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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

来源:医药网
摘要: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对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作出批复: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在此批复之前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转载自“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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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对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作出批复: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在此批复之前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务网站”)

作者: 自动采集 200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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