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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4年2月21日,国家卫计委发布了《保健食品》等1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4年4月20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辐照食品》等1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粮食局、标准委、认监委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委组织拟订了《辐照食品》等1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http://www.nhfpc.gov.cn下载)。请于2014年4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委。
传 真:010-52165414
电子信箱:spbz@cfsa.net.cn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 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本标准与GB 16740-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删除了产品分类;
——删除了基本原则;
——修改了技术要求
——修改了污染物限量;
——修改了微生物限量;
——修改了标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健食品的定义和术语、技术要求、净含量、装量差异或重量差异以及标签。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保健食品。
2 术语和定义
保健食品
指声称并依法批准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
原料和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 指标 | 检验方法 |
色泽 | 内容物、包衣或囊皮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 取适量试样在自然光下进行观察,通过目测、口尝、鼻嗅进行检验 |
性状 | 内容物、包衣或囊皮具有该品种应有的形态,完整光洁、无粘结、变形、破损等现象 | |
滋味、气味 |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 |
杂质 | 外表及内部均无肉眼可见杂质 |
3.3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GB 2762无规定的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 指 标 | 检验方法 |
铅(Pb)/(mg/kg) ≤ | 2.0 | GB 5009.12 |
总砷(As)/(mg/kg) ≤ | 1.0 | GB/T 5009.11 |
总汞(Hg)/(mg/kg) ≤ | 0.3 | GB/T 5009.17 |
注1: 袋泡茶剂的铅≤5.0 mg/kg。 注2: 口服液的铅≤0.5 mg/kg,总砷≤0.3 mg/kg。 注3: 适用于14岁以下儿童、青少年的保健食品的铅≤0.3 mg/kg,液态产品的铅≤0.02 mg/kg。 |
3.4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5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3.5.1 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3.5.2 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3.6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相应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食品国家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 限量 | 检验方法 | |
液态产品 | 固态或半固态产品 | ||
菌落总数/(CFU/g)a ≤ | 1000 | 30000 | GB4789. 2 |
大肠菌群(MPN/g) ≤ | 4.3 | 9.2 | GB4789. 3 MPN计数法 |
霉菌(CFU/g)和酵母 ≤ | 100 | GB4789. 15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0/25g | GB4789.10 | |
沙门氏菌 | 0/25g | GB4789.4 | |
a不适用于终产品含有活性菌种(好氧和兼性厌氧益生菌)的产品。 |
3.7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7.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和/或有关规定。
4 装量差异或重量差异
应符合药典的规定。
5 标签
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