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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医源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12年第10卷第7期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效能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作用

来源: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
摘要:【摘要】目前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主要缘于法定证据方法之一的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其鉴定结论作为法定客观证据之一而对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及判决赔偿数额产生重大影响,是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之一。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颁布后,患方选择医疗过错法医学鉴定作为证据救济,因其能够合法地对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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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主要缘于法定证据方法之一的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其鉴定结论作为法定客观证据之一而对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及判决赔偿数额产生重大影响,是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之一。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颁布后,患方选择医疗过错法医学鉴定作为证据救济,因其能够合法地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病历真伪、损害结果等内容实施鉴定,使患方以人身损害赔偿为诉讼案由,不但赔偿数额大,医疗机构声誉受损,而且在民事赔偿案件审理完毕后,又可以启动刑事及行政程序追究当时医务人员的刑事、行政责任,对个人及医院整体都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使用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保障患方的权益,又最大限度减少医方损失,是医疗机构摆脱医疗纠纷困扰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  医疗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过错法医学鉴定;证据救济;人身损害赔偿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或医患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法医学鉴定。何种方式有利于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减轻损害应当是医疗机构做出决策的基点。医疗事故技术与医疗过错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实务比较研究显示,后者相对于前者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损害最大,医方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疗机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或医患纠纷[1]的唯一正确选择。

  1医学会鉴定

  合法性、客观性的法律依据以现行医学会行政鉴定体制行使民事审判中的司法鉴定权是民事法律证据规则的基本要求,使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及裁判结果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合法性、客观公正性密切相关。

  1.1医学会鉴定的合法性(1)专家鉴定组的组成合法。医学会鉴定专家主要是医疗界的教授、专家,长期从事医疗服务工作,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家组成严格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参加鉴定专家由当事人双方随机抽取,涉及死因和伤残等级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参加,避免了双方当事人对专家组成员的疑虑,保证了鉴定结论的合法公正性。(2)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医鉴结论经专家组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遵照《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0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3条第5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7项规定,同意鉴定的成员在鉴定书上签名,对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适当注明;鉴定人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条,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和书面答复质询义务,其鉴定结论是符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的有效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双方有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满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权向上一级医学会提起重新鉴定。依据相关法律及规定,医学会鉴定的专家组成、鉴定程序、结论产生过程及鉴定人义务说明医学会鉴定结论有充分的证据资格,是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合法鉴定。

  1.2医学会鉴定的客观性

  1.2.1以真实病历作为鉴定结论的真实依据以客观真实病历作为依据构建结论。通过鉴定专家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可以真实鉴定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结果。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第2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对于伪造病历采取不受理,在鉴定过程中发现病历伪造则中止鉴定,并要求当事人举证说明,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陈诉权和选择权。

  1.2.2医疗事故鉴定的因果关系判定及事故等级判定的客观性医学会鉴定以导致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作为致害原因,根据诊断、治疗、护理、检查及抢救、管理等多方面因素分析事故,全方位查找过错与事故损害间在医学上的必然联系。作为因果关系的要件予以分析,使鉴定结论更具有证据证明力。以医学会鉴定结论确定的损害结果事故等级依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规定,无偏袒、包庇,有效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2医学会鉴定结论形式及对诉讼的影响

  2.1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等规定,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当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时,患方既可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或者也可以人身损害赔偿作为诉由行使民事诉讼权利,起诉医疗机构要求予以经济赔偿。但是鉴于证据表象类型决定诉由的关系,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经医学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患方只能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作为诉由,法院不论患方坚持何种起诉诉由也均以医疗事故案由及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裁判[2,3]。由于仅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较《民法通则》及相应司法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般低一半以上,且为一次性赔偿,使患者得到相应的损害赔偿的同时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最大限度降低了医院的经济损失,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媒体报道,社会舆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社会形象贬损等无形资产的直接损害,以此造成医务人员防御性医疗行为、职业倦怠等退行性理念蔓延及削弱医疗机构竞争力和作为典型案例、判例被广泛引用,因此采取医患双方自行和解方式处理医疗事故争议较为稳妥,经过医疗机构内部设置的院内事故鉴定专家组或委员会讨论定性对认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或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尽快和解处理,院方应避免在时间、法律、经济、舆论的负面影响。

  2.2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学会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时,患方或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可按照《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规定,委托社会鉴定机构或司法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法医学鉴定。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中,医疗过错法医学鉴定事项包含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损害结果、病历真实性等鉴定内容,特定内容的法医学鉴定,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中,司法机关确认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等的新型证据方法类型,是认定侵权要件事实的证据方法之一,是医学会中止鉴定或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时的证据救济方法。医疗过错法医学鉴定结论中如果明确医方有过错并且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方则以法律及相应司法解释允许的人身损害赔偿诉由起诉医疗机构要求予以经济赔偿,甚至已经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为诉由起诉的可以撤诉,转换为人身损害赔偿诉由重新起诉医疗机构,并且配合一诉前、诉中取得的医疗过错法医学鉴定作为支持其诉由的关键证据。目前本区已经实践有撤诉转换诉由重新起诉医疗机构或者直接以人身损害赔偿诉由配合医疗过错法医鉴定起诉医疗机构并法院判决70余万元、80余万元等多起案例,同时保留患者再次起诉医疗机构继续要求予以赔偿的诉权,因此,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以医疗过错法医鉴定配套以人身损害赔偿诉由实施新型医疗纠纷诉讼证据救济方法是医疗纠纷诉讼新进展[4]。对比以医学会鉴定配合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由的诉讼模式,前者赔偿总额高于后者平均相差约十倍、两者继续诉权保留状况又相异;以医疗过错法医学鉴定为证据依据致使患方于进行人身损害民事诉讼的同时或者之后又能实施相关联的刑事和行政诉讼[5,6],在患方实施民事诉讼有可能媒体报道损害医疗机构形象、声誉的同时,患方实施的刑事和行政诉讼必将被各种媒介报道传播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损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长远利益。因此在医疗纠纷审理及事故处理过程中避免使用对院方不利的医疗过错法医学鉴定,使患方以人身损害赔偿为诉讼案由不仅获得高额赔偿,而且更深层次损害医疗机构形象和声誉。应该尽量使用医学会鉴定以医疗事故损害为案由进行诉讼,使赔偿额及负面损失减少到最小化。如果院内事故鉴定专家组或委员会讨论定性对认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或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应尽快和解处理,除了经济损失,院方可以避免在时间、法律、经济、舆论的负面影响。

  3结语

  针对医疗事故争议或医患纠纷处理方法医疗机构只能采取两害之中取其轻策略,为防止医疗事故争议或医患纠纷转化为诉讼导致原有医疗机构损害扩大延伸,特别是为了避免患方采用新型医疗纠纷诉讼证据救济方法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造成更大的危害,医疗机构应采用医学会鉴定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或医患纠纷最大限度保护自己,避免患方使用医疗过错法医学鉴定,医疗机构促使或纵容患方行使诉讼方式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或医患纠纷及对患方医闹损害医疗机构名誉行为予以起诉,只能招致广告医疗机构负面形象、贬损医疗机构无形资产、加剧医务人员防御性医疗行为及职业倦怠等退行性理念的蔓延、颠覆医疗机构竞争力和正常医患关系之恶果,是医疗事故争议或医患纠纷处理方法中的下策应当避免使用。基金项目:新疆医科大学“卫生法”学科建设资助项目。

【参考文献】
    1王华,王晓霞. 医疗纠纷成因分析.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7,23:273-274.

  2李晓玉.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问题的若干思考. 新疆审判,2006,1:33-35.

  3李晓玉. 医疗事故鉴定与法医学鉴定. 新疆律师,2006,1:49-51.

  4王忠臣,地力拜尔,李巧稚. 从医疗纠纷诉讼新进展透视医疗安全质量管理缺陷.新疆医学,2008,38:117-119.

  5地力拜尔,王忠臣,李巧稚.医疗纠纷诉讼与和解对医疗机构损害的实务比较研究. 新疆医学,2008,38:131-133.

  6地力拜尔,李晓玉,李巧稚.论手术知情同意书与防范医疗纠纷. 新疆医学,2008,38:131-133.

作者: 李巧稚作者单位:(新疆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新疆乌鲁木 201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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