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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卫生院自杀

来源:康易网
摘要:精神病人曾某被家人送到彭州市竹瓦镇卫生院治疗。起诉索赔26万原告在诉状中称,2004年2月25日上午,原告龙会学之妻、刘金蓉之女曾某,因精神多疑和自伤行为送到被告处诊治,经被告方医生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遂收入该院住院治疗。入院后,原告要求自己陪伴并护理,但被告方医生却告知,只能由医护人员护理并让原告放心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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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人曾某被家人送到彭州市竹瓦镇卫生院治疗。不料,就在入院当天下午,曾某便用自己的内裤自缢在病床上,为此曾某的丈夫龙会学、母亲刘金蓉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院。昨(18)日,彭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起诉索赔26万
  原告在诉状中称,2004年2月25日上午,原告龙会学之妻、刘金蓉之女曾某,因精神多疑和自伤行为送到被告处诊治,经被告方医生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遂收入该院住院治疗。入院后,原告要求自己陪伴并护理,但被告方医生却告知,只能由医护人员护理并让原告放心回家。当天下午,曾某在病床上自缢。
  原告认为被告医护人员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遂提出了包括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害费等在内共计265556元的诉讼请求。
  庭审降为5万
  昨日的庭审中,原告称看到医院的广告,可以治疗精神病,龙会学带着曾某于2004年2月25日上午11时45分入院。入院后医院不要家属陪伴。当日下午,曾某用内裤自缢身亡。
  被告称,死者住院观察一段时间后,情绪稳定。死者是利用看护护士离开之际自杀。医院违反了《医疗护理规范》,错误级别一级甲等,负主要责任,应该承担60%—90%的责任,但是考虑到这也是意外事件,与病人病情反复有关,还有基层医院的困难,请求法院判决60%的责任。
  原告称,死者死亡1小时后被告才发现,被告严重失职。依据是死亡通知书上的时间。而被告则称,通知书上的时间,是抢救无效后才填写的,抢救了一个小时的时间。
  鉴于医院的支付能力,原告将请求降为5万元,但被告只愿意支付1.6万元,法院调解失败.
作者: 自动采集 200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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