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众健康的不安全食品被发现后,生产经营者必须将其召回。记者昨日从广州市
食品安全网上获悉,正在拟订中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在广泛调研和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已经完成了第七稿的起草工作,其中专门对召回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
据悉,《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是今年广东立法工作的重头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昨天在向前往该局调研的全国人大代表调研组汇报时透露,下一步将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将于8月底前将条例提交省政府审议。
要从田头管到餐桌
据了解,条例在起草思路上确立了五项总原则,其中包括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从田头管到餐桌;对食品安全,政府要负总责;食品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强调食品安全控制分工的同时也注重社会协作共同应对等。同时,《条例》还对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检测、分析、评估制度、建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度体系,以及加强法律责任,增强对违法犯罪的震慑力等方面,作出了专门规定。
多个部门各管一段
据悉,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条例草案在规定上仍然沿袭了多个部门的思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以及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农、林、渔”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
强制召回定为制度
据了解,条例草案的第七稿中,专门列出一节,对食品召回作出了专门规定。草案规定,无论是食品生产者,还是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记录召回情况,并及时向原负责审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强制召回在草案中作为制度规定下来。草案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
此外,草案还规定,召回的相关费用由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承担,监管部门在监督的同时,要向社会发布召回行动的相关信息。
编辑点评 “召回”关键是落实“强制”
将以立法形式出台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其最大亮点是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强制召回。然而,从目前《条例》草案的内容看,执行的约束力并不很强,在如何使“应当召回”成为“必须召回”上,还存在某些堪可消极作为的空间。
“草案”规定,生产者、销售和餐饮服务商发现所经营食品存在不安全隐患,应当停止生产、主动召回。但以时下的经营信誉和市场状况,能自觉执行的不会很多,而且可以预料,拖延召回甚至不予召回、继续经营的现象,是必然存在的,“草案”对此并没有相应的解决办法。不主动召回也有其“理由”,常见的是否认“不安全隐患”,监管部门虽然可以责令召回,但其对不安全食品的知情和确认往往是滞后的,到了责令召回时,相当部分食品已流入消费环节。
其次,“草案”规定召回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的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商承担,这也不大合理。销售商和餐饮商对食品的安全鉴定,只能依靠相关的
检验报告、包装和标识,而不可能对食品本身进行质检;不安全食品在加害消费者的同时,也会对经营者的信誉造成影响,增加善后工作的负担,因此他们也是受害者。让销售商和餐饮商承担召回费用,可能导致他们为避免召回的支出,而对不安全食品佯作不知、消极对待。
另一方面看,作为不安全食品始作俑者的生产商,其违法的成本被大大减轻了,意味着其违法的责任也被轻判。这不但与法理有悖,客观上也不利于从生产源头上打击伪劣食品。
“食品召回”上升为法律,如何从操作层面上解决强制执行问题,显得至为重要。
作者:
2006-7-25