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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教师身份,两年间,在学校教室内或其家中开办的课外辅导班上,先后对14名不满10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猥亵。近日,泾县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贺某系泾县泾川镇某小学教师。2002年至2004年8月,贺某先后对其所教的二至三年级14名不满10周岁的幼女进行猥亵达百余次,致使受害幼女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2004年8月5日下午,受害人王某不堪贺某的摧残,不愿意再去贺某开办的辅导班上课。因害怕又不敢向父母说出实情,后在其表妹方某(8岁)的陪同下才勉强去贺某家上课,没想到,贺某再次在其家中对王某实施猥亵。王某的父母知道事实真相后,立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贺某随即被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