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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北校区二级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山大学
摘要:北校区各“二级单位”:为进一步贯彻专业队伍防范和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方针,按照中大保卫〔2006〕3号《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的通知》要求,校园安全防范采取专业队伍防范为主导,二级单位防范和师生自防自治为基础的安全防范模式。为推进北校区“二级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简称“二级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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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校区各“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专业队伍防范和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方针,按照中大保卫〔2006〕3号《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的通知》要求,校园安全防范采取专业队伍防范为主导,二级单位防范和师生自防自治为基础的安全防范模式。为推进北校区“二级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简称“二级防范”),我办按照“分工负责,专人指导”的原则,为各“二级单位”指定了专明联络人员(简称“专管员”)。专管员对二级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进行经常性专门指导与联系工作。请各“二级单位”按照学校相关安全管理制度(附后),在保卫办“专管员”的指导下,切实做好本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
特此通知!

北校区保卫办
二00七年九月二十日

附: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的通知

中大保卫〔2006〕3号
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实体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
经2006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现在将《中山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实施办法》、《中山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试行)》、《中山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山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山大学流动人员治安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卫处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中山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和内部稳定,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及《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施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及保卫、宣传、组织、人事、总务、房产、设备、学生工作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研究生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学校综合治理督察办公室,负责学校治安综合治理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督促责任制的层层落实;
(二)规划、协调、督察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环境治理工作;
(三)开展创建文明校园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做好后进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四)参加所在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
第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部、处、学院、实体系、直属单位等)是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单位行政一把手自然是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同时可确定一名行政副职领导为本单位第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治安管理具体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学校治安综合治理有关决定,制定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健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组织,严密防范措施,落实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防生产事故和防范其它违法犯罪工作;
(三)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法制、校规、思想、道德和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师生员工遵纪守法观念,树立文明风尚,创建良好的校园生活和工作环境;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切实进行整改,落实安全措施,堵塞漏洞,防范于未然;
(五)加强教学、实验、办公大楼、工厂、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落实节假日值班、岗位检查、班前班后检查、隐患整改以及危险物品、枪支弹药、贵重仪器设备、珍贵文物、现金票证的管理等安全制度,新职工岗前和学生实验前的安全教育制度,严密安全设施,安装防盗、防火报警技术装置,保障安全;
(六)协助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建立学生治保组织,健全学生宿舍的值班、会客、作息、水电管理等制度,组织发动学生积极参与校园治安管理和宿舍治安值班;
(七)协助建立教工及教工家属群众治保组织,配合当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委员会做好教工住宅区的治安联防工作;
(八)加强流动人员管理,坚持入校登记、申办暂住证件等制度,对雇请的流动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并在用工完毕后及时进行清退;
(九)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组织力量抢救和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和事故的扩大蔓延,并及时向公安保卫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积极支持配合公安保卫部门查处,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条  每年十月是学校的“安全活动月”,由学校综合治理督察办公室、保卫处组织,在全校范围内广泛开展以消防、治安安全为中心的教育、检查、整改活动。
第七条  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业务分工,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做好宣传、教育、条件保障工作和安全用电、用火、用气、用油、安全实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不得违规经商。
第三章  目标管理
第九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须根据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具体内容是:
(一)确定单位安全防范责任人及下属单位、岗位安全防范责任人;
(二)把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
(三)制定、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措施;
(四)建立检查监督、定量考核和评比奖惩制度。
第十条 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管理,达标标准是:
(一)各级党政领导重视,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本部门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议事制度;
(二)建立健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各级的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目标,落实措施,齐抓共管;
(三)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普遍增强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树立良好的文明道德风尚,把各项管理工作纳入法规管理轨道,努力实现内部人员无违法犯罪行为的目标,抓好对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的教育和转化工作;
(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发现、化解不安定因素,迅速有效地制止、处置闹事苗头,做好教育疏导工作;积极调解民事纠纷,缓解矛盾,维护单位内部稳定;
(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完善制度,加强防范,堵塞漏洞,严格管理,责任到人。做到及时发现和遏制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违纪行为,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单位内部不发生重大刑事、政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校园和单位内部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六)建立群防群治制度和群众联防网络,师生员工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活动和不良现象作斗争。
第十一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要层层签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和目标管理制。
第十三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检查、评比、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凡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或文明单位。具体工作部署及检查、评比和考核标准,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与单位、部门的政绩考核和评选先进挂钩,同各级治安责任人、师生员工的荣誉、考核成绩、晋升和经济利益挂钩。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治安综合治理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以及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抢救灭灾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单位、部门领导或治安保卫责任人,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思想麻痹,疏于防范,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或经公安保卫部门、消防部门通知整改而不加以改正,以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其他严重治安问题,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渎职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当事人工作责任心不强,有章不循,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违反制度而导致发生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严肃批评或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构成渎职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奖励和惩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综合治理督察办公室申请复议,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出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综合治理督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各附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原《中山大学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同时废止。
 
中山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和在校园范围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专门队伍与群众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校园治安管理,检查、监督、指导二级单位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健全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制度,督促治安管理工作的层层落实;
(二)制订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二级单位及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单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组织开展学校法纪与安全教育,调解校园内治安纠纷,制止扰乱校园秩序行为,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第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部、处、直属单位、学院、实体系等)是本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单位行政一把手自然是本单位治安责任人,同时可确定一名副职领导为本单位第二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治安管理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部门法纪与安全教育、内部治安管理工作;
(二)经常检查并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公有财产和师生私有财产的安全;
(三)调解单位内群众纠纷,协助公安部门、学校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部署开展学校要求的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区域治安防范工作的直接实施单位,在学校保卫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治安防范工作。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七条  校门治安管理
(一)教工、学生、学校雇请人员凭本人工作证、学生证、合同工人证件等有效证件进出校门;来校办公、学习、访友等校外人员,须出示来访证明或有效身份证件等,经门卫查验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才准进入学校;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须经学校外事部门同意并会知保卫部门后方可入校。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携带各种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学校;校内外单位和个人运载或携带仪器设备、材料、大件物品出校,须主动向门卫出示有效证件、证明,在履行登记手续后予以放行。
(三)校门范围内不准从事摆卖、修理等经营活动。
第八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一)校园内公共场所禁止大声喧闹、聚众生事等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禁止赌博、非法传教、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校外单位或个人借用学校公有资源进行拍摄电影、电视、制作广告等活动,须经学校校长办公室批准并知会保卫部门,否则保卫部门有权干涉、制止活动进行。
(三)禁止校外单位或个人侵害学校公有资源,保卫部门有权责令有此类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离开学校。
第九条  教学、科研、实验楼和办公楼治安管理
(一)学校教学、科研、实验楼和办公楼,依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使用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防止治安事故的发生。
(二)主管部门应对在上述场所举行的各类活动进行审查,确保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范和学校相关规定,因审查或管理不严引发责任事故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举办具有敏感政治主题的活动,须经学校党委办公室同意并报保卫部门备案。
(三)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以上场所,或在以上场所举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活动。
第十条  学生宿舍治安管理
(一)学校宿舍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学生宿舍安全防范、安全检查、安全事故抢险和现场维护等。
(二)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特殊情况需留宿的须经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禁止留宿异性,禁止异性在午休或学校明文规定的时间段内逗留在宿舍内;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探访须履行验证、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去。
(三)学生宿舍内禁止进行赌博、吸毒、非法传教等违法违纪活动,禁止在学生宿舍内进行经商活动。
(四)凡已毕业、休学、退学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宿手续,不得继续留宿学生宿舍。
第十一条  工棚、工地治安管理
(一)校内工棚、工地,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施工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防止治安事故的发生。
(二)工棚、工地场所禁止进行一切违法犯罪活动,禁止进行一切影响师生安全和侵害学校利益的活动;
(三)除特殊情况经学校基建、总务等管理部门同意外,校内基建、装修工程均不能在中午12:00时至14:00时、晚上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内施工。
第十二条  经营服务场所治安管理
(一)校园内经营服务场所主要包括招待所、餐厅、网吧、复印(印刷)店、理发店、废品收购店、维修店、士多店等场所。
(二)校园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均须在保卫部门登记备案。
(三)校园内经营服务单位,必须明确治安责任人、健全治安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经营服务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借用房治安管理
(一)学校借用房是指学校将公有房屋有偿或无偿出借给与学校相关的流动人员居住的房屋。
(二)学校房屋管理部门必须对借用房人员身份材料进行审查并登记造册,对借用人员进行法纪和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整改安全隐患。
(三)禁止利用借用房进行一切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活动。
(四)暂住借用房的非学校正式教职员工,须遵守学校流动人员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  对开展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依照《中山大学安全防范工作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凡有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保卫部门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如当事人不予配合的,保卫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离校或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凡干扰、破坏校园治安秩序或致使各种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责任人,学校或主管部门根据其所犯错误及违法违纪情节予以相应行政纪律处分;已触犯法律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凡单位治安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员不遵守本规定落实相关治安管理工作措施,或因责任人玩忽职守致使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它严重治安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纪律处分。
(二)有以下违反校门治安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校外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谢绝入校;情节严重的,一律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不履行出入校门手续,强闯校门或喧闹生事,扰乱校门秩序的;
2.未经批准擅自携带各种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出校的。
(三)有以下扰乱校园治安秩序或妨碍公共安全行为,情节轻微的,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校外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劝戒离校;情节严重但未触犯法律的,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通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校外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对其危害性行为进行约束并要求其离校;触犯法律的,一律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酗酒、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违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违法传销、违法传教等行为的;
2.未经主管部门允许擅自进入办公、教学、科研、实验室等场所的;
3.不服从各类会议、活动组织者指挥,扰乱会议、活动场所秩序的;
4.以下流语言或行为调戏、侮辱妇女,或有偷窥妇女如厕、洗澡、更衣以及其它流氓行为的;
5.阻碍治安值勤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辱骂、围攻、威胁、殴打值勤人员的;
6.制造或传播谣言、诽谤中伤、做伪证妨碍治安事故调查的;
7.制造噪音影响办公、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或他人休息,不听劝告的;
8.其它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秩序,或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在校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纪律处分,在《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中已有规定的,按《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进行申诉;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要认真复查。经复查后,当事人仍有不服的可向学校进行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原《中山大学治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山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人制。
第三条  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建立学校、二级单位(部、处、室、院、系)、实验室或工作间等基本单元岗位三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法人负责、分工管理、督促检查三者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校长为学校防火责任人,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交通防火委员会委任;院(系)、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行政一把手自然为单位防火责任人,由校长委任;各实验、生产、教学、科研、物业管理等基本单元岗位指定一名岗位防火责任人,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委任。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消防安全的综合管理、检查协调和督促整改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层层落实;
(二)制订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计划,部署开展学校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消防先进表彰工作;
(三)评估学校消防安全状况,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软硬件设施,创建良好的校园消防安全环境;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填发消防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检查、督促各项消防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健全义务消防队组织,确定学校消防重点部位,建立全校消防档案;
(六)监督校内建筑及内部装修工程单位履行消防报建和消防验收手续,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纠正消防违法违规工作;
(七)发生初起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第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部、处、直属单位、学院、实体系)是消防安全管理的直接实施单位,单位防火责任人可确定一名副职领导为本单位第二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所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各岗位防火责任人;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建立单位消防档案;
(三)按消防规范要求配置好本单位各场所、各岗位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各类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四)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五)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六)部署开展学校要求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卫队、二级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及重点岗位消防管理人员队伍、学生治安服务队及学生宿舍管理队伍等为主的义务消防队,由保卫处负责队伍组织、教育和培训工作,负有扑救校园内初起火灾事故的义务。
进入学校承担区域物业管理任务的物业管理公司或相关组织,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区域内公司、组织的义务消防队。保卫处代表学校对其义务消防队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消防管理
第八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装修工程,使用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将填写好的《中山大学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审核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保卫部门(保卫处交通消防科或校区保卫办),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填写《中山大学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报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对工程进行初步消防验收。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无保卫部门审批同意的《中山大学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审核申报表》,财务部门不予支付工程预付款;无保卫部门审批同意的《中山大学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财务部门不予支付工程结算款。
凡按公安消防部门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需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的,保卫部门应协助督促并协助使用单位向公安部门申报。
第九条  保卫部门负责对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重要性进行审查,凡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重大的单位和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重点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除遵守本规定各相关条款要求外,还必须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坚持每日巡查记录,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条  校内举行大型集会和活动,主办(承办)单位要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申报检查活动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主办(承办)单位要派专人负责安全通道的畅通。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均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消防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二条  校园内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向保卫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三条  校园内消防通道须保持畅通,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四条  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改装或安装电器,禁止乱拉乱接电线;教学、科研、实验、生产要遵守安全用电规定;未接地线的仪器不准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对全校公共场所、行政办公场所、教学科研场所消防器材的统一配置、更换和维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水等用于非消防用途。各单位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的,应书面报告保卫处。
校内经营场所消防器材由经营单位自行配置、更换和维护。学校保卫部门负有检查、督促经营单位按照消防规范配备消防器材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七条  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全校性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兼职消防安全员、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操作人员、电工、油漆工、仓管员及保管易燃易爆物品人员每年至少须参加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学校保卫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组织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和重点单位(部位)防火巡查,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消防安全检查、防火巡查工作。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巡查工作。
凡属公安消防部门、学校保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消防隐患,隐患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写出消防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或学校保卫部门。
第十九条  凡发生火灾事故,在初起火灾阶段,事故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并迅速报警;在火灾难以控制或公安消防人员赶赴火灾现场阶段,事故单位应组织力量做好人员疏散、财产抢救及协助灭火等工作。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个人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发生的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消防、保卫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学校对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消防设施、器材完好可用,及时发现并整改消防隐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消防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三)  积极参与扑救火灾,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一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责任人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一)消防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消防隐患长期存在,或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
(二)消防责任人、岗位责任人玩忽职守,致使发生消防责任事故的;
(三)岗位责任人违反消防安全制度或有关操作规程,致使发生火灾事故的;
(四)擅自动用或破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五)违反其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火灾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各附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原《中山大学消防管理规定》、《中山大学消防监督若干处罚规定》、《中山大学新建、扩建、改建及内部装修工程消防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山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中山大学校园内的机动车、电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及行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依法管理与方便群众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具体实施。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入校必须驾驶证、行车证齐全,并持有如下证件或证明:学校机动车辆校门出入证(卡)、校内单位邀请函、来校联系工作介绍信、为本校单位或师生服务的有效凭证、本校师生工作证或学生证等。证件不齐者,谢绝驾车入校。
第六条  校园内机动车辆限速15公里/小时,禁止使用远光灯,禁止鸣喇叭,禁止机动车辆在禁停路段、道路交叉口、主校道旁以及人行通道停放。
第七条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入校,必须服从校园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履行出入校验证、交费等手续,按照校内交通指示标志靠右行驶;机动车辆要避让非机动车、行人。
第八条  大型客车需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并在指定地点上、落客;大型货车或工程运输车辆需经保卫处批准方可入校,并按指定路线行驶;工程运输车辆一般不准在晚上11时后入校,15吨以上运输车禁止入校。
第九条  在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需事先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否则保卫处有权谢绝参加活动机动车辆入校。
第十条  教学中心区实行严格的交通管制,禁止除持有《教学中心区通行证》车辆及特种车辆(治安巡逻车、警车、邮政车、工程抢险车、医院救护车、党政机关机要通讯车辆等)外的一切机动车辆进入。
第十一条  禁止在校内练习驾驶机动车辆或驾车兜风。
第十二条  校园内驾驶电动车辆(蓄电池车、太阳能电动车),需遵守机动车辆管理各项规定。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三条  禁止私自加装电动、机动装置的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四条  禁止营运性人力三轮车入校,确需进入的,需经保卫处批准。
第十五条  禁止双人自行车、三人自行车入校。
第十六条  校园内,非机动车辆须靠右行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与机动车抢道。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辆不准停放在校道上,不准堵塞交通。
第十八条  禁止骑自行车互相追逐和故意曲折行驶,不准扶肩并行,不准双手离开车把行驶。
第四章  道路管理
第十九条  入校人员要自觉爱护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不得恶意破坏。
第二十条  行人应在人行道上行走,禁止在校道上溜冰、速滑、溜滑板车。
第二十一条  校内交通道路,任何单位不得占用。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占用或挖掘道路的,须经保卫处审批;施工期间,须在施工处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牌,在施工完毕后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有以下违反学校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校外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谢绝入校(劝戒离校);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已领取学校交通管理证件的同时收回学校交通管理证件:
(一)不服从学校交通管理人员指挥、不遵照校园交通管理标志行驶的;
(二)在校道或禁停路段停放车辆、阻塞交通的;
(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
(四)违反学校交通管理证件使用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愿意接受调解处理的,应首先采取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或调解不成功的,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允许占用或挖掘道路者,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赔偿损失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校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原《中山大学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山大学流动人员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内流动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流动人员包括:校内临时务工人员(本人户口或人事关系不在或不属本校而在校内临时务工的合同工、临时工、经商人员等),在校内参加短期学习或培训的学员,参加在校内举办临时性群体活动的人员,其他临时入校的人员(教职工家属、家政服务人员、投亲靠友、探亲访友、借用校内房屋及送餐、送水、送牛奶、送煤气、送报纸等人员)。
非上述所列类型的校外人员统称校外无关人员。根据校园治安管理情况,学校保卫部门有权谢绝校外无关人员入校或规劝校外无关人员在限定时间内离校。
第三条  校内流动人员管理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学校综合治理督察办公室是校内流动人员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学校各有关部门及二级单位做好流动人员管理工作。学校各二级单位和驻校外来单位是流动人员管理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落实具体管理措施。
第四条  校内流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主管单位要建立流动人员管理档案资料,加强流动人员安全教育和法纪教育。
第二章  校内临时务工人员管理
第五条  校园内雇请临时务工人员的单位(含驻校外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临时务工人员管理,做好临时务工人员的档案资料管理、法纪和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原则上不为校内临时务工人员提供住宿,确因工作需要需在校内借(租)用公房住宿的,由用工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在保卫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单位雇请不属于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临时务工人员,须将人员名单报保卫部门备案,在保卫部门为临时务工人员办理《中山大学临时出入证》。
第八条  校内临时务工人员凭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签发的《中山大学合同工人工作证》或保卫部门签发的《中山大学临时出入证》进出校园。
第三章  短期学习班人员管理
第九条  短期学习人员是指参加经成人教育管理处审核批准的各类培训班、进修班、研修(讨)班、讲习班的人员。
第十条  凡校内举办的各类短期学习班必须符合我校关于继续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主办单位在向学校成人教育管理处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后,在保卫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短期学习班学员凭《中山大学学员证》或《中山大学临时听课证》进出校园。
第四章  临时性群体活动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性群体活动人员是在校内参加各类临时性集会、演讲、讲座、学术论坛或集体参观活动的人员。
第十三条  在校内举办临时性群体活动,主办单位在向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在保卫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临时性群体活动人员由举办方凭保卫处批准凭证,有组织地进入校园。
第五章 其他临时进入校园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其他临时进入校园人员是指教职工家属、家政服务人员、投亲靠友人员、探亲访友人员、非校内务工而租借校内房屋的人员及为师生送餐、送水、送牛奶、送煤气、送报纸等人员。
第十六条  教职工家属子女、家政服务人员、投亲靠友人员等经常性进入校园的人员,由教职工凭工作证及办证人的相关证明资料在保卫部门办理《流动人员临时出入证》。
第十七条  租借校内房屋的流动人员,由其本人凭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证明或业主房产证及租借房屋合同,在保卫部门办理《流动人员临时出入证》。
第十八条  为教职工送餐、送水、送牛奶、送煤气、送报纸等经常性进校人员,凭《工商营业执照》、《特种经营许可证》及《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保卫部门审批、登记后,办理《流动人员临时出入证》。
第十九条  探亲访友等校外人员入校时需履行登记手续,在征得被访者同意后方可入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此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原《中山大学外来人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山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有序,并保障校园内的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及广州市关于大型群体性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型活动,是指学校以及校内各单位,包括各院(系)、部、处、附属单位及群众团体等,在校内广场、礼堂、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举办的集会、结社、庆典、会议、演出、考试、比赛等大型活动,活动规模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
(一)校外人员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
(二)校园内室外活动,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
(三)校内跨部门活动,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
(四)校内单位本部门活动,参加人数在2000以上。
第三条  凡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校外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单独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
第四条  保卫处是校内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主管部门。
(一)凡学校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保卫处为活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紧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凡校内各职能部门或二级单位举办的大型活动,举办单位为活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单位。保卫处负有检查、督促及协助举办单位落实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五条  凡校内各单位举办大型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在向学校业务主管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后,于活动举办前向保卫部门提供安全管理申报材料,填报《中山大学大型活动申报表》。
(一)凡活动规模或社会影响力较大,已达到需向公安部门申报要求的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保卫部门申报;保卫部门有权督促并协助举办单位向公安部门申报。
(二)凡活动规模或社会影响力未达到需向公安部门申报要求的大型活动,举办单位须提前一周向保卫处申报。
第六条  保卫处在接到校内各单位举办大型活动的申报后,对属于无需向公安部门申报的大型活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举办单位的活动安全措施及场地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并对不符合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若举办单位无法响应整改要求或不能按期整改的,保卫处有权拒绝批准活动举办。
第七条  活动举办期间,举办单位应切实负起维护活动现场内外秩序的责任,并引导参加活动人员自觉遵守校园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  遇有突发事件,举办单位应积极组织人力果断处置,必要时尽快争取学校保卫人员和地方公安人员协助,控制事态发展,消除事件不良影响。
第九条 凡大型活动未经申报或申报未获获准的,一律禁止举办。擅自举办活动的,保卫处有权制止活动开展并报学校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因擅自举办活动酿成严重后果或安全事故,已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执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制度  通知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11月30日印发
责任校对:陈文波

 

作者: 2007-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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