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2月28日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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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近日发布的《放射诊疗
管理规定》,突出了对受检者和患者的照射防护。《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
《规定》强调: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规定》提出,要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规定》要求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于2006年9月1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规定》还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任、内容和依法处罚条款。
作者:
2006-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