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erature
首页医源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7年第5卷第5期

浅议公平责任原则是否适用于医疗纠纷赔偿

来源:《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
摘要:【摘要】随着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重视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被诉诸于法律,但在相似的案例中,法官对于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却采取不同的做法,理论界也未有定论。对此,笔者认为,在医疗纠纷赔偿中不应运用公平责任原则,并进行了一定的阐述。【关键词】医疗纠纷赔偿过错责任......

点击显示 收起

【摘要】     随着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重视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被诉诸于法律,但在相似的案例中,法官对于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却采取不同的做法,理论界也未有定论。对此,笔者认为,在医疗纠纷赔偿中不应运用公平责任原则,并进行了一定的阐述。

【关键词】  医疗纠纷赔偿 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Discussion about application of fairness principle to medical conflicts compensation or not

    Ying Gan,Xiaodong Shi

    Abstract    With the medical and health work wa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more and more medical conflicts were taken legal proceedings to solve.However,in similar cases,judges applied fairness principle in different ways,so were jurists.To this problem,author believes that fairness principle can not be applied to medical conflicts compensation and expounds it.

    Key words    medical conflicts compensation;fault principle;fairness principle

    Hongkou district health inspection institute of Shanghai,Shanghai 200082,China

    Correspondence to:Ying Gan. 

  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的归责原则之一,一直为理论界所研究,在医疗领域中也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常常在医疗案件中适用。目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进步,社会对医疗卫生方面越来越重视,患者的维权意识也日益增强,法院受理的医疗诉讼逐年攀高,然而实践中法官对于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较为混乱,且学理界也未对此有明确定论,这样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也常常使医院蒙受不白之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经过研究并联系实际,试从公平责任原则的概说、立法规定、理论探讨等着手层层递进地对于公平责任原则能否在医疗纠纷赔偿中适用进行阐述,并发表自己的一点愚见。

    1  公平责任原则的概说

    1.1  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源于自然法思想,即“良心公平责任”原则。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提出用衡平的方法来解决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刚性适用于个别案件的困难[1]。从19世纪以来,由于过错责任的发展,特别是理性哲学对过错理论的影响,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损害的案件,各国法律往往陷入完全免责和完全负责的两种极端之中,这两种做法显然都不合理。因此,产生了第三种做法,即公平责任,如在1797年《普鲁士普通法》第一次草案审议会上,与会者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提出,患精神病的富翁伤害穷汉的身体,若使穷汉自认晦气,忍受损害,实在不当[2]。所以,公平责任原则最初是从关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赔偿的判决中引发出来的。正式把公平责任原则上升为一般规则条款的是1922年《苏俄民法典》。它在406条规定:“依本法第403条至405条所规定之情形,如不应负赔偿责任时,法院得酌量加害人及受害人的财产状况,令其赔偿”。公平的本意是公平合理,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即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公平责任原

    则把人们共同生活规则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公平观念上升为民事法律规范,符合广大人民意志、愿望。它弥补了侵权行为法理论的缺陷,是对侵权行为立法的发展和完善,可以说它是对其他归责原则在实施中引起不公平结果时的一种矫正。

    1.2  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般认为应符合下述条件:(1)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我们认为应包括三层含义:①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换言之,不能通过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③确定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示公平,即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示公平。(2)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这里所说的公平,并不是指平均,而是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由当事人合情合理地分担民事责任,所以说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这样才能有利于人们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秩序的稳定。(3)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的程度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客观前提,损害的程度必须较严重,即如果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且有悖于公平、正义的观念。如果只是较轻的损失,那么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并不违背公平观念,也就无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并且对此种损害行为法律也未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4)公平责任原则无免责事由且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主要在于制裁有不法行为的人,抚慰受害人,因此应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中。

    2  关于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相关立法

    2.1  国内立法情况  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中有所规定,特别是民法和侵权法中,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29条和第133条分别规定了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和未成年人伤害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况,第132条对于在民事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普遍情况进行了概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对因堆放杂物致人受伤的情况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此外,在其他的一些条例和法规中公平责任原则也有所体现,如上海、深圳、浙江等地出台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中规定了学生在学校受伤害的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于在特定条件下,致害机动车一方虽无过错,也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2.2  其他立法的检索  国外的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在他们的民法典中公平责任原则适用更加广泛。如瑞士在《联邦公路交通管理法》中规定,在受害人或死者是在免费运送或者汽车驾驶人不收取报酬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减轻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免除赔偿责任[3] 。除了上述提到的一些情况外,《台湾民法典》还规定雇佣人虽然尽职,但受雇人致人伤害,在斟酌雇佣人和被害人的经济状况后,要求雇佣人进行全部或部分赔偿[4]。这也可以说是公平责任原则在立法中的一种表现。通过对国内外立法的检索可以发现,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在医疗领域是一项空白。

    3  目前国内法学界关于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理论探讨

    3.1  法学界专家和学者的探讨  公平责任原则除了在立法中有所体现外,在法学界不少的专家和学者也对此进行了很多的探讨和论证,提出了不少的建议,比如有的专家认为因第三人外来暴力遭遇侵害的受害者特殊情况下的损害即“第三类伤害”,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要求经营者适当补偿;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污染问题应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因为在环境污染侵权领域,若仅以有损害后果以及其和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其的行为是否合法,而笼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往往对一方当事人极为不利,更体现不出法律上的平等和公平,所以可以由公平责任原则来弥补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保护上的单方性和惩罚上的绝对性之不足;更有的专家提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能确认违章行为是由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造成时,应该按照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分担。

    3.2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  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中各种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明确其适用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情形,就会使其失去活力,而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因此,学者们各抒己见,提出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能拘泥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只要法官通过审查,排除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可能性,同时案件又符合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4个条件,就可以依据公平的理念予以判决。但是,综观学者们提出的各种建议,很少甚至没有学者对于医疗纠纷赔偿中能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进行探讨和提出建议,可以说在医疗领域中对于公平责任原则能否适用的讨论是一片空白。针对这种现状,笔者对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领域能否适用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弥补立法和理论界的双重空白。

    4  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纠纷赔偿中适用存在的问题

    4.1  我国司法实践的有关情况

    4.1.1  案例一  患者,女。因病到当地卫生院就诊,卫生院予以对症治疗处理。次日晨,患者仍感头晕,伴有恶心、发热,并出现面色紫绀,不能言语,患者又到该卫生院就诊,卫生院诊断为:头晕待查,上感?利君沙反应,即予以5%GS 250 ml+丁胺卡那霉素0.2 g×3支及10%GS 500 ml+10%氯化钠10 ml,辅酶A 1支,10%氯化钾10 ml,维生素C 6支,ATP 2支,配合吗叮啉口服液治疗。上午7∶30时,当5%GS 250 ml+丁胺卡那霉素0.2 g×3支静脉滴注快结束时,患者突然面色发绀,呼吸不规则,卫生院立即采取胸部按压,吸氧,注射肾上腺素、洛贝林等抢救措施,但患者已停止呼吸,至7∶50时抢救无效死亡。经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调查,鉴定结论为:(1)该患者就诊时医院给予的处理无原则性错误。(2)患者属于丁胺卡那霉素过敏死亡,患者发生过敏后,医院组织的抢救处理是积极负责的。(3)丁胺卡那霉素及葡萄糖这两种药均无急性过敏性反应的报道,药典也未规定使用前需作皮试。本例医疗事件为非医疗事故。法院认为虽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无过失,但又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且本着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精神,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医院应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5]。

    4.1.2  案例二  患者因双眼发痒、眼角分泌物增多到某医院门诊就诊。经检查,医院诊断为急性角膜炎,给予磺胺醋酰钠类药物及其他抗生素治疗。因病情未见好转,患者又到其他医院就诊,诊断为双眼干燥症。患者以医院用药不当引起干眼症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医疗事故鉴定后,结论为:(1)眼干燥症病因较复杂,可由药物过敏引起,也可以是一些疾病的一种表现或结果。根据本案情况,不能排除患者因磺胺类药物过敏导致干眼症的可能;(2)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无明显失误,不存在医疗过失。法院判决: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4.1.3  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纠纷中运用无序的原因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患者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医疗纠纷逐年增多,法院受理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然而问题也接踵而来,在医院无诊疗护理过失的情况下,面对相似的案情法院的法官却做出了不同的判决,法学理论界的学者们也各执一词。那为什么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适用会如此的混乱呢?从实践情况看,可归结为以下原因:(1)社会是复杂的,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又是灵活的,故法律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在法理上有着严格的限制,有时也较难把握,所以实践中一旦法官的理解出现偏差就会做出错误的判罚,极大地损害了医院的利益。(2)患者是弱势群体,出于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精神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有的法官认为,虽然医院并无过失,是由于患者自身体质问题、意外等原因,但只要患者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损失,医院就要进行赔偿,因为如果仅仅要求患者独自承担损失的话,显然对患者不公平,所以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由医院承担责任可以给予患者及其家属以更充分的救济,这样有利于维护患者的利益,有利于社会主义公平的实现。(3)对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片面适用,有的法官置“医学鉴定对医疗单位是否过错未做出结论性意见”这一先决条件是不顾、断章取义地将“可以按公平原则处理判决当事人分担损失”作为判案的依据,对于经医学会鉴定为非医疗事故,诊疗过程中也无过失的医疗纠纷赔偿中竟然也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导致错案的发生。

    4.2  医疗纠纷赔偿中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法理分析

    4.2.1  在同一个案件中不能同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在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往往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并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在医院充分举证不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又同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这种适用法律的方法是错误的。因为,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常常是互相排斥的,公平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只有当一个案件中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且法律无明文规定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医疗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所以在医疗纠纷的审理中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否则会产生理论适用中的原则性的错误。

    4.2.2  正确地平衡医疗行为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医疗行为具有救助性,是通过对疾病的诊治,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或精神健康,减少或消除患者的生理或精神痛苦。同时,医疗行为又具有局限性,人类对于疾病的认识和了解有一个深化的过程、一个探索的过程,由于科技发展的局限性,医疗行为在不同程度上对患者的身体可能会带来损害,包括利用现代医学知识无法诊断患者的疾病等,即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必然带有风险性、危险性的,因此,必须正确地平衡医疗行为手段和目的关系。一味地判决医院承担赔偿或补偿功能,从而忽略了医患双方对疾病风险的分担功能,这将不利于医患双方纠纷的解决,更谈不上维护患者、医院及医护人员的利益,不能形成最佳的医、患利益双赢局面。

    4.2.3  无过错情况下医院的赔偿  从逻辑推理来讲,在无过错的情形下医院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实行赔偿,那么势必得出以下推断:如果医院在医疗行为中有过错,就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令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在医疗行为中没有过错,那么对于医疗行为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就按照《民法通则》的公平责任原则令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从以上推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医院有过错应当赔偿,没有过错也得赔偿;也就是说,只要医疗行为中有损害存在,医院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院中的病人总存在着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损害,因而医院也就每时每刻都存在于赔偿的结果之中,这样对本身就是公益性质的医疗单位显然太不公平,最终受害的是整个社会,这是与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精神相抵触的。从以上逻辑推理中,我们不难看出,在医疗纠纷中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因此,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纠纷赔偿中适用,不仅不能真正、根本地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而且其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且周而复始,形成恶性循环,医院将得不到发展,病人也将得不到合理、快捷、有效、方便的治疗。所以,从法学理论和社会后果来看,医疗纠纷赔偿中不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用其他的救济方法予以替代。

【参考文献】
     1 徐爱国.重新解释侵权行为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政治与法律,2006;6:32.

2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之比较.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2006-8.

3 论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中的过错.中国民商法律网:www.civillaw.com.cn.2007-2.

4 徐涛,房宝敏,张震.浅论公平责任原则.法学阶梯,2004;5:89.

5 季荣寒,李健.时某医疗损害赔偿案归责原则探讨.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10:114.


作者单位:(上海市虹口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海 200082)

作者: 甘莺 史晓东 2008-6-13
医学百科App—中西医基础知识学习工具
  • 相关内容
  • 近期更新
  • 热文榜
  • 医学百科App—健康测试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