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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不该去向成谜

来源:大河报
摘要:近期,浙江大学对“贺海波论文造假事件”作出了处理。但有媒体报道,涉案课题组曾申请过总额达百万元的科研经费,目前去向不明。背景新闻3月15日,浙江大学校长杨卫通报了“贺海波论文造假事件”的处理情况:原浙江大学药学院副教授贺海波被开除出教师队伍。但调查结论中未涉及造假论文和相关课题经费之间的关系,更未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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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浙江大学对“贺海波论文造假事件”作出了处理。但有媒体报道,涉案课题组曾申请过总额达百万元的科研经费,目前去向不明。



  背景新闻



  3月15日,浙江大学校长杨卫通报了“贺海波论文造假事件”的处理情况:原浙江大学药学院副教授贺海波被开除出教师队伍;贺海波所在的中药药理研究室主任吴理茂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被解聘;浙大药学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李连达任期届满,不再续聘。但调查结论中未涉及造假论文和相关课题经费之间的关系,更未谈及是否追缴相关经费。



  记者查询发现,与造假论文相关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正是吴理茂。该项目于2008年12月31日结题,获资金资助28万元,除被揭露的造假论文外,未见其他项目成果。



  仅记者调查明确数额的经费相加,李连达课题组已获得上百万元的研究经费。美国科学杂志Science  的报道称,李连达在任浙大药学院院长的5年里,带去共计43万美元的研究资助。



  但此前李连达本人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这些造假论文既非李连达负责的课题,也没有得到任何基金的资助。浙大提供的调查报告也强调,贺海波本人承认,这些论文得到资助的说法“都是他为了使造假更具权威性而编造的”。



  记者检索了贺称为“编造资金来源”的论文。其中两篇为英国《本草疗法研究》杂志2008年第8期发表的第一作者为贺海波的造假论文。两篇文章的介绍页面上详细列出了论文的资金来源,共有浙江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科研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973”计划基金资助项目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等5项。发表在荷兰《人种药理学》杂志的上述论文资金来源除与上述说法相同外,还多了一项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



  注明资金来源的还有发表在德国《NSA药理学》、波兰《药理学通报》上的论文,除与上述项目重复的资金来源外,还有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



  上述基金和项目至今都未出面说明到底是否资助了造假论文。记者致电其中一家资金提供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该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正在调查此事,尚未有结果。



  江毅轩据相关报道整理



  说法一骗取巨额科研经费该追究刑责



  卢国伟(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毋庸置疑,这次引起国际关注的学术造假事件,如果确实骗取了国家巨额科研经费,我认为,应该以诈骗罪追究造假者的刑事责任。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个犯罪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要看其是否符合四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不构成诈骗罪。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2.客观要件: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方法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财产处分,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2000元即达到数额较大。3.主体要件: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贺海波等人通过剽窃等学术欺诈手段炮制假论文,如果其骗取了国家巨额科研经费,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完全符合上述四个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司法机关不但要追缴被骗去的科研经费,还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学术造假将使社会失去对学者乃至科学的信任,将使整个民族的进步停滞甚至倒退若干年,其危害后果不同于一般的骗取钱财的诈骗行为,还应当依照《刑法》从重处罚。



  然而,在我国,要追究学术造假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非易事。2006年,上海交通大学教授陈进在负责研制“汉芯”系列芯片过程中存在严重的造假和欺骗行为,以虚假科研成果欺骗了鉴定专家。最终,陈进只是被撤销各项职务和学术头衔,国家有关部委与其解除科研合同,并追缴各项费用,没有人因“汉芯”造假事件受到任何法律上的追究。



  但在外国,对学术造假者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少见。就拿韩国当年的黄禹锡论文造假事件来说,经首尔大学调查委员会调查证实论文造假后,被誉为韩国“克隆之父”,韩国首位“最高科学家”的黄禹锡被迫向国人“谢罪”,辞去首尔国立大学教授和世界干细胞研究中心主席之职。韩国政府也取消了其“最高科学家”称号。随后,韩国司法机关对黄禹锡论文造假事件进行司法调查。在司法调查后,首尔地方检察厅以欺诈、挪用公款及违犯生命伦理法等罪名对黄禹锡提起诉讼。



  所以,这次浙大论文造假事件,对我国的司法部门提出了挑战。



  说法二违法成本太低是学者敢造假的重要原因



  孙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我国对科研投入了巨额资金,有报道称研发经费已经超过日本,居世界第二位。然而,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却远远落后于美国、日本,每年表彰一次的国家科技一等奖也屡屡空缺。究其原因,不尽合理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成为掣肘之一。



  首先,我国科研经费分配机制不完善。在以行政手段为主构建的项目审批制度下,巨额的科研经费始终由各级政府部门进行分配。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主管人员拥有太大的资源分配权和项目审批权,容易造成决策不当、资源浪费乃至腐败滋生。一些科研单位将人员收入与科研经费挂钩,诱使很多科研人员拼命争项目、争经费。而院士就成了争取经费的“香饽饽”,身兼数职甚至数十职就是这个原因。这次事件中,李连达院士就是这样被拖下水的。



  其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不透明。虽然在申请科研项目、下达课题任务时,项目资助方十分明确地规定了资金该怎样具体使用,甚至细致到提取多少人头费。但当经费到达研究者手中后,一般由项目主持人一人说了算,挪用资金、用各种发票冲账变现资金,宝贵的经费有相当比例流入研究者的腰包。对高校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发现,直接用于课题研究的费用开支仅占40.5%,而管理费用、人员经费等开支占近六成。审计人员调查发现,有些高校还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家庭电话费、交通费、学费、私家车保险费和维修费等。经费花掉了,科研成果没有,就只好炮制垃圾论文对付过去,或请几个权威专家开个成果鉴定会,只要“表示”到位,评审专家一般都会开“通行证”。这样,一些科研人员就在“科研成果”的幌子下面,轻易套取瓜分了国家宝贵的科研经费。



  再次,缺乏严格的问责机制。近年,高校时常曝出科研人员用科研经费报销私人开支,增列研究生名单套取科研经费,甚至有购车买房的“新闻”,但鲜见因此而受处分者。对于曝出一些学术造假事件,社会舆论一直呼吁通过法律手段追究造假者的欺诈行为。但迄今为止,司法还未进入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领域。之所以学者敢于造假,违法成本太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说法三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治理科技腐败



  项林(郑州大学法律硕士):目前,以经费的滥用和学术造假为主要表现的科技腐败呈蔓延之势,必须从完善制度入手治理科技腐败。



  首先,应成立独立的科技拨款委员会,专门负责科研项目的评审鉴定。据了解,国外的科技拨款委员会是个松散的独立的中介机构,不属于政府,不是常设机构,里面更多的是鉴定专家,对申请项目实行匿名打分。专家是随机抽取的,专家信息不公开,工作人员一旦透露专家名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属于犯罪范畴。在我国,科技行政部门掌管大量科研经费,资金分配不透明,课题评价以及成果鉴定不公正,甚至在一些科研领域中出现了以人际关系为主导的“小圈子”。因此,建议借鉴国外做法,设立中介性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由评审机构建立评审专家库,入库的专家对项目进行匿名评审,对国家一些重大项目的评审还可以聘请国外有关专家参加,减少行政管理人员对项目评审的干预。



  其次,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全程动态管理和监控。除了在设立项目时严格限定资金的具体使用外,还要加强资金使用过程的监控,所有项目都要进行过程管理和过程监督。建议由第三方独立会计事务所对科研机构实行规范的会计审计管理,承担财务审计和监督,定期向立项单位和经费投入单位汇报审计情况。发现违反科研经费使用规定和政策的,或有贪污、浪费、贿赂等腐败行为的,要及时进行追缴和查处。



  再次,完善打击学术欺诈的法律制度。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剽窃、抄袭、学术腐败等范围没有具体界定,认定和处理上还存在着法律空白。骗取科研经费能否以诈骗罪、贪污罪进行追究,也存在法律障碍。因此,建议国家尽快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设立相应的法律认定标准,在追究学术造假者骗取科研经费的刑事责任时有法可依。
作者: 20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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