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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厅化妆品使用存在问题及监管对策

来源:《中国医药报》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美容美发消费越来越成为消费时尚。遍布大街小巷的美容美发厅所使用的化妆品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长期以来,美容美发厅所使用的化妆品质量一直不容乐观。为全面了解美容美发行业化妆品使用情况,做好化妆品监管工作,北京市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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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美容美发消费越来越成为消费时尚。遍布大街小巷的美容美发厅所使用的化妆品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长期以来,美容美发厅所使用的化妆品质量一直不容乐观。为全面了解美容美发行业化妆品使用情况,做好化妆品监管工作,北京市药品监管局宣武分局在开展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对辖区内100家美容美发厅化妆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了一次摸底调研,发现存在诸多问题。
  ▲存在问题及成因
  在调研中发现,美容美发厅在化妆品使用方面存在主要问题有:
  第一,美容美发厅化妆品使用情况的监管基本处于“真空”状态。在对美容美发厅的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经常听到从业人员对检查工作的惊讶和质疑,这些美容美发厅自开办后从未受到过监管部门对化妆品使用情况的检查。
  这种局面与我国现行的化妆品监管体制不无关系。目前,我国对化妆品的监管职责涉及到卫生、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等多个政府部门。多头监管使监管效果大打折扣,且多部门对化妆品的监管重视前期审批、忽视后续监管,致使假冒伪劣化妆品混迹于市场中,并流入化妆品使用终端——美容美发厅里。
  第二,美容美发厅使用的化妆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问题较突出。在化妆品专项整治中,宣武分局现场抽查发现不合格化妆品64个,其中美容美发厅使用的化妆品52个,占不合格化妆品总数的81.3%。美容美发厅使用的化妆品产品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标签标识不规范上,如:国产化妆品特别是染发类特殊化妆品,所标示的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号、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格式不规范;进口化妆品缺少中文标签标识等。
  宣武分局化妆品专项整治不合格化妆品检查结果统计
  造成美容美发厅使用不合格化妆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美容美发厅从业人员对化妆品管理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宣武分局在对辖区100家美容美发厅基本情况的摸底调研中发现:美容美发厅的经营者对化妆品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知之甚少,80%以上的被调查者不清楚化妆品有一般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之分,不清楚特殊化妆品都包含哪些功能。63.3%的被调查者对于合格的一般化妆品、特殊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必须包含的项目不清楚,在进货时忽视对标签标识和供货单位资质的检查,存在盲目进货的情况。美容美发厅的从业人员普遍年龄较轻,文化素质偏低,被调查者中有53%为初中学历,35%为高中学历。几乎全部的被调查者未曾接受过化妆品法规及使用知识方面的专门培训。
  宣武分局美容美发厅从业人员素质调查结果统计
  第三,化妆品广告虚假宣传问题较为突出。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2005年12月对美容美发市场的消费状况和消费者满意度的调查报告,对美容美发化妆品使用效果的总体满意率仅为19.7%。其中,对当前化妆品市场存在主要问题的调查结果显示,有41.7%的消费者认为化妆品广告虚假宣传问题最为突出。宣武分局工作人员在调研中也发现部分化妆品存在虚假宣传问题。
  行业标准不规范,产品质量管理滞后是造成化妆品广告虚假宣传的重要原因之一。长期以来,我国没有较完善的化妆品使用效果评估规范标准,特别是普通化妆品,没有规定使用何种仪器,通过何种实验方式得出科学的效用评估结论。产品缺乏系统的毒性功效、成分检测方面的实验数据。企业对于化妆品的效用评估完全是自行组织并自行认定,评估随意性大,甚至进行虚假评估。由于缺少规范的效用评估标准和相关的法规对效用评估结果进行约束,尽管企业在化妆品广告中公然大力宣扬所谓的“科学评估结论”,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但国家相关职能部门难以有力监管化妆品广告。
  ▲解决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产生这些问题的成因,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解决:
  第一,理顺监管体制,统一监管职能。在欧美发达国家及日本,其化妆品行业的主管机构多为政府或地区的单一部门,如欧盟委员会、美国FDA、日本厚生省。相比之下,中国的化妆品行业由卫生、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等多部门管理,信息不对称、监管欠协调,势必造成监管空隙,监管效率不高。
  我国现行的对化妆品品种及市场的监管体制是:在中央,由卫生部负责,在地方,由绝大多数省市的卫生部门和部分省市的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但目前,卫生部只是在卫生监督局内设有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尚没有专门的化妆品监管职能机构。应适当整合卫生部对化妆品的监管资源,并在各省卫生厅(局)设立化妆品监管处室(健康相关产品监管处室),形成系统内上下对应的监管体系。对于部分省市将化妆品监管职能划转到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模式,实施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对化妆品实行统一的具体监管: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化妆品的准入、安全监管和行政监督执法,卫生、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加强从业培训,实现源头治理。针对美容美发厅从业人员普遍存在的对化妆品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法规知识的现状,化妆品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对美容美发从业人员的化妆品法规知识、专业知识的培训,引导其在经营中正确购进、储存、使用化妆品。
  宣武分局在实施化妆品专项整治中还发现,美容美发厅使用的不合格化妆品中,绝大部分标示的生产地为南方部分沿海省份。南方部分沿海省份是化妆品产业较为集中的地区,也是假劣化妆品的重要输出地。在全国范围内,应当适当加强对南方部分沿海省份等重点地区化妆品生产环节及市场流通的监管,有效遏制假劣化妆品的制造和流通。同时,大中城市的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化妆品流通的主要渠道,应将有限的监管资源集中在对大中城市的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管上,形成城市辐射农村的监管网络,从而实现对化妆品市场的源头治理。
  第三,建立评估机制,强化标签标准。针对化妆品广告中大量使用的所谓“科学评估结论”,虚假宣传化妆品使用效果的情况,应当建立统一、权威、规的化妆品效用评估组织机构,由化妆品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对企业申报的化范妆品进行科学的效用检测,得出公正合理的评估结论,以引导企业对化妆品进行理性适度的广告宣传。
  对于化妆品利用外包装标签标识虚假宣传功效的问题,应当重视对《化妆品通用标签国家标准》的修订,严格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规范标准。国家质监局1995年制定颁行的《中国化妆品通用标签标准》对化妆品产品标签标识做出了9条要求,但没有要求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全部成分,为一些不法化妆品生产企业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留下了空间。对此,可以借鉴日本在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日本厚生省2001年开始实施的《化妆品规定制度》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标注化妆品所含有的全部成分。这项规定对一些在产品中添加化学成分,却又公然虚假宣传化妆品只含有天然成分、未添加化学成分的化妆品企业打击很大,迫使企业必须实事求是地宣传自己的产品。
   北京市药品监管局宣武分局 刘萌 陈连珊 葛子建 孙蔼伦
作者: 2007-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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