进而探讨了如何从法律上规范这项技术,包括民法调整、刑法控制、行政法规范和国际法约束等,以期有效避免这柄“双刃剑”伤及人类自身。最后探讨了伦理原则和法律框架如何在协调约束下共同促进人工生殖技术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  人工生殖 伦理 法律 协调
    
  人工生殖是与自然生殖相对应的概念,是利用现代医学的最新成果、利用人工的手段代替自然生殖过程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的手段。经过长期的实践,现代人工生殖技术已经形成包括人工授精、体外授精和无性生殖的三大领域。在这些领域,人们凭借日益成熟的生物医学技术,使古老的生殖过程发生了这样或那样的改变,也因此给人类的伦理道德和法律制度带来巨大的冲击。

  1 人工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
    
  人工生殖技术的采用在给无数家庭带来希望和幸福的同时,也改变了人类生育的自然过程,使得人类的生殖从时间和空间上脱离了人体,对人类原有的社会伦理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1.1 人工生殖技术的伦理冲突 人工授精、体外授精、无性生殖三种人工生殖技术及其衍生技术或方法(代理母亲、精子库、治疗性克隆、卵子买卖等)均是刚一问世就给社会的伦理道德带来种种冲击和难题,这些冲击和难题有共性的一面,如“人类的生命会不会因此而发生深刻变化”等,更多的则有着该技术的独特性。
   
  人工授精分为同源人工授精(也称夫精人工授精,简称AIH)和异源人工授精(也称供精人工授精,简称AID)。AIH由于没有外源生殖物质的介入,因而较少引起伦理上的争议。异源人工授精(AID)由于外源遗传因子直接代替了丈夫的精子,因而丈夫的生育功能被替代了。因此,丈夫和妻子,尤其是父亲和子女的关系将发生某种程度的改变。其伦理问题主要有:(1)使传统的性爱和一夫一妻制的核心家庭濒临危机;(2)造成“一子两父”:一个遗传父亲,一个是养育父亲;(3)是否应该让孩子了解真相;(4)导致血亲通婚的危险,尤其是立法不周、管理不严的情况下;(5)导致了精子的商品化,进而影响到了捐献精子的质量。
   
  体外授精(IVF)技术使精子、卵子和子宫的选择成为可能,因而不但所有人工授精技术引起的伦理问题在体外授精中均存在,而且它引起的伦理问题更为复杂:(1)造成“一子多亲”:IVF情形下,一个子女既可以有“遗传父母”、“养育父母”,还可能有“孕育母亲”(代理母亲);(2)造成“一亲多子”:以IVF出生的婴儿,不乏三胎、四胎,甚至更多的,多胎生育也危及了母婴安全;(3)捐献卵子有造成身体伤害的风险;(4)造成卵子的商品化。
   
  绵羊“多利”的出生使人类的克隆(无性生殖)从神话变成了科学谨慎的预言。生殖性克隆打破了精卵结合的生育方式,把生命过程的随机事件变成了一个人工过程,从而引发了激烈的伦理冲突:(1)可能破坏个体的唯一性,是对人权的严重侵害;(2)单亲即可获得后代,可能导致传统家庭的解体;(3)可能被用来进行犯罪或不人道的目的,例如邪教“雷尔运动”利用克隆人宣扬其“永生”邪说 [1] ;(4)克隆人难以定位与提供体细胞者的关系,可能给子代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5)克隆技术的高风险性,导致大量生理缺陷儿童的出生。
   
  代理母亲就是“借腹怀胎”,对于那些因各种原因失去子宫或子宫发育异常的病人,这是得到孩子的唯一方法。但是其引起的伦理争议远比单纯的人工授精或体外授精复杂和激烈:(1)破坏传统家庭伦理,可能会出现辈份不清以及关系错乱的现象;(2)难以确定母亲的身份与地位;(3)使女性成为“生育的容器或零件”或使女性商品化;(4)是对穷人的剥削。
   
  1.2 人工生殖技术伦理的多学科渊源及启示 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会受到历史传统、文化、哲学认识、宗教信仰、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影响,并从中汲取营养。对于人工生殖技术伦理的多学科渊源及启示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从总体上和宏观上把握正确的人工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
   
  1.2.1 哲学的渊源及启示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伦理学研究的理论基础,伦理学只有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科学的世界观,才能对道德现象做出解释和说明,才能成为科学的伦理学 [2]。(1)人的生命之界定。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所以“人的生命”只是人的自然属性,而人更重要的是社会属性。启示:有助于重新界定亲子关系,如异源人工授精的供精方与子代之间就不存在现实意义上的亲子关系,而子代与抚养人(无论有无血缘关系)之间则存在亲子关系。(2)人是目的还是手段?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既是价值物的创造者,又是价值物的享受者,因此人自身既是目的,同时又是手段,是目的与手段的对立统一。这告诉我们,所谓积极优生、性别选择、克隆超人等纯粹将人作为手段“生产”的做法,是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贬损。(3)科学和伦理的思辨。有人认为“科学无禁区”,禁止克隆人会制造新的科学悲剧。启示:我们不应该把科学与伦理对立起来。特别是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如此强大的当代,在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日趋明显的今天,更应尊重伦理的基本价值,运用伦理规范来兴利防弊。

  1.2.2 历史和文化的渊源及启示 每个民族生育行为的道德维持都有着深刻的历史和文化渊源。古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母以子贵”等观念,无不折射出当时社会对人口生产的特定的道德要求。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人口生育相联系的道德要求从传统的宗法义务论向以个人本位主义为基础的享乐主义转型。启示:中国具有注重家庭、尊老爱幼的良好传统,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中国人工授精、体外授精技术不会遭遇太大的伦理道德阻力,而单身生育、同性恋生育会受到大多数人的批判。
   
  1.2.3 宗教的渊源及启示 在西方基督教的背景下,传统的家庭观念是:只有生儿育女的婚姻,家庭才具有合法性,而生育必须经由夫妻的性行为 [3] 。这使得西方对待人工生殖技术远没有我国宽容。又如人工流产在西方国家被视为洪水猛兽,认为是在“藐视上帝”,而在我国不会遇到观念上的障碍。启示:我国在几千年的历史中,“政教分离”的原则始终得到了坚持。无论是本土的道教还是外来的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始终没有过多介入过政治领域。我国不同的传统决定了对于人工生殖技术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规范不能照搬国外,应该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实际的伦理指导原则,引导社会价值。
   
  1.2.4 社会制度的渊源及启示 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改革和完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决定了社会主义的生育伦理是对宗族家庭为本位的生育义务论和以个人自然为本位的生育自由主义的超越。启示:人工生殖技术意味着一种崭新的、代表着变革和未来的新型生育道德的产生。这种新型的社会主义生育道德应当立足于人类整体的利益和需要、繁荣和幸福,并把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个人幸福与整体幸福结合起来。
   
  1.3 人工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 我国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对规范人工生殖技术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这些“伦理原则”其实就是“法规”,明确告诉人们哪些事情允许做、哪些事情禁止做,例如“禁止克隆人”、“禁止买卖精子”等。然而,是什么决定了这些“伦理原则”的具体内容?当新技术、新情况出现时又该如何调整这些“伦理原则”?因此,本文通过以上对人工生殖技术伦理多学科渊源的分析,提出人工生殖技术伦理的五个指导原则:人本原则、宽容原则、公益原则、审慎原则、发展原则。
   
  1.3.1 人本原则 “人本原则”是“人的目的性”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儒家“仁者爱人”思想的具体表现,要求人工生殖技术活动必须做到“以人为本”。人本原则可以引申出一系列具体伦理原则:首先是有利于供受者的原则。对于人工生殖技术中的供受者,必须保障他们的隐私权、知情权,必须将技术实施给他们带来的伤害降至最低。其次是保护后代的原则,要禁止实施近亲间精卵结合、生殖性克隆、单身和同性恋生育等可能给后代造成生理或心理伤害的技术。此外还有尊重自主原则、自愿原则、安全有效原则等。

  1.3.2 宽容原则 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是千差万别的,期望在人工生殖技术的每个领域和每个问题上都达成一致是不可能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某些已经为大多数人所认可、对社会和他人没有造成损害的伦理问题上,应该贯彻“宽容原则”,要做到无偏见、不歧视。例如,如果社会把所有人工生殖技术统统看作“非自然”生育方式,而加以抵制和歧视,则这项技术是无法正常造福于人类的。
   
  1.3.3 公益原则 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一致的,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更加明确。但是,个人利益有时也会和社会整体利益发生冲突,这时就必须贯彻“公益原则”,即“社会利益第一原则”,这个原则保证一项技术能够对社会、对大多数人有益。“公益原则”要求我们在开展人工生殖技术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禁止实施代孕、克隆人技术等。
   
  1.3.4 审慎原则 科技的飞速发展使得“科学无禁区”、“技术至上”等观念甚嚣尘上,然而,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日益彰显,这就使得我们在人工生殖技术的研究和开展中必须贯彻“审慎原则”,目前伦理上找不到支撑的技术或做法必须暂予控制。例如,目前必须禁止实施胚胎赠送;禁止开展人类嵌合体胚胎试验研究等。
   
  1.3.5 发展原则 “宽容原则”要求我们对于现有的技术及其结果持宽容、认可的态度,而“发展原则”要求我们对未来技术发展能持一种理性和通达的观点。本质上,人工生殖技术产生的社会问题,正如其他科学技术进步产生的社会问题一样,都是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又未能充分发展的产物。例如,在单身生育、代理母亲等问题上的争论是如此激烈,似乎预示着他们为社会所接受只是时间和条件的问题。
    
  2 人工生殖技术的法律规范
    
  长期以来,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一般遵循着男女性交、输卵管内卵子受精、受精卵植入子宫、子宫内妊娠这些男女互补的自然步骤进行的,相应的法律调整也是以此为基础的。而人工生殖技术不同程度地代替了自然生殖过程,使得以自然生殖为基础的许多传统立法受到了挑战。
   
  2.1 人工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 人工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首先反映在对精子和受精卵法律地位的认识上。精子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在AIH条件下,死去的丈夫遗留下的精子的地位问题。它是一个器官移植物,还是一份可继承的遗产?这种死者留下的精子能否供研究者用来研究?受精卵的法律地位问题包括:受精卵象其他有生命存在的形式一样有价值吗?受精卵是财产吗?如果配偶分居、离婚或其中一个或两个都死亡时,又该如何处理受精卵呢?
   
  2.1.1 人工授精的法律问题 AIH法律问题主要是在丈夫死后,利用冷冻的精子受胎所生的AIH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AID的法律问题则比较复杂,如是否构成技术形式的通奸?AID子女是否应视为婚生子女?精子提供者与异源授精子女之间的关系如何?异源授精生育权问题,即独身者、同居者、女子同性恋者可以用这种方法受孕吗?等等。
   
  2.1.2 体外授精的法律问题 财产继承方面,尚未植入母体的冷冻胚胎有无继承权?尤其当冷冻的胚胎的双亲都已死亡,这些胚胎是否应该继续培养成人并继承遗产?亲权方面,遗传父母、孕育母亲、养育父母中谁最有权利做这些孩子的父母呢?
   
  2.1.3 代理母亲的法律问题 首先是代孕行为的有效性。其问题有:孕母,尤其是供卵孕母有没有交出婴儿的义务?委托者有接受婴儿的权利,但这也是义务吗?合同标的及对价是什么?代理孕母有权决定中止妊娠吗?近亲不同辈份之间的代理要不要禁止?其次是代理母亲的身份问题。那些怀着别人的受精卵并生育了孩子的妇女是法定的生母吗?
   
  2.1.4 无性生殖的法律问题 首先,现行法律无法回答谁是克隆人的母亲以及克隆人的归属问题,世代和辈份的观念也受到了剧烈冲击 [4] 。新生儿一产出就能够以其为母体复制一个或数个后代。其次,两性结合而怀胎的,有权处置胎儿的人是双亲(非婚怀胎的为母亲)。人类被克隆后,已经没有婚生和非婚生之概念了,那么谁有权处置胚胎并决定其生死呢?是遗传母亲?供卵母亲?生育母亲?抑或社会、政府呢?再次,克隆人有无权利知道自己的生“母”呢?此外,克隆技术产出大量完全相同的生命体,对现今运用遗传物质、指纹、肖像等技术侦破、取证等司法活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2 人工生殖技术的法律规范 在人工生殖技术的法律调整当中,因为生殖技术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等,所以民法调整是首要的;又因为人工生殖技术中的一些活动能够造成社会危害,所以也需要刑法的介入;人工生殖是在专门机构中进行的专业技术行为,需要行政法的规范是必然的;而对于制造克隆人、人兽混血生物等技术,由于其具有“反人类”的特征,因此需要国际法来约束。总之,人工生殖技术需要多法律部门共同规范。
   
  2.2.1 民法调整 一是生育权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承认夫妻均享有使用人工生殖技术实施其生育权的权利;(2)生育必须符合人类繁衍、生殖的自然规律,对无性生殖技术应予以坚决制止;(3)人工生殖方式须遵循夫妻双方合意原则。二是明确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AIH子女与夫妻双方均有血缘关系,应适用《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异源授精子女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应视为婚生子女,妻子单方进行AID所生子女,其夫知道或应该知道该情况后,须3年内提出否认之诉,否则即发生父子权利义务关系。三是继承权的调整,与“子女法律地位”处理方法相当。四是对隐私权和知情权的保护。隐私权和知情权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 [5] 。但二者经常产生冲突,此时应遵循社会公共利益至上、保护弱者、有利于生育权实现等原则。
   
  2.2.2 刑法控制 人工生殖中的某些活动具有破坏社会关系、危害社会利益、侵害社会秩序的属性,因此需要刑法控制。可以考虑在刑法中加入如下罪名:强行授精罪、瑕疵供精罪、非法制造或利用胚胎罪、商业化犯罪、无性生殖(克隆)罪等。有学者建议单独设立“危害人工生殖活动罪” [6] ,该罪名属于类罪名,以上具体罪名可以放在此类罪名下。

  2.2.3 行政法规范 (1)行政许可:人工生殖技术的许可制度、许可情形、许可的程序等。这项技术应由条件较好并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或由国家进行专项投资集中管理;(2)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和医师资格证书、行政拘留等处罚;(3)行政监督:建立全面严格的监管机制,颁布相关伦理准则,规范人工生殖技术的健康发展。

  2.2.4 国际法约束 生殖技术关系到整个人类种族的繁衍,其带来的许多问题从空间上来说已超出了一国的界限而变成了一个全球性问题,从时间上来说人类今天对这些问题做出的回答、选择,不仅关系现代人的生存、发展,而且 关系未来人的生存、发展。因此立法上必须注意与国际接轨,对于一些带有“反人类”性质的研究应该制定国际法进行规范,例如克隆人研究、人兽杂交研究等。
     
  此外,有学者提出单独制定“人工生殖法”,以对人工生殖技术的方方面面进行系统规范 [7] ,亦有人大代表提出过相关议案。
    
  3 人工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和法律规范相协调
    
  十六大报告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这不仅明确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重的地位,更重要的是强调了法律与道德协调发展的必要性。
   
  3.1 伦理原则和法律规范相协调的必要性 从历史上看,中西方传统秩序的维护都依赖于“法”、“德”协调,所不同的是“法”、“德”的各自地位和作用。中国有相当长的“德主刑辅”历史时期,西方自然法学也将道德看成是法律的效力基础。二者协调的必要性体现在下列方面。
   
  3.1.1 “法”和“德”具有相互依赖性 一方面,从社会起源上考察,伦理道德先于法律产生;从法律内容看,法律源于伦理道德。所以,一定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伦理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的形成以及法的内容本身。例如,人工生殖技术的广泛开展,给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带来了新的伦理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法律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充实。
   
  3.1.2 从伦理角度看,法律是伦理实现的保障 英国法学家约翰·菲尼斯指出:“人类的善只有通过人类的法律制度才能得以保障”。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性和确定性的特点,所以伦理所提倡的善和所谴责的恶可以通过法律确认而规范化和具体化;法律强制具有有效性和权威性的特点,所以伦理所提倡的善和所谴责的恶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力而达到真正扬善惩恶的目的。
   
  3.1.3 “法”和“德”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两者协调利于治 一般说来,法律着重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及其后果,伦理道德着重要求人们内心世界的善良和高尚,法律和伦理道德在社会控制的功能上具有互补性。这就是说,“要有效地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如果仅有道德的感化和劝诫,而缺乏法律的强制手段,社会就可能因失去行为规范的威慑而达不到扬善惩恶的效果;同样,如果仅仅依靠严刑峻法而缺少道德手段,人们就会因道德水准的普遍低下而不能自觉遵纪守法,也会导致社会秩序、人际关系的紊乱 [8] ”。因此,法律和道德在调节人工生殖技术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不可偏废。
   
  3.2 伦理原则和法律规范相协调的途径 “法”、“德”协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经过长期研究和反复实践检验才能达成。要协调好“法”、“德”关系,既要发挥“法”、“德”外在功能的协调性,更重要的是建立“法”、“德”协调的内在机制,而后者的实现有赖于实现“法”、“德”的良性互动。它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3.2.1 法律必须以伦理为基础,要设法消除法律排斥伦理道德的错误倾向 关键是两者如何安排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秩序、正义和自由。要充分发挥伦理道德在法律中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环节的重要作用。例如立法中是否允许单身生育、代理母亲、治疗性克隆就必须以大众的伦理观念为依据。
   
  3.2.2 要用法律引导伦理道德的发展 法律所确认地是人们最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一般说来,凡是符合法律的道德原则和观念,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促使其发展;凡是违反法律的道德观念必然遭到法律的抑制、取缔。这样可以保证法律能够起到除旧固新的积极道德作用,引导群众“扬弃”旧道德。卫生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就是对此的有益尝试。
   
  3.2.3 要建立道德、法律的转化机制,为“法”、“德”外在功能的协调最大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必须一方面将成熟的、普遍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已经失效的法律规范应及时被道德吸收,避免造成一些社会问题法律和道德同时失控现象的发生。这就要求在人工生殖技术领域充分发挥伦理监控的功能,适时根据伦理观念的变化调整法律。
   
  人类正面临着这样的选择:要么只看到技术进步的正面效益,听任人为因素对生命的干预;要么将一切有违传统观念的技术封杀殆尽,用强制的手段保护人的生命在自然状态下的维持;要么在充分揭示新兴技术具有“双面刃”作用的前提下,兴利除害,把生物工程技术的负面作用控制在最低限。事实上,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兴其利、避其害不仅理所应当,而且完全可能,我们必须努力揭示人工生殖技术与传统伦理的冲突,找到社会能够容纳的权益得失平衡点,运用法律和伦理的协调规范功能,促进该项技术的健康发展和更好地造福于人类。
    
  参考文献
    
  1 张天蔚.克隆人:假的可能更危险.北京青年报,2003-1-12.

  2 余亚平,李建强,施索华.伦理学.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7:2.
   
  3 金象逵.审慎立心立命之特异孕育:代理、单亲、老妇、死刑犯传宗.生命教育全球资讯网http://210.60.194.100/life2000/net_u-niversity.
   
  4 李夏惠,邹柱,陈博.对克隆人的法律思考.社会科学家,1999,增刊:61-63.
   
  5 易在成.人工生育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研究.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2):50-53.
   
  6 金碧华.人工授精活动中的犯罪化问题.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3):42-48.
   
  7 林建军.人工生育的几个法律问题.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8,(2):37-40.
   
  8 郭广银.伦理学原理.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112.
    
  (编辑子 涵)

  *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编号:03BFX038)
   
  作者单位:210029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 

作者: 钱介荣 姜柏生 2005-10-6
医学百科App—中西医基础知识学习工具
  • 相关内容
  • 近期更新
  • 热文榜
  • 医学百科App—健康测试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