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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合作平台在线期刊中华医药杂志2005年第5卷第5期医院管理

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来源:INTERNET
摘要:【摘要】2002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患者知情权的增加及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倒置,对今后医疗工作和医务人员的传统观念提出了严峻挑战。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在我国并不是一个为大家接受的通说。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王泽鉴认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informedconsent)是指医生应依必要说明使病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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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2002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患者知情权的增加及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倒置,对今后医疗工作和医务人员的传统观念提出了严峻挑战。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在我国并不是一个为大家接受的通说。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王泽鉴认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informed consent)是指医生应依必要说明使病人就某种医疗行为做成同意的决定。它包含两层意思:医生的告知、患者的承诺。我国患方的知情同意权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中。从近期来看,知情同意权的事实,并没有真正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对医学的进展也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但从长远看,随着人们整体素质的提高,知情同意权会真正得到实施,减少医疗纠纷,促进医学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随着患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及人民医疗期望值的提高、经济意识增强、医院管理及服务过程中的不足等各种原因,性质各异、矛盾复杂的医疗纠纷日趋增加,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及人身安全,影响了医院的社会信誉及经济效益。2002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患者知情权的增加及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倒置,给今后医疗工作和医务人员的传统观念提出了严峻挑战。从尊重患者人格及维护医疗安全出发,知情同意权也越来越受到广大医务人员的重视。
   
  过去在医疗界有这样一个观点:患者到医院求医,医生根据患者的情况决定治疗方案,患者要“服从治疗”,这一观念至今仍在一部分医务人员中根深蒂固。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这一理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在目前的医疗实践中,又是大夫好心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反倒被推上了法庭,很多情况是由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引出的。那么什么是知情同意权?

  1 知情同意权的概念
    
  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在我国并不是一个为大家接受的通说。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王泽鉴认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informed consent)是指医生应依必要说明使患者得就某种医疗行为做成同意的决定。台湾地区《医疗法》第46条规定:“医院实施手术时,应取得患者或其配偶家属或者关系人说明受伤原因、手术成功率或可能发生之并发症及危险,在其同意之下,始得为之。但如情况紧急不在此限。前项手术同意书及麻醉格式书由卫生主管机关定之。”从上述学者的观点和台湾地区《医疗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就在患者被告知医疗情报的情况下统一医生的决定:若医生未尽告知义务或未取得患方同意,则构成医疗不当。
   
  大家可能产生这样的疑问:医生掌握专业知识,为什么医生的医疗行为要取得没有专业知识的患方同意?那么也有这样一个问题:医生在患者身上实施的一些治疗如截肢、脏器切除等医疗行为,对患者都具有侵袭性,为什么这一表面看上去不合法的行为实质上是合法的?这些行为合法性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根据现代法理学:医生为患者实施治疗、尤其是侵袭性治疗,其行为有形式的不合法转化为实质上的合法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国家法律的许可和保障;(2)具有治疗目的;(3)患方的承诺。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患方同意这一要件已经被法学界所确认,现在让我们对这三个要件使医疗行为合法进行一下分析。
   
  首先,是国家法律的许可和保障。在一个法治国家,任何一个行为若没有法律基础,这一行为不管多么合理,在现实中都有可能遇到麻烦。《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广大执业医师医疗行为合法的许可和保障。若没有这一许可和保障,医生的行为不仅失去了法律基础,甚至还可能犯罪,从这一个意义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执业医师医疗行为合法性的最主要的法律基础,是医师执业的尚方宝剑。
   
  其次,医疗行为具有治疗目的,患者到医院求医其目的是解除病痛、救治生命,医生的一切医疗行为都是从这一角度出发的,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的天职和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所以医生行为的目的与患者到院求医目的是一致的。基于此,医生的医疗行为包括侵袭性医疗行为都具有了合法依据。
   
  第三,患方的承诺。传统的医学理念把患者作为治疗的课题,随着医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医学模式的转变,尊重患者、尊重患者的人格已成为现代医学的一个基本理念。在医学界形成这一理念的过程中,法律界也确认患者对自己身体的处置权,最终形成目前的知情同意权这一新的法律权利。
   
  患者到医院求医双方建立了一个医疗服务合同,患者来院求医的目的就是为了治疗,故一些无侵袭性的治疗,推定患者已同意医生予以处理,所以无需另行签具同意书;对于一些危险性较大或者对患者身体器官影响较大的手术或治疗,出于对患者的尊重应由患者最终决定治疗法案。为了使患者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医生有义务将相关医学情报进行处置,若未履行上述义务,则构成医疗不当。这就是informed consent理论,inform感知,consent允诺,informed con-sent汉语中无相对应的词,一些法学界人士称之为“知情同意”这就是患方知情同意权的由来。
   
  由于医疗行为合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那么在进行侵袭性医疗行为时,取得患方的同意就显得非常重要和必不可少。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知情权增加,主要有:各种手术协议书、知情同意书、谈话记录及签字制度等。

  2 告知的内容和承诺的效力
    
  2.1 告知内容 刚才我们已经谈到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权利,它包含两层意思:医生的告知、患者的承诺。即在医生告知患者相关医疗情报下,由患者最终决定治疗和手术等方案。在下述情况下医生应告知患方以取得其同意:(1)进行特殊的检查时;(2)应用新的治疗方法时;(3)输血时;(4)进行麻醉、手术时;(5)拟切除脏器或截肢时;(6)存在多种治疗方法,各方法间取舍困难时;(7)本院治疗条件不充分医生指示患者转院时;(8)其他可以出现不良后果时。医生在向患方告知时,要告知什么,根据台湾地区《医疗法》及目前国外判例,医生在向患方告知时,应告知:(1)患者目前的诊断;(2)该疾病目前的治疗方法;(3)医生拟施方法的评价;(4)若进行手术时手术名称、目的、效果、危险及并发症,同时医生应当告知患方本院对术中危险的把握及预处理方案,经过上述说明取得患方书面同意。
   
  2.2 告知对象 对于手术或治疗的风险承担除患者本人、配偶、近亲属外,他人无权予以承诺。因此,在与保护性医疗制度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告知的对象为患者本人、配偶、近亲属。
   
  2.3 在大夫已尽充分告知义务的前提下,患方的承诺产生以下法律效力:(1)使医疗侵袭行为合法;(2)医生在一定程度上负责。我们知道一个有行为能力的人一经承诺就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后果。在医患关系中,为什么患方的承诺仅能使医生在一定程度上负责?从法官的角度看患方的承诺,他们认为医生为了事后推卸责任,在列举可能发生的危险时,往往扩大范围,而此时患方处于求治心切未必能够领悟上述同意书的含义,因此依同意书所列内容让医生全部负责对患方不公。因此,法律仅认可其“合理的”部分。从这一角度讲,医生们希望通过手术同意书(或其他同意书)的形式以减轻自己的责任是徒劳的,因此,我们说同意书应客观分析具体病情才能起到法律效力!

  3 知情同意权的实施
    
  各级医院完善了签订手术、麻醉及输血等各种知情同意书的程序和要求,如协议书应由主治医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患者及家属充分说明,让其真正的知情理解,并最终以签字形式表达;法律规定需要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的,需征得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双方同意,并办理委托代理书手续后,方可与其代理人谈话签字。疑难、危重患者,预计有较大风险的诊疗活动或新开展的手术及诊疗技术,需事先报告科主任并上报医务部。患者或其家属不同意手术或院方建议的诊疗措施时,应在协议书上注明“不同意”字样,并签名,谈话医师应将详情及时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在临床医疗实践中,有些患者能够理解被告知的病情,并采取积极的态度配合检查和治疗,有时会提出一些合理的、医生没考虑到的治疗建议,对治疗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还能够建立平等友善的医患关系,最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也有些患者及家属对各种协议书持敌对态度,认为这是医生推卸责任的方式;有的患者认为这只不过是形式,吓唬人而已,没认真听就稀里糊涂签了字;还有些家属,患者病情紧急,需立即手术、输血等,谈话时家属听到手术有那么多并发症、麻醉有生命危险、输血还可能染上艾滋病等,不敢签字,医生怕承担责任,不签字就不敢手术,有时就会延误诊治。
   
  从近期看来,知情同意权的实施,并没有真正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对医学的进展也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但从长远看,随着人们整体素质的提高,知情同意权会真正得到实施,减少医疗纠纷,促进医学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为广大医务人员的职业提供了职业的法律保障,医疗的特点和人们权利意识的上升对广大医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暂时的不良干扰不应影响对医疗职业崇高感的认知。可以预见对患者权利的尊重必然伴随着对医生权益更进一步的尊重,因为医患关系中,担负治病救人重托的毕竟是医生。中国医师协会已经成立,我们都注意到了她为维护广大医务人员权益、改善医务人员职业环境所付出的心血。相信在中国医师协会和广大医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医生的良好职业环境会很快到来。
    
  作者单位:255000山东省淄博市中心医院 

作者: 邵永芳 杨艾玲 200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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